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4

刊登日期:

2014.8.18

版數:

508

  • 許可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火褲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TCT——Sociedade de Comércio Tricontinental, Limitada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火褲,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TCT——Sociedade de Comércio Tricontinental, Limitada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火褲的合同,金額為$2,239,250.00(澳門幣貳佰貳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4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4

    刊登日期:

    2014.8.18

    版數:

    508-509

    • 修改第29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29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執行“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9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17/201126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19,804,870.00(澳門幣壹億壹仟玖佰捌拾萬肆仟捌佰柒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5,019,073.00
    2010年 $ 74,324,433.20
    2011年 $ 34,087,894.60
    2013年 $ 4,175,974.20
    2014年 $ 2,197,495.00

    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90.24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4

    刊登日期:

    2014.8.18

    版數:

    509-510

    • 修改第4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4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執行“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後加工程。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後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8,857,407.50(澳門幣壹仟捌佰捌拾伍萬柒仟肆佰零柒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17,626,185.50
    2014年 $ 1,231,222.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90.246.0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4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4

    刊登日期:

    2014.8.18

    版數:

    510-511

    • 修改第10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0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大學科研中心暨教務及行政大樓(A3+B1)建造工程——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大學科研中心暨教務及行政大樓(A3+B1)建造工程——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0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926,600.00(澳門幣肆佰玖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2,163,150.00
    2010年 $ 2,517,120.00
    2014年 $ 246,330.00

    二、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14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4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4

    刊登日期:

    2014.8.18

    版數:

    511

    • 許可訂立“購買兩艘11米長玻璃鋼船”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美倫行「購買兩艘11米長玻璃鋼船」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美倫行訂立「購買兩艘11米長玻璃鋼船」的合同,金額為$13,873,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捌拾柒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4,161,900.00
    2015年 $ 9,711,10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2、次項目8.052.023.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4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4

    刊登日期:

    2014.8.18

    版數:

    511-512

    • 修改第40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40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執行“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下層行車通道建造工程”的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恆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訂立執行「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下層行車通道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0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0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99,788,000.00(澳門幣貳億玖仟玖佰柒拾捌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149,641,922.45
    2012年 $ 76,216,021.76
    2013年 $ 50,206,924.72
    2014年 $ 23,723,131.07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1、次項目8.051.16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4

    刊登日期:

    2014.8.18

    版數:

    512-513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列表》。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列表》,該列表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

    二、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含有本批示所核准列表中載明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貨品。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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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列表

    序號 學名 中文名
    昆蟲
    1. Planococcus lilacinus 南洋臀紋粉蚧
    2. Rhynchophorus palmarum 棕櫚象甲
    3. Quadrastichus erythrinae 刺桐姬小蜂
    4. Solenopsis invicta 紅火蟻
    5. Brontispa longissima 椰心葉甲
    真菌
    6. Phytophthora ramorum 櫟樹猝死病菌
    7. Pythium splendens 油棕猝倒病菌
    植原體
    8. Coconut lethal yellowing phytoplasma 椰子黃化致死植原體
    雜草
    9. Mikania micrantha 薇甘菊
    線蟲
    10. Radopholus similes 香蕉穿孔線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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