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5

刊登日期:

2015.8.26

版數:

17495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被廢止 :
  • 第9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  
    廢止 :
  • 第17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  
    相關法規 :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2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翁文挺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Carlos Alberto Ferreira Martins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7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3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5

    刊登日期:

    2015.8.26

    版數:

    17495-17496

    • 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第7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成員,並續任若干名成員及一名秘書長。
  •  
    相關類別 :
  • 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九)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科大醫院代表蘇春嫻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劉百球,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3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5

    刊登日期:

    2015.8.26

    版數:

    1749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昌食品市場”簽訂“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3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5

    刊登日期:

    2015.8.26

    版數:

    1749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簽訂“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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