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1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4

刊登日期:

2014.11.19

版數:

20368-20369

  • 委任一名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正選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司法警察局代表程况明代替譚桂靈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正選成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1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4

    刊登日期:

    2014.11.19

    版數:

    2036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供日常小型維修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寧建築裝修”簽訂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供日常小型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1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4

    刊登日期:

    2014.11.19

    版數:

    2036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斑馬魚自動飼養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斑馬魚自動飼養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1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4

    刊登日期:

    2014.11.19

    版數:

    2037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聖奧斯定堂提供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奧斯定堂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期間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2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4

    刊登日期:

    2014.11.19

    版數:

    2037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巴坡沙體育中心泳池及更衣室改善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天松建築商”簽訂巴坡沙體育中心泳池及更衣室改善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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