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2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1
刊登日期:
2001.6.27
版數:
2997
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二十三日第40/93/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人士為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的成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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