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林桂桁——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黃晚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譚嘉儀——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批示如下:

禤四——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批示如下:

蔡美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李永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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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所指條文,並聯同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鑑於其工作表現及認為適宜,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續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岑錦棠出任海關資訊通訊廳廳長,為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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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聘陳里程為本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歡為本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二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lbino do Nascimento Ramos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二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José Eduardo Rodrigues Cota Cruz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二職階首席書記員Ana Maria Gonçalves Capelo、Armando Joaquim Capelo及Fernanda Maria de Miranda Branco Quintais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初級法院第二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Etelvina Maria Ferreira Soares Ferrão Gome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定泉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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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錦芬、權慧瑩、蕭麗媛及李霞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程竹、王朝蟬及劉嶸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趙麗芳及卓曼妮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歐添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李振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顏廷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順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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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醫 療 系 統 建 設 跟 進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春鳳在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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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秘書長 呂紅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的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周凌珊、華鈺、Jessica da Silva Manhão及Idalete Célia Dia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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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蘆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靜萍在本局擔任法律推廣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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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林貴豪,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吳志偉,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胡志然,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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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林偉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黎柳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8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政局第八職階郵差鄺順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0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莊少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Natalia Banares de Assunçã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 181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施奕郎,供款人編號60862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鄭懿安,供款人編號30000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蘇瑞欣,供款人編號61404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技術員李宇宏,供款人編號61388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及第三的合格投考人曹嘉賢及梁偉瑩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合格應考人何志良,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世威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40,由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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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及(D)項之規定,批准給予“麗華(澳門)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削減購入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4樓AI、BI、CI及DI四個單位的不動產移轉印花稅50%;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兩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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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古永炘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姚惠芳、李詠薰及Masato Gerald Jeoffrey Muraishi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阮紹祖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淑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Thelma Raquel Melo da Cost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瀚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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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綺雯學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黃美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顧嘉敏學士、林詠傑學士及馮博軒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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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與柯家輝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7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鄧兆偉、凌永豫、李浩榮及蕭啓樂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與高家怡簽訂為期兩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4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與余意婷簽訂為期兩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4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與洪景星之散位合同續期,期限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止,以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0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陳金好及盧偉建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唐學能及張鐘頻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彭美美、周雲霞、鄭球女及余玉鳳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林泳茹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李譚有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兩年:

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

高燦明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李栩陽、馮高泉及陳志榮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黎志光、劉小慧、林娉娉、黃綺珊及馮詠詩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余家琪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黃遲妹及黃淑儀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

Maria de Lurdes Machado Costa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Diógenes Menezes de Araújo Dias續聘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甘玉強續聘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李偉權續聘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蘇光及繆進誼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唐兆珠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林源漢續聘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

梁國志續聘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陳建樂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詹樹堂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梁寶權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何國慶及魯明洪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

郭小怡及羅寶蓮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陳麗嬋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

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

曾天華、李凱妮及朱偉強續聘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陳偉平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鄧細潮、胡國雄及黃少華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袁翠珊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230之薪酬。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51130何靜儀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應警員編號324131陳嘉輝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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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方嘉偉、袁柏謙、溫少顏、歐麗冰、徐少雯、趙錦輝、許偉桓、黃玉婷、鄭嘉恆、方正隆、湯善康、胡偉雄、歐陽賢達、溫偉文、蘇少敏、劉文軒、許嘉豪、林佳輝、張健偉、陳少林、譚文祥、張凌杰、盧偉浩及薛北輝,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之實習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及第26/99/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其為進入本局刑事偵查人員職程而進行之實習期,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延續至其就職為本局二等刑事偵查員之日為止。

梁淑文、陳健昇、余楚傑、楊偉泉、梁燕華、梁展圖、方嘉乾、林錫顯、鄧思瑋、蕭嘉裕、朱永燊、曾健恩、劉少明、林家輝、吳劍幫、梁偉藝、袁耀輝、戴祖迪、李建章、趙海量、李錦添、蘇麗玲、陳健邦、蕭柏瑤、鄧莉瑩、杜利茵、梁永成、黃斯源、李穎欣、張文鋒、陸元斌、黃嘉輝、朱雅文、陳少結、梁翰霆、陳劍雄、呂斌斌、何文迅、張達、陳錦恩、鄺澳洋、伍嘉榮、周健業及歐陽麗虹,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d)項和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第26/99/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延續至其就職為本局二等刑事偵查員之日為止。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蔡志鋒、第二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何硯亢及林健恆,因獲確定委任為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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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權鋒,澳門監獄第一職階警員,屬臨時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本監獄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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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林偉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應鄭懿安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李素霞,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應駱燕芬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陳錦明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梁玉妹——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事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6號的“富利來藥房”場所設施改動,新址位於澳門友誼巷28號國際中心I(第一座)AZ座地下(A區)及閣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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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誠康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9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K10,持牌人為誠康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K10。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保力投資有限公司發給“億昌藥房”准照,編號為第19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公局新市南街7-B號利斯大廈AO座地下及閣樓,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17樓H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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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康仁藥房”(准照編號為第7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大連街402-408號利民經濟房屋地下J舖(A1、A2及A3區))的申請,廢止其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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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曉紅——應其要求,中止第M-142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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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應祺——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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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Marta Correia Arrojado、Susana da Cruz Cheong——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188、D-0189。

聲 明

李素霞——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免除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終止第一職階專科護士之定期委任。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徐嘉俊,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即在澳門監獄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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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江華,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曾美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王珊珊,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高奧美,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盧偉成,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馮金鑾及梁祺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楊宇倫,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批示:

應霍安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黃詠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關偉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游及杜麗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565及275,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及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淑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歐陽少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關偉姬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素茵、鄭嘉梨、梁潔麗、李雪霞、李美琪、黃嘉麗、王綿綿、周慧玲、鄭玉貞、王培鶯及陳潔鳳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婉芝及鄭煥星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燕盈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05點。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錦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的薪俸。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余章輝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陳其成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處理暨電訊中心主任殷偉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Irene Wong Martins及許震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陸雅琪及蕭藹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黃有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李偉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蔡強及鄺寶泉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及三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志強及陳鎮波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及三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李錦康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健梅及吳容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及三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吳國鑽及鄭建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及四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鄧麗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轉為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佩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志華及毛紅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及四月十六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杜寶蓮及李錦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及四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Gregorio Pena Pires, Nuno Miguel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美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樹榮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馮文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偉傑及關婉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及三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兩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徐保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獲續期六個月,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敏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Saldanha, Stephen Vijay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麗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兩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樂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獲續期兩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胡朝陽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武星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毛光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歐玉珍、吳國祥、鄧勵芳、鄭國謀、司徒偉明、霍淑琼、何振濤及陳嘉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首兩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及其餘自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范嘉琪、李欣及容瑋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四月一日及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鄺兆基及梁鉅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1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郭銘文、莫淑婷、陳肖碧、駱桂森、馮家就、梁智欣、陳威霆、郭玉群、薛慈添、鍾杏芬、丁偉光、林祖棠、李桂賢、楊嘉偉、姚煥展、陳詩敏、蔣金珠、楊金宇、葉麗珍、高美佑、李佩儀、羅凱華、李賢慧、何玉梅、龍慧芝、陳凱珊、周國琴、關翠文、李慧卿及鄧偉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偉雅、鄺兆風及曾祥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海麟、何家龍及馮巧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戴志雄、彭文健、符旺及江敏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三月十九日、三月二十日及四月十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沈演強、鍾志強及梁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四月一日及四月二十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羅祖文、羅慧妍、麥文慧及沈若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燕群及梁焯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古文聰、何淑儀、歐楊鑌及梁嘉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淑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國燊及黃富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秋伊及梁嫦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羅榮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唐麗明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葉偉杰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劉美英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應梁永達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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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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