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598-599

  •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53,774.33(澳門幣叁拾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叁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港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353,774.33
        總收入 353,774.3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53,774.33
        總開支 353,774.33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於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黄穗文(港務局局長)——副主席:黄錦輝(港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委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財政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法規:

    第1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599-600

    •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4,191,780.74(澳門幣壹億叁仟肆佰壹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柒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34,191,780.74
        總收入 134,191,780.74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34,191,780.74
        總開支 134,191,780.74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其他成員:黃艷梅、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法規:

    第12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600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飛灰固化物打包特別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4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增加第12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飛灰固化物打包特別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飛灰固化物打包特別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348,637.00(澳門幣壹仟柒佰叁拾肆萬捌仟陸佰叁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1,640,117.00
    2013年 $ 5,708,52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7、次項目8.044.086.1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3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601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影像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及立方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影像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影像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3,971,548.00(澳門幣叁佰玖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科達有限公司

    2012年 $ 690,490.90
    2013年 $ 1,085,057.10

    立方有限公司

    2012年 $ 854,000.00
    2013年 $ 1,342,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601-610

    • 核准《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10/2010號法律 - 醫生職程制度。
  •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相關類別 :
  • 醫護人員的職程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及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

    二、衛生局局長具職權發出對良好執行《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屬必要的指引。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規章訂定醫生職程的開考程序。

    二、開考程序指一連串為招聘及甄選人員進入醫生職程或在職程內晉級的行為及操作。

    第二條

    職權

    開考程序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許可。

    第二章

    開考程序

    第一節

    公開性

    第三條

    公開性

    一、自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下簡稱《公報》)公佈後,開考程序視為開始,通告應載有:

    (一)報考期間;

    (二)開考程序的職位空缺數目;如開考程序亦是為填補開考程序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亦須說明;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以及應附同的文件及資料;

    (四)因應職務範疇的專門性而定的一般及特別的接納要件;

    (五)所採用的甄選方法、最後評分制度及採用的加權值;

    (六)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七)認為使利害關係人更清楚開考事宜所需的其他說明。

    二、如屬入職開考程序,須將開考通告或通告摘錄最少在兩份報章上刊登,其中一份為中文報章,另一份為葡文報章。

    三、開考通告尚須在衛生局的網頁內公佈。

    第二節

    典試委員會

    第四條

    組成

    開考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的組成,須在開考通告公佈前經衛生局局長建議,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第五條

    職權

    一、自典試委員會組成至製訂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期間,由典試委員會負責進行開考程序,尤其是:

    (一)決定甄選方法包括的階段;

    (二)訂定每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評分準則及最後評分制度;

    (三)向投考人曾任職或現職的機關或部門,或向投考人本人要求提供視為對程序屬重要的專業及/或學歷資料;

    (四)在程序中接納及淘汰投考人,並以書面對相關決議說明理由;

    (五)當被要求時,以書面對投考人作出通知。

    二、 上款(二)項所指資料在開考通告公佈前被訂定。

    第六條

    運作

    一、典試委員會在全體成員實際參與及出席下作出決議,所有決議應按多數成員意見且以記名投票方式作出。

    二、典試委員會由其中一名預先選定的委員擔任秘書,該委員得由一名由衛生局局長為此而指定的衛生局工作人員輔助。

    三、典試委員會每次會議須繕立會議記錄,當中須載明會議地點、日期及時間,所有參與者的認別資料、經審議的事宜及所作出的決議。

    四、對投考人進行評核及評分的會議的會議記錄,即使是援引附表或表格作出,應載有由典試委員會所給予的分數及其依據,以及倘並非一致地給予時,則應載有由典試委員會每名成員對每名投考人及每一評核參數所給予的分數及其依據。

    五、如有聲明異議或上訴,典試委員會應於接收聲明異議或上訴申請書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記錄證明送交社會文化司司長,並應將會議記錄證明中涉及利害關係人的部分及訂定適用的評審因素及準則的部分發予利害關係人。

    第七條

    典試委員會職務的優先

    典試委員會成員及協助人員以執行該委員會的工作為優先,但屬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節

    報考

    第八條

    接納要件

    一、 僅得接納符合法定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的投考人參加開考程序。

    二、在以下兩個時間審查是否具備一般及特別要件:

    (一)在典試委員會議決准考之時;

    (二)在與衛生局建立僱傭法律關係之時。

    第九條

    准考

    一、報考的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開考通告在《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二、報考須提交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作成的申請書,並連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一併提交;如投考人在衛生局任職,則可按照本規章規定明確聲明該等文件存放於其個人檔案。

    三、於開考通告所定期限內以親送方式報考;如開考通告有規定,則可於通告所定期限內以電子郵寄方式或以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寄方式寄往衛生局的郵址。

    四、下列日期視為報考日期:

    (一)如採用親送方式,報考時必須發出的收據上的日期;

    (二)如採用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寄方式,則為掛號日期;

    (三)如採用電子郵寄方式,則為衛生局所指系統收到資料的日期,衛生局須對報考資料進行確認及展開自動處理程序。

    第十條

    文件

    一、報考時,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

    (三)具備開考程序相關職務範疇的普通科級別或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如屬要求具備顧問醫生級別,則須具備顧問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

    (四)敍述進行了有關工作的履歷一式三份。

    二、學歷及專業資格以相關證書副本或其他為此而依法獲認可的適當文件證明。

    三、可要求投考人提交其在履歷中提到的、可能對評審其資歷屬重要的證明文件,以及指出與評審因素及標準有關的補充資料。

    四、當一名或以上投考人在衛生局任職,所要求的文件由典試委員會向相關人事部門要求提供,而該部門須依職權提供予典試委員會,但第一款(四)項所指的文件除外。

    五、只要上款所指的投考人明確指出其在履歷中所指事實的證明文件載於其個人檔案,則不應要求投考人提交該等文件。

    六、為接納或評核投考人而要求的文件,須在開考通告所定的期限內,以親送方式或以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件方式寄到衛生局。

    七、不按照本規章的規定提交所要求的文件,而按照開考通告規定,欠缺這些文件時不能被接納或評核,則導致投考人在程序中被除名。

    八、當典試委員會認為不適時提交文件的原因是不可歸咎於投考人的故意或過失時,可主動或應投考人的要求,給予一合理的補充期間以提交所要求的文件。

    九、提交虛假文件導致為紀律程序及/或刑事程序的效力而向有權限實體舉報。

    第十一條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

    一、報考期限屆滿後,典試委員會須在十個工作日內編製按姓名或姓名譯音的字母順序排列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其內應載明:

    (一)准考人;

    (二)有條件限制的准考人;

    (三)被除名的投考人。

    二、應列出有條件限制准考及被除名的原因,並指明彌補缺失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

    三、完成名單的編製工作後,典試委員會應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立即通知投考人:

    (一)掛號信;

    (二)當面通知;

    (三)在《公報》刊登通告,告知張貼於衛生局設施的當眼及公眾地方,以及公佈於衛生局網頁。

    四、自臨時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典試委員會須編製經作出倘有修改的確定名單。

    五、完成確定名單後,典試委員會應促使該名單立即按本條第三款(三)項的規定張貼。

    第四節

    甄選方法

    第十二條

    甄選方法

    對投考人的甄選方法為知識考試及履歷分析。

    第十三條

    知識考試

    一、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藉進行筆試或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為之。

    二、知識考試於主任醫生職級、主治醫生職級及普通科醫生職級的招聘程序範疇內進行。

    第十四條

    履歷分析

    一、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二、在履歷分析時,應尤其考慮如下方面:

    (一)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的職務,尤其衡量從事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

    (二)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

    (三)發表的著作及文章;

    (四)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

    (五)教學或研究工作;

    (六)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

    三、典試委員會具職權在開考通告公佈前,在會議記錄中訂定以上各款所指項目計分應遵的準則。

    四、在履歷討論中,典試委員會所有成員均應提問,每名成員有十五分鐘提問,而投考人亦有相同時間作答。

    五、履歷討論屬公開性,所有不屬開考程序投考人的利害關係人均可出席,舉行的地點、日期及時間須適時張貼於衛生局設施內的當眼及公眾地點,並公佈於衛生局網頁。

    六、履歷分析的成績,倘並非一致地給予,則取典試委員會每名成員評分的算術平均數。

    第五節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及任用

    第十五條

    最後成績名單

    一、實施甄選方法結束後,典試委員會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編製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

    二、完成程序的投考人的最後名次,按照在知識考試及履歷分析取得的分數由高至低排列。

    第十六條

    排列名次的優先標準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

    (一)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

    (二)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

    第十七條

    確認

    一、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連同典試委員會其餘的決議,當中包括有關接納及淘汰投考人的決議,須交予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

    二、將確認最後成績名單的行為通知投考人,包括在實施甄選方法過程中已被淘汰的投考人。

    三、上款所指的通知按照第十一條第三款(三)項所指的方式進行。

    四、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經確認後公佈於《公報》,且須張貼於衛生局設施內當眼及公眾地方,以及公佈於衛生局網頁。

    第十八條

    任用

    一、任用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二、如屬進入普通科醫生職級及主治醫生職級,僅得任用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5分或以上的投考人。

    三、如屬晉升至主任醫生職級,僅得任用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

    四、合格投考人按經確認的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而被任用於待填補的空缺。

    第六節

    保障

    第十九條

    上訴

    一、臨時名單或確定名單所列的被除名投考人,可自公告在《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一事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二、上訴具中止效力,就上訴作出決定的期限為八個工作日,如期限屆滿而無明示決定,則視為默示駁回上訴。

    三、如就確定名單提起的上訴獲裁定理由成立,典試委員會須促使更正該名單,並立即將載明經更正後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刊登於《公報》。

    四、就確認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可提起司法上訴。

    第三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二十條

    文件的退還及銷毀

    一、如被淘汰的投考人於被淘汰後三十日內提出要求,又或未獲任用的投考人於開考程序有效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出要求,應獲退還組成報考卷宗的文件。

    二、上款所定期限屆滿一年後,衛生局可銷毀上款所指文件。

    三、與投考人遞交的文件相關的開考程序如成為司法上訴的標的,該等文件須於司法判決轉為確定或被執行後方可退還或銷毀。

    第二十一條

    時間上的適用

    本規章適用於在其生效之日後展開的開考程序。

    第二十二條

    補充法例

    對本規章規範的開考程序,補充適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中有關普通開考的規定。

    法規:

    第13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610-611

    •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36,983,717.18(澳門幣陸億叁仟陸佰玖拾捌萬叁仟柒佰壹拾柒元壹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衛生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636,983,717.18
        總收入 636,983,717.1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4-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636,983,717.18
        總開支 636,983,717.18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惟蒨——其他委員:鄭成業,何鈺珊,吳浩,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法規:

    第1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611-612

    • 修改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
  • 第1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第9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澳門槍店供應彈藥的分段支付,已獲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部份物品提早交付,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7,675,883.60(澳門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陸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564,240.00
    2013年 $ 17,111,643.6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3.00.00 彈藥、爆炸品及花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3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612

    • 修改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合同,已獲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57/2009及19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3,141,924.00(澳門幣陸仟叁佰壹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5,050,000.00
    2010年 $ 26,377,642.80
    2011年 $ 26,417,486.63
    2012年 $ 5,296,794.57

    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6、次項目8.044.058.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613-619

    • 關於分配予公務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分類。
    相關法規 :
  • 第31/96/M號法令 - 修改公共行政當局本地工作人員住宿分配之制度——廢止十二月二十七日第46/80/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八日第5/99/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經二月八日第5/99/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規定而分配予公務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其分類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表I及表II。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表I

    (A組)

    序號 大廈名稱 街道 座數
    1 文德大廈 羅利老馬路4 - 6號 2 D
    2 文德大廈 羅利老馬路4 - 6號 2 E
    3 文德大廈 羅利老馬路4 - 6號 10 C
    4 文德大廈 羅利老馬路4 - 6號 11 D
    5 文德大廈 羅利老馬路4 - 6號 11 F
    6 文德大廈 羅利老馬路4 - 6號 13 F
    7 文德大廈 羅利老馬路4 - 6號 16 C
    8 松濤閣 松山晨運斜坡3;3A-B號 4 A
    9 金鑾閣 高地烏街25B - 27B號 7 C
    10 金鑾閣 高地烏街25B - 27B號 7 E
    11 珍珠閣 摩囉園路12 - 14E號 2 B
    12 珍珠閣 摩囉園路12 - 14E號 2 D
    13 珍珠閣 摩囉園路12 - 14E號 2 E
    14 珍珠閣 摩囉園路12 - 14E號 3 B
    15 珍珠閣 摩囉園路12 - 14E號 7 F
    16 珍珠閣 摩囉園路12 - 14E號 9 D
    17 珍珠閣 摩囉園路12 - 14E號 9 E
    18 美利閣 東望洋新街23號 5 A
    19 美利閣 東望洋新街23號 5 H
    20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4 B
    21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5 E
    22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8 B
    23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21 L
    24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26 G
    25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26 O
    26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27 G
    27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29 C
    28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29 H
    29 海富花園 鮑思高圓形地45 - 85號 29 I
    30 富都大廈 燒灰爐口8 - 8D號 12 A
    31 銀輝大廈 水坑尾街151號 8 F
    32 銀輝大廈 水坑尾街151號 9 G
    33 銀輝大廈 水坑尾街151號 15 G
    34 麗景花園 燒灰爐口20 - 24號 6 C
    35 麗景花園 燒灰爐口20 - 24號 6 D
    36 麗景花園 燒灰爐口20 - 24號 7 C
    37 麗景花園 燒灰爐口20 - 24號 8 D
    38 麗景花園 燒灰爐口20 - 24號 9 C
    39 麗景花園 燒灰爐口20 - 24號 10 C
    40 寶誠大廈 飛能便度街50 - 56號 11 C

    表II

    (B組)

    序號 大廈名稱 街道 座數
    1 (無名稱) 文第士街36A號第一座 R/C A
    2 (無名稱) 文第士街36A號第一座 R/C B
    3 (無名稱) 文第士街36A號第一座 R/C E
    4 (無名稱) 文第士街36A號第一座 1 B
    5 (無名稱) 文第士街36A號第一座 3 A
    6 (無名稱) 文第士街36A號第二座 R/C H
    7 (無名稱) 文第士街36A號第二座 R/C I
    8 (無名稱) 亞豐素雅布基圍9號B座 R/C B
    9 (無名稱) 亞豐素雅布基圍9號B座 1 A
    10 (無名稱) 亞豐素雅布基圍9號B座 2 A
    11 (無名稱) 亞豐素雅布基圍9號B座 2 B
    12 (無名稱) 亞豐素雅布基圍9號B座 4 B
    13 (無名稱) 青洲新巷1 - 7號第三座 2 B
    14 (無名稱) 青洲新巷1 - 7號第四座 1 A
    15 (無名稱) 南灣大馬路968號 5B (DTO)
    16 (無名稱) 哪吒廟里8 - 12號 2 E
    17 一區警司處大廈 夜呣斜巷6號 3 E
    18 一區警司處大廈 夜呣斜巷6號 3 F
    19 一區警司處大廈 夜呣斜巷6號 5 B
    20 一區警司處大廈 夜呣斜巷6號 5 G
    21 仁榮大廈 路義士若翰巴地士打街2 - 2B號 4 B
    22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1 C
    23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2 F
    24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3 D
    25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3 F
    26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4 A
    27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4 B
    28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4 C
    29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4 D
    30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7 C
    31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8 H
    32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9 D
    33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10 H
    34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11 C
    35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11 D
    36 永富新邨 山水園巷4 - 4H號 11 H
    37 永寶閣 提督馬路49 - 55號 12 H
    38 安輝大廈 飛良韶街2 - 2D號 6 A
    39 伯樂花園 第四座 柯維納總督馬路S/N 16 C
    40 伯樂花園 第四座 柯維納總督馬路S/N 24 E
    41 利華閣 高樓街30 - 30G號 4 B
    42 金麗灣大廈 西望洋斜巷4號 2 C-4
    43 長城大廈 第二座 媽閣斜巷2A;2C;2D 號 1 F
    44 長城大廈 第三座 媽閣斜巷2E - 2H號 1 B
    45 容昌大廈 巴冷登街6;6A;6B號 5 B5
    46 海天大廈 南灣里22 - 24號 11 K
    47 祐昇樓 菜園街2 - 4號 1 D
    48 祐昇樓 菜園街2 - 4號 1 Q
    49 祐昇樓 菜園街2 - 4號 1 R
    50 祐昇樓 菜園街2 - 4號 2 J
    51 祐昇樓 菜園街2 - 4號 2 N
    52 祐昇樓 菜園街2 - 4號 3 D
    53 祐滿大廈 第一座 龍嵩正街75號 C/V A4
    54 祐滿大廈 第一座 龍嵩正街75號 3 EC
    55 祐滿大廈 第二座 龍嵩正街75號 C/V A8
    56 高德閣 高士德大馬路5M - 5Q號 5 B
    57 荷蘭園大廈 荷蘭園二馬路9 - 11B號 10 D
    58 荷蘭園大廈 荷蘭園二馬路9 - 11B號 11 C
    59 荷蘭園大廈 荷蘭園二馬路9 - 11B號 13 C
    60 荷蘭園大廈 荷蘭園二馬路9 - 11B號 13 D
    61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4 B
    62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4 C
    63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4 G
    64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5 B
    65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5 C
    66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5 G
    67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6 B
    68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6 C
    69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6 D
    70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6 E
    71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6 F
    72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6 G
    73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6 H
    74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7 A
    75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7 B
    76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7 C
    77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7 D
    78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7 E
    79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7 F
    80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7 G
    81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7 H
    82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9 B
    83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9 C
    84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9 F
    85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9 G
    86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0 B
    87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0 F
    88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0 G
    89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1 B
    90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1 C
    91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1 F
    92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1 G
    93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2 B
    94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2 C
    95 華蘭臺 田畔街9B號 12 F
    96 開發大廈 賈柏樂提督街85 - 85E號 4 C
    97 媽閣公務員大廈第二座 媽閣上街37 - 39號 3 A
    98 新威大廈 柯邦迪前地11 - 11B號 5 A
    99 新威大廈 柯邦迪前地11 - 11B號 9 B
    100 新威大廈 柯邦迪前地11 - 11B號 10 A
    101 嘉路米耶大廈 嘉路米耶圓形地5 - 7號 8 D
    102 嘉路米耶大廈 嘉路米耶圓形地5 - 7號 16 A
    103 豪閣大廈 高樓街6 - 8A號 1 C
    104 豪閣大廈 高樓街6 - 8A號 3 A
    105 豪閣大廈 高樓街6 - 8A號 3 C
    106 豪閣大廈 高樓街6 - 8A號 5 A
    107 豪閣大廈 高樓街6 - 8A號 5 B
    108 豪閣大廈 高樓街6 - 8A號 5 C
    109 德泰大廈 龍嵩正街77 - 85號 3 B
    110 德輝大廈 鏡湖馬路50;50A號 2 A
    111 德輝大廈 鏡湖馬路50;50A號 2 B
    112 德輝大廈 鏡湖馬路50;50A號 3 B
    113 德輝大廈 鏡湖馬路50;50A號 4 A
    114 德輝大廈 鏡湖馬路50;50A號 16 A
    115 德輝大廈 鏡湖馬路50;50A號 17 A
    116 錦興大廈 第一座 黑沙環第一街36;38;40號 2 B
    117 錦興大廈 第二座 黑沙環第一街42 - 46號 3 B
    118 錦興大廈 第二座 黑沙環第一街42 - 46號 3 D
    119 麗都大廈 第一座 美副將大馬路87 - 91號 1 C
    120 麗都大廈 第二座 美副將大馬路93 - 97號 1 C

    法規:

    第13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2

    刊登日期:

    2012.6.11

    版數:

    619

    • 減少第12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路氹城EER2a污水加壓新泵站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城EER2a污水加壓新泵站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2,828,000.00(澳門幣肆仟貳佰捌拾貳萬捌仟元整),已獲第12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2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42,391,638.00(澳門幣肆仟貳佰叁拾玖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24,158,945.20
    2011年 $ 16,961,169.40
    2012年 $ 1,271,523.40

    二、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2、次項目8.044.071.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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