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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1/2008

刊登日期:

2008.7.30

版數:

7379

  • 命令公佈《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在肯尼亞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肯尼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 相關類別 :
  • 國際私法 - 其他 - 社會工作局 -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 第23/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公約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在肯尼亞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肯尼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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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光碟
    (20/12/1999 - 31/12/2005)
    印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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