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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03號法律

公報編號:

22/2003

刊登日期:

2003.6.2

版數:

552-553

  •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制度
  • 更正 - 第5/2003號法律(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 出版書籍 :
  • 立法會委員會工作文件彙編 - 第二屆立法會第二會期 (2002-2003) [中文]
  •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 - 衛生局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5/2003號法律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批准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300,000,000.00(澳門幣叁億元整)的債務。

    第二條

    範圍

    信用保證的範圍僅限於本金,不包括利息和其他應繳的負擔。

    第三條

    目的

    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200,000,000.00(澳門幣貳億元整);

    (二)“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 100,000,000.00(澳門幣壹億元整)。

    第四條

    權限

    行政長官具有作出第一條所指信用保證的權限。

    第五條

    負擔

    在本法所指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所產生的負擔,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支付。

    第六條*

    監察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後,即有權透過有權限實體監察受惠企業的活動。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第七條

    優先受償權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提供信用保證而以任何名義實際支出的金額,對信用保證受惠實體的財產享有動產一般優先受償權。

    二、上款所指的優先受償權的順位與《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條a)項所定的優先受償權的順位等同。

    第八條*

    規範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制度由行政法規核准。

    * 請查閱:第19/2003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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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

    二零零六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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