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4

刊登日期:

2014.9.24

版數:

16464

  • 授予房屋局代局長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相關法規 :
  • 第18/2009號行政法規 - 訂定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不影響收回權及監管權的情況下,授予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由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4

    刊登日期:

    2014.9.24

    版數:

    16464

    • 委任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2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楊錦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被委任為房屋局代局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為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任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委任房屋局副局長郭惠嫻為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三、由第2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仍維持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4

    刊登日期:

    2014.9.24

    版數:

    16465

    • 將若干權限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提供設施清潔、保養及看守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永安居屋宇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提供設施清潔、保養及看守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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