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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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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行政長官或由其監督。附件一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公共行政;
(二)民政事務;*
(三)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
(四)立法事務及司法行政事務;
(五)社會重返;
(六)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
(七)登記及公證體系的指導及協調;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製作。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二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二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1號行政法規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財政預算;
(二)工業、商業、博彩監察及離岸業務,但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其他司長的職權者除外;
(三)貨幣、匯兌及金融體系,包括保險業務;
(四)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制度;
(五)統計;
(六)勞工及就業;
(七)職業培訓;
(八)社會保障;
(九)消費者的保護。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三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三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一、保安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二)刑事偵查;
(三)出入境控制;
(四)海上交通及有關罰則的監察;
(五)民防;
(六)監獄體系的協調及管理。
(七)第11/2001號法律所定範圍內的海關事務。*
二、為著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四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保安司司長或由其監督或監管。附件四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教育;
(二)衛生;
(三)社會工作;
(四)文化;
(五)旅遊;
(六)體育;
(七)青年。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五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五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土地的整治;
(二)交通管理及航空器和港務;
(三)基礎建設及公共工程;
(四)運輸及通訊;
(五)環境保護;
(六)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
(七)氣象。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六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或由其監督。附件六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各司司長得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將作出有利於良好運作的行政行為的權限,授予部門及組織單位的領導人,或其他由其領導或監督的公共實體的領導人。
一、本行政法規附件七所指的諮詢組織由行政長官主持及協調,但行政長官授權予司長時除外。附件七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二、其他諮詢組織由各司司長按照本行政法規附件八的規定主持及協調。附件八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為着作出根據本法規的規定所必需的法定修改的效力,各部門及實體應提交載明有關修改的行政法規草案及理由陳述。
轉入或納入其他監督實體的部門及實體維持其法律性質,僅視乎情況更改其上級或監督機關。
對組織架構的修改包括有關人員的調任,無須經任何程序及不影響既得權利。
政府各部門及實體的所有印件、文件、證件如載有原澳門政府徽號者,均須改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一、政府部門及實體的標誌為本行政法規附件九所指者。附件九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政府部門及實體的標誌之核准以及上款所指標誌之修改,得以行政命令為之。*
三、政府部門及實體的名稱為本行政法規附件一至附件七所指者,如載有原“澳門政府”字樣者,均須改為“澳門 特別行政區政府”。*
四、工作證及其他證件為本行政法規附件十所載者。附件十為本行政法規的組織部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01號行政法規
一、政府部門及實體的徽號及標誌,凡載有文字者,均應以中文位於左邊,葡文位於右邊,或中文位於上,葡文位於下。
二、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政府部門及實體的名稱、印件、文件、工作證及其他證件。
下列政府部門或實體須分別使用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十一的相應的襟章及帽徽;附件十一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澳門治安警察局;
(三)水警稽查局;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五)消防局;
(六)澳門監獄。
一、臨時澳門市政機構及臨時海島市政機構的旗幟為本行政法規附件十二所載者。
二、上款所指旗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但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廢止所有與本行政法規規定相反的法規或規定,或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修改。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04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4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07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一) 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商法典》的適用情況的關注委員會;*
(二) 經濟財政司司長:經濟委員會、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及統計諮詢委員會;*
(三) 保安司司長:保安協調辦公室及司法暨紀律委員會;*
(四) 社會文化司司長:教育委員會、體育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文化諮詢委員會、社會工作委員會、總檔案委員會、高等教育關注委員會、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及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
(五) 運輸工務司司長:土地委員會、交通諮詢委員會、交通高等委員會、環境委員會及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
中文名稱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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