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5

刊登日期:

2015.3.25

版數:

4542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被廢止 :
  • 第21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  
    相關類別 :
  • 樓宇維修基金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房屋局局長楊錦華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5

    刊登日期:

    2015.3.25

    版數:

    4542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程序協議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參與計劃的銀行機構簽訂提供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程序協議。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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