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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0

版數:

196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葡文版本

部份被廢止 :
  • 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制度──若干廢止。
  • 第7/2001號法律 - 設立一個新澳門基金會〔Fundação Macau〕──若干廢止。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負責稽查的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及有關稽查人員所使用的專有工作證的式樣。
  • 第27/2002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標誌。
  • 第6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社會傳播人員工作證的式樣。
  • 第23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私人公證員工作證的式樣
  • 第4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經濟局工作證式樣
  • 第21/2004號行政命令 - 核准勞工事務局的標誌
  • 已更改 :
  • 第3/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附件四。
  • 第17/2001號行政命令 - 更改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的印刷色彩。
  • 第39/2001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基金會的標誌及工作證式樣。
  • 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第35/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第14/2002號行政命令 - 更改消費者委員會標誌。
  • 第31/2002號行政命令 - 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
  • 第32/2002號行政命令 - 核准修改載於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的澳門理工學院標誌。
  • 第35/2003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基金會的標誌
  • 第24/2004號行政法規 - 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5/200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第16/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教育發展基金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2/1999號法律 - 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更正 - 公佈於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數份行政法規、行政命令及行政長官公告。
  • 第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實體,包括臨時市政機構及公務法人,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接待職務時必須識別其身份。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行政長官

    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行政長官或由其監督。附件一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第二條

    行政法務司司長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公共行政;

    (二)民政事務;*

    (三)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

    (四)立法事務及司法行政事務;

    (五)社會重返;

    (六)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

    (七)登記及公證體系的指導及協調;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製作。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二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二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1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經濟財政司司長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財政預算;

    (二)工業、商業、博彩監察及離岸業務,但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其他司長的職權者除外;

    (三)貨幣、匯兌及金融體系,包括保險業務;

    (四)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制度;

    (五)統計;

    (六)勞工及就業;

    (七)職業培訓;

    (八)社會保障;

    (九)消費者的保護。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三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三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第四條

    保安司司長

    一、保安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二)刑事偵查;

    (三)出入境控制;

    (四)海上交通及有關罰則的監察;

    (五)民防;

    (六)監獄體系的協調及管理。

    (七)第11/2001號法律所定範圍內的海關事務。*

    二、為著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四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保安司司長或由其監督或監管。附件四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社會文化司司長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教育;

    (二)衛生;

    (三)社會工作;

    (四)文化;

    (五)旅遊;

    (六)體育;

    (七)青年。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五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五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第六條

    運輸工務司司長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土地的整治;

    (二)交通管理及航空器和港務;

    (三)基礎建設及公共工程;

    (四)運輸及通訊;

    (五)環境保護;

    (六)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

    (七)氣象。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六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或由其監督。附件六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第七條

    權限的授予

    各司司長得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將作出有利於良好運作的行政行為的權限,授予部門及組織單位的領導人,或其他由其領導或監督的公共實體的領導人。

    第八條

    諮詢組織的主持及協調

    一、本行政法規附件七所指的諮詢組織由行政長官主持及協調,但行政長官授權予司長時除外。附件七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二、其他諮詢組織由各司司長按照本行政法規附件八的規定主持及協調。附件八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第九條

    對組織法規的修改

    為着作出根據本法規的規定所必需的法定修改的效力,各部門及實體應提交載明有關修改的行政法規草案及理由陳述。

    第十條

    轉入其他監督實體的部門的性質

    轉入或納入其他監督實體的部門及實體維持其法律性質,僅視乎情況更改其上級或監督機關。

    第十一條

    對組織架構的修改

    對組織架構的修改包括有關人員的調任,無須經任何程序及不影響既得權利。

    第十二條

    徽號

    政府各部門及實體的所有印件、文件、證件如載有原澳門政府徽號者,均須改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第十三條

    標誌、名稱、工作證及其他證件

    一、政府部門及實體的標誌為本行政法規附件九所指者。附件九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政府部門及實體的標誌之核准以及上款所指標誌之修改,得以行政命令為之。*

    三、政府部門及實體的名稱為本行政法規附件一至附件七所指者,如載有原“澳門政府”字樣者,均須改為“澳門 特別行政區政府”。*

    四、工作證及其他證件為本行政法規附件十所載者。附件十為本行政法規的組織部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01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文字

    一、政府部門及實體的徽號及標誌,凡載有文字者,均應以中文位於左邊,葡文位於右邊,或中文位於上,葡文位於下。

    二、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政府部門及實體的名稱、印件、文件、工作證及其他證件。

    第十五條

    襟章及帽徽

    下列政府部門或實體須分別使用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十一的相應的襟章及帽徽;附件十一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澳門治安警察局;

    (三)水警稽查局;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五)消防局;

    (六)澳門監獄。

    第十六條*

    臨時性市政機構的旗幟

    一、臨時澳門市政機構及臨時海島市政機構的旗幟為本行政法規附件十二所載者。

    二、上款所指旗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但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第十七條

    廢止

    廢止所有與本行政法規規定相反的法規或規定,或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修改。

    第十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一

    (第一條所指者)

    (一)新聞局;
    (二)澳門基金會;
    (三) 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
    (四) 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
    (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附件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行政暨公職局;
    (二)法務局;*
    (1)少年感化院;
    (2)第一公證署;
    (3)第二公證署;
    (4)海島公證署;
    (5)出生登記局;
    (6)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7)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8)物業登記局;
    (三)身份證明局;
    (四)印務局;
    (五)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六)民政總署;**
    (七)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八)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九)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十)社會重返基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1號行政法規


    附件三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經濟局;
    (二)財政局;
    (三)統計暨普查局;
    (四)勞工暨就業局;**
    (五)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六)社會保障基金;
    (七)退休基金會;
    (八)消費者委員會;
    (九)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十)澳門金融管理局;*
    (十一)工商業發展基金;
    (十二)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04號行政法規


    附件四*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警察總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四)治安警察局;**
    (五)司法警察局;**
    (六) 澳門監獄;
    (七)消防局;***
    (八)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九)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十)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十一)消防局福利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1號行政法規


    附件五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衛生局;
    (二)教育暨青年局;
    (三)文化局;
    (四)旅遊局;
    (五)社會工作局;
    (六)體育發展局;
    (七)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八)澳門大學;
    (九)澳門理工學院;
    (十)旅遊學院;
    (十一)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二)學生福利基金;*
    (十三)體育發展基金;*
    (十四)文化基金;*
    (十五)旅遊基金;*
    (十六)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教育發展基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4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07號行政法規


    附件六

    (第六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
    (二)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三)港務局;
    (四)政府船塢;
    (五)郵政局;*
    (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七)房屋局;
    (八)建設發展辦公室;*
    (九)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
    (十)環境委員會;
    (十一)民航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附件七

    (第八條第一款所指者)

    (一)安全委員會;
    (二)科技委員會;*
    (三)博彩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附件八

    (第八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商法典》的適用情況的關注委員會;*

    (二) 經濟財政司司長:經濟委員會、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及統計諮詢委員會;*

    (三) 保安司司長:保安協調辦公室及司法暨紀律委員會;*

    (四) 社會文化司司長:教育委員會、體育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文化諮詢委員會、社會工作委員會、總檔案委員會、高等教育關注委員會、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及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

    (五) 運輸工務司司長:土地委員會、交通諮詢委員會、交通高等委員會、環境委員會及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附件九

    (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

    使用本身標誌的部門及實體

    中文名稱

    廉政公署
    直屬行政長官
    新聞局***
    澳門基金會**
    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01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9/2001號行政命令第35/2003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法務司
    臨時澳門巿政局*
    臨時海島巿政局*
    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
    印務局
    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濟財政司
    經濟局
    統計暨普查局
    勞工暨就業局***
    退休基金會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社會保障基金
    消費者委員會 **
    消費爭議仲裁中心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汽車保障基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1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2號行政命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2004號行政命令
    保安司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治安警察局
    水警稽查局
    消防局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司法警察局
    澳門監獄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7/2002號行政命令
    社會文化司
    衛生局
    仁伯爵綜合醫院
    捐血中心
    文化局
    澳門博物館
    旅遊局
    社會工作局
    體育發展局
    旅遊學院
    澳門大學
    澳門理工學院*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2002號行政命令
    運輸工務司
    港務局
    航海學校
    海事博物館
    政府船塢
    房屋局
    郵電局
    環境委員會
    民航局

    附件十

    (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

    使用各類證件的部門、實體及其證件名稱

    廉政公署 *
    自由通行證 (2類) *
    工作證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直屬行政長官
    新聞局-記者工作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法務司
    行政暨公職局
    受益權利人證
    家屬受益人證
    司法事務局
    工作證
    私人公證員*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3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臨時澳門巿政局
    工作證(2類)*
    臨時海島巿政局
    工作證(2類)*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濟財政司
    經濟局
    工作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財政局
    工作證
    統計暨普查局
    工作證
    勞工暨就業局
    工作證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工作證
    保安司
    治安警察局
    工作證
    司法警察局
    工作證
    自由通行證
    退休人員證
    水警稽查局
    工作證
    澳門監獄
    工作證
    消防局
    工作證
    社會文化司
    衛生局
    工作證
    教育暨青年局
    工作證
    旅遊局
    導遊證
    運輸工務司
    港務局
    工作證(2 類)
    房屋局
    工作證

    附件十一

    (第十五條所指者)

    襟章及帽徽的樣板







    附件十二*

    (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臨時市政機構的旗幟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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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

    會計準則
    第25/2005號行政法規
    [葡文]

    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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