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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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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2/1999號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青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在青年範疇行使職權的司長的諮詢機構。
二、委員會宗旨是在訂定青年政策和評估有關政策的實施方面向司長提供輔助。
一、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及本條第四款所指委員組成。
二、主席由監督青年事務的司長出任。
三、副主席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長出任。
四、委員會的委員為:
(一)社會工作局局長或其代表;
(二)體育發展局局長或其代表;
(三)勞工暨就業局局長或其代表;
(四)教育暨青年局負責青年事務的副局長;
(五)由委員會主席委任青年、教育、經濟、文化及社會互助範疇等最多十五個社團或機構的領導人或其代表;
(六)由委員會主席委任最多十名具有公認功績的人士。
五、委員會可邀請具有特別資歷的人士列席有關會議,以便就討論的事宜作出有用的說明,但該等人士並無表決權。
委員會的權限主要是對下列事宜提出意見及建議:
(一)青年政策的基本目標;
(二)由政府開展的青年政策的年度計劃;
(三)政府認為應交予委員會審議的關於青年政策的法規草案;
(四)主席認為委員會須知悉及討論的關於青年政策的其他事項。
一、主席的權限為:
(一)召集委員會全體大會;
(二)訂定全體大會議程;
(三)主持全體大會。
二、主席可將認為適宜的權限授予副主席。
副主席的權限為:
(一)在主席缺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職務;
(二)執行主席授予的權限,並處理主席交予負責的工作。
委員的義務為:
(一)參與有關會議;
(二)作出認為適宜的提議,供委員會審議;
(三)審議載於議程上的事項。
一、委員會以全體大會和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二、委員會的全體大會分為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
三、平常會議每三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要求而召集。
四、必須有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及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全體大會方可運作。
五、如有需要為提出委員會的意見或建議而進行事先研究工作,則根據決議組成專責小組。
六、專責小組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協調員,委員會的成員可加入多個專責小組。
七、委員會的每次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
一、第二條第四款(五)項及(六)項所指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並可續任。
二、上款所指的委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委員資格:
(一)被法院判罪,引致不能履行委員職務;
(二)作出導致其難以秉公履行委員職務的行為;
(三)在一年內缺席全體大會超過三次,且缺席的理由不為委員會接納。
委員會正常運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及財政輔助,由教育暨青年局提供。
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出席會議的人士有權按法律規定收取出席費。
廢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號法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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