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6/201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6/2015

刊登日期:

2015.4.20

版數:

146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被廢止 :
  • 第40/2022號行政法規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法規 :
  •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40/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2015號行政法規

    修改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增加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所核准,並經第5/2011號行政法規第21/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中增加關於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編號1565及1566,內容如下:

    “1565 B.2.1.4——長期演進(LTE)制式(不論基地站及操作頻率的數目) 獲分配的頻段
    (kHz)× 200
    1566 B.2.1.5——長期演進(LTE)制式(僅適用於臨時使用的設備) Δf(kHz)× 0.80”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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