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8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4

刊登日期:

2014.10.20

版數:

725

  • 發行並流通以“甘長齡眼中的澳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甘長齡眼中的澳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200,000枚
    二元 200,000枚
    三元 200,000枚
    五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8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4

    刊登日期:

    2014.10.20

    版數:

    725-726

    • 許可訂立提供“2014/2015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2014/2015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2014/2015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325,500.00(澳門幣肆佰叁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2,162,750.00
    2015年 $ 2,162,75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8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4

    刊登日期:

    2014.10.20

    版數:

    726-727

    • 許可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33,730.00(澳門幣貳佰叁拾叁萬叁仟柒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388,955.00
    2015年 $ 1,944,775.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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