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修改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東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山度士私人公證員第5冊第68頁及續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聯生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定名為“C1”街區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上述街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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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黃万里、陳耀培、鄭正付及張鋅海——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邱惠良——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嘉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夏家明,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連少慧,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李詠聰,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文傑及李莉菁,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張少清、徐秀嫻及危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何國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馮卓輝,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更 正

鑒於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嘉麗、黃善儀及馮惠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家惠及聶金豪,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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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黎英杰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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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張春蕾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曾志華在本辦公室任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並將該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潘志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尹先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高展鵬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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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嘉茵在文化產業委員會任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俊傑在文化產業委員會任職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少梅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錦添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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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韋海揚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黃蔓葒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趙鎮昌為郵政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周惠民為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馮潔霞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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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及七月一日議決如下:

楊君勞——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中——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蘇皚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鄧春蘭——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王美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Maria Isabel Marques Carvalhal——為印務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會輔助部門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黃愛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馮幼敏——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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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陳耀彬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70),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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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米健在本政研室擔任首席顧問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林潤欽,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郭建良,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財政局編制內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海恩碩士,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派駐到本政策研究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張元元,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五條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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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容家團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吳嘉儀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張穎嵐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郭超群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杜肖萍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ane Maria Placé的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凱莎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淑茵及盧麗宜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蔡妙琼及林潔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鄧均杏、鄧兆聰及鄧詠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八月四日及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嘉怡及張敏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及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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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可怡及廖凱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及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高建邦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曉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楊美珊、楊順東及梁惠娟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錫康、周錦華、鄭嘉妍、程嘉茵、崔璞雯、周敏儀、葉靜雯、李鳳鳴、盧偉泉、吳麗貞、吳美儀、蘇嘉輝、譚玉儀、譚永妍、黃國鵬及黃海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淑華、高建文、高學荀、呂德宏、倪美英、顏偉鴻、譚國威及胡世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趙汝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月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尹潔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鳳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鄺瑞敏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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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羅志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並轉為高一職階,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何日明,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林健儀,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趙汝德,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馬志誠,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志興,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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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Alda Sofia Fernandes Correia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盧志青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林寶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Cláudia Alves de Sousa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陳家榮、郭志軍及Joaquim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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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海黃淑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6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麥瑞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21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譚少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7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陳美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政府船塢退休第三職階工頭陳華瑞之遺孀鄭雪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75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第四職階警員馮劍鳴之遺孀陸麗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394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前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João Rodrigu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114,因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款d項及六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印務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何斯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46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曾艷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5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黃賢讓,供款人編號60268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羅嫦意,供款人編號61542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郵政局技術輔導員張天嘉,供款人編號60537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治安警察局警員洪冠華,供款人編號60726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重型車輛司機鄺永烈,供款人編號60062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黃桂芳,供款人編號60477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李錫恩,供款人編號61693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淑嫻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馬穎姿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列日期起續期一年:

麥永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劉炳欣,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林美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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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劉活群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永恆、余妙娟、黃祖兒及楊少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少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經濟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03經濟分類04-01-05-00-6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人才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7-01-0經濟分類04-01-05-00-6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文化產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十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3,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科技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5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5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區坤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之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張偉平及梁淑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之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蘇仲文及關自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梁鴻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許素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

林永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陳詠茵、陳詠龍、劉永勝、李萬里、陳國強、劉光強、賈祖、Jaquelina Maria da Silva Machado de Mendonça、楊晴貽、馮慧儀、譚家慧、余錦龍、邱潤儀、Juliana Maria Amante、叶泉、張錦泉、高立基及何嘉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

———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海平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9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沙飛、黃曉峰及廖嘉欣,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羅永富,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春蘭,於司法警察局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6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潘迪安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60點。

———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布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批示核准之衛生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功能分類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各類人員報酬

   

4-01-0

01

01

03

01

 

報酬

2,500,000.00

 
 

01

01

05

00

 

臨時人員工資

    

4-01-0

01

01

05

01

 

工資

 

2,500,000.00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4-01-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5,000,000.00

  
 

02

03

09

00

 

未列明之負擔

   

4-01-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00,000.00

 

4-01-0

02

03

09

00

99

其他

500,000.00

 
  

05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4-01-0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5,800,000.00

  

07

00

00

00

  

投資

   

4-01-0

07

09

00

00

 

運輸物料

200,000.00

 

總額

8,300,000.00

8,300,000.00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倩婷,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頴琪及黃雅婷,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Dias de Carvalho, Claudia Maria,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咏欣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彩順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之規定,黃德銘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瑞華、徐敏珊、黃瑞心及梁秀娟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秀春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浦文俊——應其要求,中止第M-184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仁心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0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盧善德巷(福德街)8-10號廣興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林文清,住所位於氹仔布拉干薩街224號濠景花園第20座16樓F座。

———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劉安怡第E-1766號、吳國華第E-187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Fátima de Assis do Serro Viegas——應其要求,中止第E-207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明雅、梁芳華——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079、E-208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陳光宇、吳庭輝、羅譽中、李苑平、梁嘉康——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206、M-1307、M-1790、M-1813、M-189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黃思睿——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79。

———

司徒炎棠——恢復第T-010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葉閣傑、何妍欣——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25、T-0326。

更 正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內第7769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許少麗……”

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許小麗……”。

———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批示:

陳三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淑玲、洪麗欽、王靜雯及尹保倫,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350,為期兩年,首三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特級技術輔導員陳麗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二等高級技術員葉健雄及趙月紅,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3.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五條第一款:

二等技術員蘇樂文,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妙瑜,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黎莉、何文燕及龍淡寧,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Laura Matos Moura Borges,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伍秋琴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至七月十六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羅惠琼——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Jorge Alberto de Assis Noronha——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順英——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Filipe Trindade Carlos——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Filipe Coelho Dias Coutinho——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Alorino Aires Evaristo de Norueg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9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張啟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梁燕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黃文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淑姬——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Alexandre Varela dos Reis——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區泳欣、侯祥燕及何兆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岑浩然及蘇凱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陳英瑩、謝婉婷、魯健彬及王子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容國源、林珈妤及王曼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楊乾坤及姚嘉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梁德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柯威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起續期兩年。

陳秀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張健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朱潔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阮春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鄭嘉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郭英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嚴津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章曼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朱麗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Filipe Coelho Dias Coutinho——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董詩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准 照 摘 錄

“澳門金信利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Kam Son Lei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Kam Son Lei (Macau) Travel Agency Limited”,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獲發第0221號准照,持牌公司為“澳門金信利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Kam Son Lei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Kam Son Lei (Macau) Travel Agenc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N。

———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潤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許伯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羅偉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李文浩及梁梃熙,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梁廖健桂,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張瑋詩,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慧琪,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潘法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的譚德毅,獲臨時委任為本辦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陳文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散位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李美雲,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體育發展基金預算之第五次修改、澳門國際龍舟賽獨立預算第二次預算修改以及澳門國際馬拉松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7

00

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1,600.00

  

01

02

10

00

99

各項補助——其他

400,000.00

  

02

02

06

00

00

服裝

500,000.00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500,0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2,00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500,00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1,401,600.00

04

03

00

00

01

企業

1,500,000.00

  

07

06

00

00

00

各項建設

  

1,000,000.00

總數

4,401,600.00

4,401,600.00

澳門國際龍舟賽獨立預算第二次預算修改

《04-01-05-00-32》

;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3

04

00

01

資產租賃——不動產

  

100,000.00

02

03

04

00

02

資產租賃——動產

  

170,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210,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24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70,000.00

  

02

03

08

00

99

各項特別工作——其他

100,000.0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240,0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110,000.00

總數

620,000.00

620,000.00

澳門國際馬拉松獨立預算第一次修改

《04-01-05-00-34》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10

00

99

各項補助——其他

100,000.00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150,000.00

02

03

04

00

02

資產租賃——動產

15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00,0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100,000.00

02

03

08

00

99

各項特別工作——其他

  

200,000.0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300,000.00

  

總數

550,000.00

550,000.00

———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潘永權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智民編制外合同第一條款的目的及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美娟及馮秀萍,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嬋娟、林麗娟及李惠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兩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九日,最後三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永威,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程家仁及朱國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運潮及麥健銘,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Margarida Maria Vieira Crespo,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Linda Manuela Ip Matias,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玉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杜日泉,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麗敏、伍卉婷、彭碧瑤、蘇安兒、林燕婷、何愛蓮、梁杏欣及梁家汶,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梁淑珊、趙叔維、易淑賢、胡鳳、余潔雯、鍾杏泳及霍偉良,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二之合格應考人李宗傑及Henrique Niza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徐永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任用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兆廣,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黃劍光及楊亞真,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吳省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嘉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謝偉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延續徵用下列屬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之人員在本辦公室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為期一年: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徐英華,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永輝及張嘉倫,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鄭永權,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洪及Julieta da Silva de Jesus Palma,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Pedro Afonso Fong,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

區敏怡及劉君慧,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陳傑豪及陳念嫦,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

陳威祥,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

黎金華,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杜陽陽及黃若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家耀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電 信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秉勳為本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秉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程學士(軟件工程);
──澳門大學工程碩士(軟件工程)。

3. 專業簡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九年九月,行政暨公職司高級資訊技術員;
──一九九九年九月至二零零九年八月,統計暨普查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二零零九年八月至今,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一年十月至今,統計暨普查局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

———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許志樑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劉子寧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仲群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永怡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焯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周挺發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秦振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容潔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馬麗平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黎賢華及周俊雄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麥嘉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洛敏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翠苑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唐漢文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陳耀強及黃昭晉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蘇雪慧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綺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王家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曉彤及黃嘉碧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呂文杰、卓鎰華及Serro da Cunha Licínio, Luis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黎湧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何佩玲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羅嫦意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安仔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嘉恩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科 技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陸玉玲,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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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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