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4/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4

刊登日期:

2014.8.20

版數:

13080-1308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軟件和硬件維修保養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軟件和硬件維修保養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35/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4

    刊登日期:

    2014.8.20

    版數:

    1308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向民政總署供應兩台環保拖台式流動廁所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勝利”簽署《向民政總署供應兩台環保拖台式流動廁所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36/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4

    刊登日期:

    2014.8.20

    版數:

    1308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指紋自動識別系統升級設備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指紋自動識別系統升級設備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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