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18

刊登日期:

2018.12.11

版數:

1237-1247

  • 核准《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4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及音樂學校開設舞蹈表演藝術課程及音樂表演藝術課程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計劃。
  •  
    相關類別 :
  • 演藝學院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該規章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第一章

    性質及目標

    第一條

    性質

    一、澳門演藝學院(下稱“學院")為從屬於文化局的公立教育機構。

    二、學院提供下列教育:

    (一)初中教育;

    (二)舞蹈、音樂及戲劇範疇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

    (三)舞蹈、音樂及戲劇範疇的持續藝術教育。

    三、學院具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

    四、學院受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及本規章規定規範,並須根據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及其他適用法例開展教學活動。

    第二條

    目標

    學院的工作目標為:

    (一)開辦初中教育課程,以及舞蹈、音樂及戲劇範疇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課程,提供系統全面的專業藝術教育,以培養演藝專才;

    (二)開辦舞蹈、音樂和戲劇範疇的持續藝術教育課程,提供系統性及持續性的基礎藝術培訓,以提升市民的人文質素;

    (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其他同類的公共或私人機構合辦課程,促進學術及文化交流與合作;

    (四)參與學院職能範疇相關的活動,多方位推廣表演藝術。

    第二章

    架構及機關

    第三條

    架構

    一、學院由一名院長領導,並設有:

    (一)舞蹈學校;

    (二)音樂學校;

    (三)戲劇學校;

    (四)教學委員會。

    二、各學校分別由一名校長領導,校長由一名副校長輔助。

    第四條

    學校

    一、舞蹈學校提供中國舞、芭蕾舞、現代舞、拉丁舞及相關的舞蹈表演與編導課程。

    二、音樂學校提供器樂演奏、聲樂表演及相關的理論課程。

    三、戲劇學校提供包括中國戲曲在內的戲劇表演、編劇、導演、設計、製作、舞台技術、戲劇教育等理論及實踐課程。

    第五條

    院長

    一、院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二、院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文化局局長以批示指定代任人。

    第六條

    院長的職權

    院長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學院;

    (二)管理學院的行政及教學活動;

    (三)統籌學院年度預算草案的編製,並跟進已通過的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擬訂學院内各學校的報名費、學費及其他收費,並呈文化局局長核准;

    (五)擬訂各學校的課程設置計劃及年度活動計劃,並呈文化局局長審批;

    (六)擬訂學院的內部運作規章,並呈文化局局長核准;

    (七)核准各學校的校曆及內部運作規章;

    (八)監管各學校教學質量及教學成果,並確保學校間的協調;

    (九)監管各學校的招生程序及訂定課程學額;

    (十)簽署學生證,以及與各學校校長共同簽署課程文憑及證書;

    (十一)管理學院及各學校的人力資源調配,並對教學人員、導師、教學助理員及非教學人員的招聘、續聘及終止合同向上級提出建議;

    (十二)鼓勵及支持表演藝術以及藝術教育範疇內相關的活動;

    (十三)主持教學委員會的會議;

    (十四)聽取各學校教研小組的意見,委任入學試及評核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十五)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校長

    一、校長由文化局局長經聽取院長的建議後從該局相關範疇的工作人員中以批示指定,並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文化局編制內的人員及以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均視為文化局的工作人員。

    三、擔任校長職務的期間為兩年,並可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如指定以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作人員擔任校長職務,上款所指的期間不得超過有關合同所訂的期限。

    五、校長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附加報酬。

    第八條

    校長的職權

    校長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學校;

    (二)管理學校,確保學校的安全以及正常運作;

    (三)擬訂及建議修訂學校的內部運作規章,並呈院長核准;

    (四)向院長建議課程學額;

    (五)審核課程設置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及學生表現評核標準;

    (六)檢查教師的教學計劃,釐定應採用的教學方式,考核教師的教學成效並作出相關檢討;

    (七)制定學年教學、行政工作計劃、校曆、年度活動及與學校藝術相關的表演、學術交流計劃及學年總結報告,並呈院長;

    (八)確認學生的成績並與院長共同簽發文憑及證書;

    (九)對學生給予獎勵及科處紀律處分;

    (十)主持教研小組;

    (十一)安排及調動教學人員及導師的工作任務、教學科目和工作時間;

    (十二)管理教學人員及導師及評核其工作表現;

    (十三)執行由院長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副校長

    一、副校長由文化局局長經聽取院長的建議後從該局相關範疇的工作人員中以批示指定,並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文化局編制內的人員及以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均視為文化局的工作人員。

    三、擔任副校長職務的期間為兩年,並可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如指定以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作人員擔任副校長職務,上款所指的期間不得超過有關合同所訂的期限。

    五、副校長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0點的附加報酬。

    第十條

    副校長的職權

    副校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校長;

    (二)執行校長指派的工作。

    第十一條

    代任

    一、當職位出缺、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得以代任制度擔任校長及副校長職務。

    二、代任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三、代任人由文化局局長經聽取院長的建議後,以批示指定,而被代任人於其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期間繼續有權收取附加報酬。

    四、代任人有權收取附加報酬,報酬金額與被代任人收取的附加報酬金額相同,而有關負擔以“重疊薪俸”項目支付。

    第十二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為學院在教學事務的諮詢機構。

    二、教學委員會具職權就下列事宜發表意見:

    (一)學院的總體發展;

    (二)學院各學校課程的教學質量;

    (三)學院內各學校的課程設置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及學生評核標準;

    (四)學院及各學校的內部運作規章擬本;

    (五)學院內各學校的課程報名費、學費及其他收費;

    (六)學院院長所交予的其他與學術或教學性質相關的事宜。

    三、教學委員會亦具職權擬訂其內部運作規章,並呈文化局局長核准。

    第十三條

    教學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教學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院長,並由其任主席;

    (二)各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三)各學校教學人員或導師兩名。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經相關學校校長建議,由院長指定。

    三、當有需要時,主席可要求其他教學人員、導師或對所討論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教學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列席者沒有投票權。

    第十四條

    教研小組

    一、教研小組為學院內各學校的學術與教學研究機關。

    二、教研小組具下列職權:

    (一)擬訂課程設置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及學生評核標準,並呈教學委員會提供意見;

    (二)開展學術及教學研究相關的活動;

    (三)為學生提供升學、就業輔導資訊;

    (四)就校曆提供意見;

    (五)就入學試及評核試典試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提供意見;

    (六)建議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合辦與(二)項及(三)項所指事宜相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

    教研小組的組成及運作

    一、教研小組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校長,並由其任主席;

    (二)副校長;

    (三)學校教學人員或導師最多五名。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經校長考慮其學校的教學發展及教授科目而提出建議後,由院長指定。

    三、當有需要時,教研小組主席可要求其他教學人員或導師列席會議。

    四、教學人員或導師不能同時兼任教學委員會及教研小組的成員。

    第十六條

    行政輔助

    學院及各學校的行政輔助工作,分別由院長及校長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該等人員尤其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保學院及各學校在行政、財務及資訊工作方面的運作;

    (二)統籌及執行招生、學生的報名及註冊工作;

    (三)製作及協調發出文憑、證書及證明書;

    (四)組織及管理教學人員及學生的個人檔案;

    (五)保存學生的評核文件的檔案;

    (六)執行其他行政輔助的工作。

    第三章

    課程

    第十七條

    課程及課程計劃的核准

    一、職業技術高中教育課程及相關課程計劃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二、持續藝術教育課程及相關課程計劃由文化局局長經聽取院長的建議後以批示核准,並透過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適當方式公佈。

    第十八條

    授課

    一、初中教育和職業技術高中教育課程由教學人員授課。

    二、持續藝術教育課程由導師授課,亦可由教學人員授課。

    第四章

    人員

    第十九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可根據適用的法例招聘教學人員。

    二、教學人員必須按十一月二十五日第55/91/M號法令及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的規定具備合適的學歷。

    三、經作出適當配合的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下稱“《教育局教學人員通則》”)規定結合以下數款的特別規定適用於學院的教學人員。

    四、對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教學人員,可因應課程專業性的教學需求訂定有別於《教青局教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尤其是每週工作時間、授課時數及非授課時數。

    五、如上款所指的教學人員的合同訂定每週工作時間、授課時數或非授課時數少於《教青局教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則不適用第12/2010號法律的晉階規定,並尤須對報酬及工作條件作適當調整。

    六、教學人員教授持續藝術教育課程的時間計入授課時數內。

    七、擔任校長、副校長或職務主管職務的教學人員可向院長申請減少授課時數。

    第二十條

    導師

    一、學院可根據適用的法例招聘導師。

    二、在聽取教學委員會意見後,經院長建議,文化局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為持續藝術教育取得由導師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教學助理員

    一、學院可根據適用的法例招聘教學助理員。

    二、經作出適當配合的第12/2010號法律的規定,適用於學院的教學助理員。

    第二十二條

    課程指導顧問

    在聽取教學委員會意見後,經院長建議,文化局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為中學教育課程及持續藝術教育課程取得指導顧問服務。

    第二十三條

    文化局工作人員兼任教學或培訓工作

    文化局的工作人員,尤其是澳門樂團及澳門中樂團的樂師,應學院的邀請,可根據適用的法例兼任各學校的教學或培訓工作,並收取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經聽取文化局局長的建議後為此而訂定的報酬。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的入學

    一、各學校根據適用的法例及以下數款的特別規定錄取學生。

    二、報讀各學校課程者,必須通過評估其在特定藝術範疇的能力及才能的入學試,方可獲錄取。

    三、當入學試成績合格的人數超出學額時,同分的以年齡較小者優先錄取。

    四、持續藝術教育課程的入學年齡可按每個學科的教學特質而設限。

    第二十五條

    文憑及證書

    一、學院根據適用法例發出其開辦的課程的文憑及證書。

    二、文憑及證書的式樣由公佈於《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二十六條

    標誌及制服

    學院使用自行訂定的標誌及制服。

    第二十七條

    內部運作規章

    一、為執行本規章所需的內部運作規章,由文化局局長經聽取院長的建議後,以批示核准,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各學校對教師、學生、設施及設備管理的内部運作規章,由院長經聽取校長的建議後,以批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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