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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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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四)及(六)項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旨在透過批給一筆須償還的援助款項,對尤其處於下列情況的中小企業提供援助:
(一)需要改善經營條件;
(二)因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影響而導致經濟及財政出現困難。
本行政法規所指援助款項,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
援助款項須主要用於:
(一)購置企業營運所需的設備;
(二)為企業的營運場所進行翻新、裝修及擴充工程;
(三)訂立商業特許合同及特許經營合同;
(四)取得技術專用權;
(五)取得知識產權;
(六)宣傳及推廣活動;*
(七)提升企業的經營能力或競爭力;*
(八)中小企業因第二條(二)項所指情況的財政需求。*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6號行政法規
一、每一企業可獲提供一筆上限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免息援助款項。*
二、受惠企業須於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八年內清償援助款項。*
三、援助款項以分期支付形式償還,每半年為一期,首期還款於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滿十八個月時償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6號行政法規
受惠企業須根據批給批示的規定提供擔保,方可獲發援助款項。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中小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並符合下列全部要件的企業:
(一)已為稅務效力而於財政局進行登記;
(二)工作人員不超過一百人;
(三)上項所指工作人員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有關工作。
二、如企業由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則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居民擁有。
一、設立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
二、上款所指評審委員會旨在對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申請進行分析並就決定提出建議。
三、評審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最多六名委員組成,主席具有決定性一票;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任期,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及訂定。
四、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行政長官批示亦可同時委任有關代任人。
五、行政長官可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評審委員會成員的報酬。
一、符合第七條規定的中小企業定義,並尤其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一)處於適當的經濟、財務或組織的狀況以應付擬承擔的責任;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最少兩年。*
二、援助款項的申請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並連同所需文件一併交予評審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6號行政法規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申請期限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一、企業提出援助款項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評審委員會提供的申請表;
(二)營業稅申報書(M/1表格)複本,如已遺失,則提交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三)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企業由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則尚須提交有關設立文件的副本;
(四)擬購置的設備或器材,又或擬進行的裝修工程的市場價額的文件,且該等文件的發出時間須少於一個月。
二、為組成申請卷宗,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可按具體情況,要求申請企業提交關於企業經濟狀況及承擔債務能力的報告、文件或資料。
一、援助款項的批給申請按評審委員會的收件順序而排序及處理。
二、如申請程序因可歸責於申請企業的原因而停頓三個月以上,視為放棄申請。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卷宗進行分析後,對是否批給援助款項發表具約束力的意見。
對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可依法提起上訴。
在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申請程序中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使援助款項得以批給者,須依法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有權限監察受惠企業是否將援助款項用於批給批示所定用途。
一、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必須取消援助款項批給:
(一)受惠企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援助款項;
(二)將援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批示所指用途;
(三)使用援助款項的企業並非受惠企業;
(四)連續兩期不償還援助款項;
(五)受惠企業終止業務。
二、如援助款項批給被取消,受惠企業須返還已收取的援助款項,但須扣除已分期償還的金額。
取消援助款項批給的批示,須指出取消的原因及訂明受惠企業須返還的援助款項金額。
上條所指取消決定可作為強制徵收的執行名義。
如受惠企業不返還援助款項,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一、第五條規定的制度惠及已按原制度獲得援助款項的企業。
二、符合本行政法規所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依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批給新的援助款項的申請。
三、申請新的援助款項須以將款項用於新項目為由。
四、在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金額內須扣除之前已獲批給的援助款項。
* 附加 - 請查閱:第14/2006號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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