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胡維漢的請求,其在行政會秘書處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應下列人員的請求,其在行政會秘書處擔任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職級及職階分別如下:

陳娜,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王軼欣,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日曦,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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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朱琳琳——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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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廉 政 公 署

更 正

鑑於本公署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辜美寶的委任批示摘錄中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Ku Mei Po...”

應改為:“Ku Mei P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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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之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馮家敏在本署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本署工作人員梁紅虹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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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行使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而作出本批示:

鑑於申請人前海關關員譚國雄,編號23911,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被撤職。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將其科處撤職處分的決定轉換為強迫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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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海關

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議決如下:

黃愛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輔助部門編制外合同人員顧問劉德學,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即在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會輔助部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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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陳桂芳及羅麗貞的散位合同均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涂錦耀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阮家文、Do Serro Iu, Hélder、陳雙火、卓英傑及阮國興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鄺禮明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家平、許柏康及袁志堅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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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施冬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安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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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前局長朱偉幹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馮嘉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建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前局長朱偉幹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張燕君,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10點;

楊穎珊,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何秀麗,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馮嘉寶,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思恆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錢嘉敏及歐陽進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嘉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黎耀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李慧明,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廖志偉,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按前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孔潔心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為60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因獲定期委任為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語言事務廳廳長的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應易志榮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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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登山,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周嘉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莫漢輝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鄺美蘭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二月十八日、十二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宗騏、陳偉文、李錦漢、高光榮、陳堅敏、周文鐘、楊玉平、甘小明、鄧世易、葉奕韜,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敬業,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雪娟、張兆科、陳合女、陳麗明,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義鋒及古俊偉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首位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其餘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輔導/監管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麗珍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社會工作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李康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心理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李詠妍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洪小龍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方元祥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偉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許鳳玲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彩盛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鄧菀蕾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林慶源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鄭嫦仙及高永燊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何惠群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麥國銘及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陸佩英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及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鍾惠平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陸麗儀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許榮聰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麥駿豪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文進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振明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卓奇弍、王惠彬及張嘉輝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芷娟,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敏蕊、杜宏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楊秀美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關劍波,屬編制外合同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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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淑華、高建文、高學荀、呂德宏、倪美英、顏偉鴻、譚國威及胡世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鳳英,屬編制外合同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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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李潤月及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志明——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並轉為高一職階,分別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及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獲續有關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陳祖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雷雅聰,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俊傑,獲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74頁之勞工事務局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2.º 區翠瑩 82.56(a)  
  3.º 周堅 82.56  
  4.º 呂逸超 82.11(a)

應改為:

2.º 區翠瑩 82.56(a)  
  3.º 周堅 82.56(a)  
  4.º 呂逸超 8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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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李,寶明——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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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Ivone dos Santos,供款人編號30171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Maribel Rada Deveza,供款人編號60903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駱明,供款人編號61792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主任醫生António de Pinho Pereira,供款人編號60113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鄒祖朗,供款人編號60171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洪景星,供款人編號60313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黃百舜,供款人編號60399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譚笑萍,供款人編號60510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莫桃芬,供款人編號607515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檢察長辦公室顧問王顯娣,供款人編號61179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運輸基建辦公室技術員勞永曄,供款人編號61749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

劉炳欣,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林瑞琼,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石偉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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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批准給予“TVB澳門有限公司”,下列之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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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偉業及余嘉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小玲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其職務予以解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之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潔歡及Angela Maria Azevedo Felix Pimentel,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之特級技術輔導員陳金玉、古伙根及李惠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黎綺霞、鍾良偉、伍雪賢、史寧及羅碧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慧民及蔣素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司徒妙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敏儀及譚凱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分別如下:

范世楊及林智恆,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黃嘉碧,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布沛明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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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鮑少群,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莫紫茵,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鄧碧瑩,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即在文化產業基金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孫炳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即在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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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十月六日、十月十六日、十月十七日及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榮異,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50點;

麥敬英,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鄺崑慧及楊寶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謝晉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梁家裕、李錫樵及譚凱勁,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林慶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易慧姿,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黃啟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談展邦,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陳穎芝,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梁瑞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5點;

余業強,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李婉思,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杜冠棠,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馬國明,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鄺柱康,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李詩茵,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

潘定洪,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

何建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姚碧蘭,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黃紫欣,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黃玉笑,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Juliana Gonçalves da Silva,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徐秀怡及楊愛珠,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Susana Elisa dos Santos,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十一月十日、十一月十九日及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寶輝、王康、黃傑新、蘇兆祥、梁貴珠及林艷琼,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00點;

冼詠恆,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00點;

陳妙瑜、何慶燊、薛政佳、金綺珊、卓淑君及吳益平,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馮超賢、余麗芳、林瑞梅、馮煒良、余業強、林寶珠、李華煜、陳淑敏及莊欣欣,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鄭慕清、劉翠梨、區淑儀及李詩茵,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朱愛英、黃俏群、張建榮、張卓珊、麥明添、練慧春、陳素心、梁結貞、張敬良、黃文政、姚碧蘭、關儲碩、潘偉成、林發枝、黎永泰、侯榮富、蔡麗柔及溫靜,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羅麗琪,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瑞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條款第三條,改為收取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420點薪俸,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譚嘉榮、雲暉鈞、何佩欣、周文慧、陳心儀、李杏儀、李鈺淇、李蕙珠、蔡國恆、梁小燕、馮世傑、黃志偉、許志媚、關廣泉、梁奕桐、蔡曉娜、吳艷雪、歐陽麗華、李子揚、殷嘉杰及梁淑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295點;

蘇文傑、陳億達及劉雪儀,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295點;

劉健偉、鍾子豪、甘雲豪及陳賢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295點;

湯榮柏及郭愛琳,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28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林安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嘉健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敏婷及霍倩盈,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馮鏡堅,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Teresa de Jesus Pereira Monteiro及林治錝,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艷琼,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00點;

陳淑敏,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馮超賢、馮煒良及莊欣欣,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十三名的應考人許白芬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勞動監察廳廳長Lurdes Maria Sales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勞動監察廳行政輔助科科長鄭樹行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第二職階一等督察梁俊傑及楊俊,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徐建偉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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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汽 車 及 航 海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兹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示核准之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一四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預算修改: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本身預算

二零一四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帳目名稱 已登錄之金額 追加或(減少)款項 實際金額
    支出        
28-00   各項風險準備金      
28-10   其他損失風險準備      
  611 賠償準備金 6,194,500.00 356,600.00 6,551,1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29-10   雜項費用及損失      
  612 已付賠償 1,208,400.00 (356,600.00) 851,800.00
總額   7,402,900.00 0.00 7,402,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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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尹先龍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柯炳從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邵惠嬋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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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所作之第272/2014號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警務總長編號100961,黃子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以定期委任方式續期兩年,以擔任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廳長,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84/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下列副警司,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由“超額”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副警司 編號 101021 楊雪榮
" 編號 135071 洪天鵬
" 編號 267080 范燕秋
" 編號 188050 李勤
" 編號 109141 李幸志
" 編號 117041 鄧洪斌
" 編號 110141 黎智超
" 編號 219081 劉智超
" 編號 181061 蔡劍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85/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副警司編號162060甘巧兒,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由“超額”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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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澳 門 監 獄

嘉 獎

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獎勵在執行職務時,工作表現優異者,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頒授「嘉獎狀」予下列工作表現超凡之獄警隊伍人員。

獲得「嘉獎狀」之獄警隊伍人員名單如下:

警司——梁敏華;

警長——溫德良;

副警長——吳建國;

首席警員——劉炳源;

一等警員——杜志強;

警員——夏玉良;

警員——黃北強。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作出的批示:

高志強及袁建偉,澳門監獄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澳門監獄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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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朱梁麗嬋、梁淑紅及顏玉蓮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佑合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東明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少琼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區美琼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琨珩,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羅順慶,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金福、趙雲及李菊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少娟、謝海珊、趙惠綺、洪小燕、劉金平、劉冰紅、麥笑、伍平嬌及王秋玲,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愛群,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潔燕,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旋美及黃麗桃,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轉娣,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官麗娜,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國強,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灼桐,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鄺鳳英,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高勝,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淑賢、朱梁麗嬋、梁淑紅及顏玉蓮,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繕錄兼打字員Ferreira, Benardino Brito da Rosa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潘笑媚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陳傑珍及鄭惠玲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葉少芬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少萍、張鑾英、邱承蘭、高容英、廖翠燕、毛桂琼及柯麗芳,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艷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冼惠蓮,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德勝,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日根及梁永海,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龔寶儀,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國江,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炳根及石煥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雷寶麗,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邱國韜,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凱威,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對英,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惠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娟,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潔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少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瑞娟,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錦泉,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偉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鳳玲、蔡麗群、容雪麗及吳桂卿,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世強、蔡永強、李笑煥、梁少連、黃細屏及黃景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永年、韓妙貞、關鳳鳴及黎會洪,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梁嘉欣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張玉鈴及吳艷明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鍾穎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楊吟貞及莫瑞花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何玉明及譚炳華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金韶及趙倚紅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8/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款第(二)項、第20/SS/2011號批示《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為錄取八十七名學員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特別培訓;完成培訓後,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培訓成績名單排列前八十七名衛生督察特別培訓學員擔任衛生局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六、第十、第十四、第五十九、第六十三、第六十五、第六十九、第七十三、第七十八、第八十八及第一百一十六名的合格投考人林強輝、陳啟榮、關倩茹、葉偉文、梁杰衡、胡熾倫、陳志忠、王丹彤、沙玉寶、黃志偉及陳民安,獲定期委任方式進行衛生局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並維持收取其原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開始,為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譚明杰先生發給“耀星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1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飛南第街27號獲多利大廈AI座地下及一樓,住址位於澳門沙梨頭扊扅圍14號力恆閣2樓A。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35號的“東望洋藥房”搬遷及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法律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新址位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58號祥賢大廈地下A座。

———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葉瑞虹第E-019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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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騰輝、陸家文、周嘉琪——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314、E-2315、E-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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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Pedro de Magalhães Freitas Meliço Silvestre第D-0174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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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輝——應其要求,中止第M-167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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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碧珊——應其要求,取消第M-187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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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向瑞屏第T-009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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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趙艷儀——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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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月娥——應其要求,中止第M-022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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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凱文——恢復第W-041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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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醫診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2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提督街)101-101-C號群威大廈地下B座,持牌人為明醫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提督街)101-101-C號群威大廈地下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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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Angelica Jimenez Recometa第E-199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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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潔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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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羅磊晶——應其要求,中止第E-210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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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妙荷——應其要求,中止第M-060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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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妹亞——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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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嘉瑜——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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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暉——應其要求,中止第AL-0281號陽春堂中醫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95號東南亞花園(東南亞商業中心)地下AO座。

更 正

因本局文誤,取消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二組內第23842頁關於“林卓琼——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57。”之內容。另對於第23843頁之批示摘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

“...... Rhianne Argelie Romasanta Ponciano ......”

應為:

“...... Rhianne Argelie Ponciano Cru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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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

區妙茹,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百零六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上述人員是填補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立之空缺。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黃超然,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作為本局教育設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容麗玲、郭志雄、劉美玲及梁亞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應吳燕玲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批示:

黃珊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批示:

許佩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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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楊曉帆在本局擔任演藝學院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Giorgio Erick Sinedino de Araújo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即其到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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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達榮國際旅遊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Tat Weng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Tat Weng International Travel Limited”,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237號准照,持牌公司為“達榮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Tat Weng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Tat Weng International Travel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4及246號澳門金融中心5樓F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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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維記海鮮火鍋”,葡文名稱為 “Restaurante de Marisco e Fondue Wai Kee”和英文名稱為“Wai Kee Seafood Hot Pot Restaurant”,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獲發第0612/2014號牌照,持牌人為“維記海鮮火鍋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Gestão de Marisco e Fondue Wai Ke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Wai Kee Seafood Hot Pot Managa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黑沙環新街御景灣第一座地下及一樓A及H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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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星旅遊集團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 “Grupo de Lucky Star Turismo,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Lucky Star Tourism Group Company Limited”,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獲發第0238號准照,持牌公司為“幸運星旅遊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upo de Lucky Star Turismo,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Lucky Star Tourism Group Compan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柯邦迪前地(司打口)17號海運大廈地下B座及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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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陸惠欣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李安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健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勞鎮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黃建彤、鄒宓、司徒斯穎、梁敏玲及曾連好,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首三名、第四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一月十五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

李潔霏及胡健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郭毅林,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李綺琳及黃劍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關淑儀及李志光,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

曾家輝,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吳麗梅、袁明敏及吳明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首名及最後兩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

雷雲燕、譚錦雄及周惠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首兩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及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黃燕玲及馬麗桂,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淑芝,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余嘉麗,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春英,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謝清霞,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鄭桂好,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何美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李艷玲,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曾景威,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免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王祁國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雪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卓麗曉,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郭鈺婷,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陳靄君,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黃淑珍、陳家華及伍慧君,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首兩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及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盧家泉及黃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及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凱笙,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趙彩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許婉婷,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朱毅仁,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區潔瑩及黃朝暉,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劉少珍,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吳慧娟,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莊淑玲、郭金美、阮榮勝及歐陽仙,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燕洪,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郭毅林,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曾景威——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

庄萍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賈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淑婷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陸思琪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偉文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趙敏儀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石碧珠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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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詩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林美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元科,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趙健敏,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耀發及鄒見雄,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美娟,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鍾麗珍、呂順意及黃玉玲,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期六個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競雄及李詩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其中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第二位自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吳璟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劉淑雯、梁家耀、黎卓玲及蔡英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其中首位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及最後兩位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競雄,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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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甄美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副院長,為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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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龍慧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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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的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度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之第六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核准:

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之第六次預算修改

單位幣: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20,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20,000.00
總額   20,000.00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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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謝慶茜——委員:方丹妮,高樂士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德芬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月明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麗莉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譚賢添,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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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日鴻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卓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 一月五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士艾、陳敏鋒、梁偉文、雷成聰及譚德成——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首四位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最後一位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曾文山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潘志標及何廣源——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春燕——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蘇正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耀龍、嚴學明及潘宇聰,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永強,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何麗妍,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馮美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自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及龍保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五年二月八日及二月十日起生效。

陳小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十職階技術工人區良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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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志峰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潘婉芳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范志華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薪俸點22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林家輝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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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秀英,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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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的規定,本局散位合同人員葉婷婷及林美玲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280點, 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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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素芬、譚文傑、曹婉兒、黃淑君及張志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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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岑嘉欣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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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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