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3/8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3/1988

刊登日期:

1988.6.8

版數:

2253

  • 修正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號法令第一九條條文(修改進入華務司技術學校之條件)。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57/86/M號法令 - 核准華務司組織章程--各項撤銷。
  • 第23/94/M號法令 - 確定行政暨公職司新組織架構之重組事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43/88/M號法令

    六月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號法令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課程)

    一、

    二、具有下列任一學歷者,可報讀基礎課程:

    a)      葡文教育十一年級學歷或等同學歷,並通過以粵語進行之中文口試;或

    b)      完成中文或英文教育中學課程,以及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第II級或具有等同學歷。

    三、具有下列任一學歷者,可報讀為進入翻譯員職程第一職等之速成課程:

    a)      葡文教育十一年級學歷或等同學歷,並完成中文教育初小課程或具有等同學歷;或

    b)      完成中文或英文教育中學課程,以及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第III級或具有等同學歷。

    四、屬經適當說明理由之情況,尤其是報讀人數少於空缺數目之情況,經總督預先許可,具有葡文教育九年級學歷或等同學歷,又或完成中文或英文教育初中課程,並符合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之其他學歷要求者,可報讀該兩款所指之課程。

    五、具有下列任一學歷者,可報讀為進入翻譯員職程第三職等之速成課程:

    a)      葡文教育高等課程學士學位,並完成中文教育高小課程或具有等同學歷;或

    b)      中文或英文教育高等課程學士學位,並完成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第IV級或具有等同學歷。

    六、為適用上款b)項之規定,學士學位是指完成一項為期四至六年之高等課程而獲授予之學位。

    第二條 本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