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聲 明

鄭偉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政策研究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行政長官辦公室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職務。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祖榮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歐陽傑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合格應考人薛子慧及譚施敏,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吳兆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澳 門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批示核准之澳門基金會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二零一五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帳目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費用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

   

21-01

 

活動支出

 

600,000.00

 

6129

其他項目

 

600,000.00

21-02

 

財務資助

 

59,400,000.00

 

6111

津貼及捐贈

 

59,400,0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24-02

 

投資損失

 

20,000,000.00

 

66

財務費用

 

20,000,000.00

24-03

 

匯兌損失

117,400,000.00

 
 

66

財務費用

117,400,000.00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2,000,000.00

 

66

財務費用

 

2,000,000.00

27-00

 

折舊及攤銷

   

27-01

 

不動產折舊

 

3,500,000.00

 

68

攤折及重置

 

3,500,000.00

27-02

 

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

 

900,000.00

 

68

攤折及重置

 

900,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29-02

 

會費及捐贈

 

1,000,000.00

 

67

其他開支和費用

 

1,000,000.00

   

盈餘

   
   

本年度預計盈餘

   
 

88

損益淨值

 

30,000,000.00

總額

117,400,000.00

117,400,000.00

———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委員:鍾怡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合格應考人,本政研室行政任用合同一等高級技術員沈敏路及楊文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海恩——根據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代主任 米健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

關淑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官方刊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

鄧應強及林敏達——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簽訂行政任用合同並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歐陽義及劉展偉,第五職階市政機構管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七十條第四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之規定,與上述人員續定期委任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田紀洋碩士及洪維雄學士在本署分別擔任衛生監督部部長及街市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皆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馬宇希學士為翻譯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馬宇希學士: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其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翻譯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入職臨時澳門市政局翻譯處擔任一等技術輔導員;
——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本署翻譯處擔任首席技術輔導員;
——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本署翻譯處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
——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本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本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本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署翻譯處處長。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附表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以擔任本署各部門主管,皆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官職

何菁華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長

黃寶儀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高佩珊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長

Dombelo Crescente Gomes da Costa

建築及設備部部長

林紹源

財務資訊部部長

杜淑儀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歐振榮

社群互助促進處處長

林微笑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處長

徐裕輝

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

鮑志賢

食物衛生檢驗處處長

李春梅

行政執照處處長

劉如堅

稽查處處長

陳玉芬

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

蘇沛燊

設計處處長

何根

建設處處長

黃耀祖

設備處處長

馬榮釗

工場及庫存處處長

杜德明

渠務處處長

文雪兒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狄清兒

行政處處長

劉俊標

資訊處處長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景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0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發展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粘為琪,供款人編號62043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技術工人Maria Isabel de Jesus,供款人編號60211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旅遊局技術員Licénio Luís Martins da Cunha,供款人編號61647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羅禮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婉婷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終止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徵用並返回本基金會。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起重新被徵用到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錢偉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計技術員實習員最後成績名單中,楊鳳欣、崔潔玲及區家穎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的合格實習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填補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所列載,且倘未填補之職位。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劉關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張祖榮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批示所核准之工商業發展基金第四修改預算: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12,000,000.00

 
         

資本開支

   

09

01

05

00

01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12,000,000.00

總額

12,000,000.00

12,000,000.00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米鵬,羅嘉敏,黃晴錦,陳美蓮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婉兒、譚巧芸及吳碧梅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鄧子茵及許永昌,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葉笑英、江琪、何瑞華、陳亞次、Da Conceição Ferreira Anita、胡文鋒、梁海峰、黎志明、胡順玲、郭珮珊、馮少玲、何艷媚、李靜欣、麥偉權、麥嘉敏、司徒玉情、江展鵬、葉陳叢娣、李卓敏及劉惠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澳 門 監 獄

嘉 獎

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獎勵在執行職務時,工作表現優異者,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頒授「嘉獎狀」予下列工作表現超凡之獄警隊伍人員。

獲得「嘉獎狀」之獄警隊伍人員名單如下:

警長——吳永強;

首席警員——張耀華;

首席警員——劉炳源;

首席警員——謝惠昌;

警員——蕭偉杰;

警員——鄭偉恆。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高德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獄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麥駿鏗,澳門監獄實習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綺蓮——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

馮偉杰,消防員編號405121,按其要求,辭退其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批示所委任及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在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之職位,並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確定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第238/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批准下列軍事化人員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在司法警察局之特別委任,直至其等就職為該局刑事偵查員之日為止,並按照同一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所載,維持“附於編制”狀況。

消防員

編號

429081

談啓雄

"

編號

444091

梁志明

"

編號

490111

袁汝宏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蘇沛祥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區佐偉、謝志威及梁健國,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Leung, Lucio Filipe,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華魯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姚海利,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旭暉,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永達,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自強,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楊太豪,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仲慈,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葉智恆,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梁婉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鄧少微,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鄺碧霞,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劉麗儀,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關鎮雄,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富聰,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佩儀,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學成,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高少冰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深澤,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嘉敏,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芷盈,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霍浩賢,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志強及杜燕秋,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鄧振華及黃偉傑,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宣告編號第66號之藥行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隆泰藥行(澳門第二分店)”,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環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四季名店1215舖),准照持有人為種明貿易有限公司,地址位於澳門路環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四季名店1215舖)。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基於下述商號不具備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所規定的發出准照的一般要件,取消編號為第14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駿康貿易有限公司”的准照,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連興街12號A舖地下。

———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鍾日暖碩士,擔任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鍾日暖碩士在行政及財政領域工作近二十四年,曾在退休基金會擔任職務主管及組長達十四年,自二零零六年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近八年,二零一五年六月起擔任衛生局財務管理廳代廳長,在任期間表現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中國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碩土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中國華南師範大學文學(中文專業)學士

3. 專業簡歷:

——一九八九年四月起加入公職,在退休基金會擔任職務;
——一九九二年一月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擔任退休基金會協調員(職務主管);
——二零零一年一月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擔任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主管(組長);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擔任退休基金會特級技術員;
——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一五年五月,擔任衛生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二零一五年六月至今,擔任衛生局財務管理廳代廳長。

4. 專業培訓: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課程
——行政訴訟課程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課程
——商法課程
——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培訓課程
——LCC會計高級文憑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潘頴嘉、陳嘉儀、黃詠華——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 -2410、E-2090、E-220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梁鍵燊——應其要求,中止第T-0321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蕭咏姿——應其要求,取消第E-230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林雪梨——恢復第M-096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梁嘉美、梁鈺兒、陳慧敏、陳慧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555、E-2556、E-2557、E-2558。

———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譚世英、吳婉婷、李小明——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559、E-2560、E-2561。

———

李嘉茵——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554。

———

梁美儀——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35。

———

取消譚月好第E-155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穎詩——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562。

———

陳思韻——應其要求,中止第M-161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黎嘉盈——應其要求,取消第E-223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尤婉兒第E-210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何結盈第T-0154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劉錦瑜——應其要求,中止第M-16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黃惠賢、陳華正、李麗菁、陳敏、麥潔敏——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834、E-2106、E-2155、E-2201、E-227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陳翠碧、彭智濠、吳嘉琪、梁綺婷、黃泳珊、羅尚芊、吳穎思、梁兆璋——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T-0158、T-0200、T-0236、T-0248、T-0306、T-0313、T-0323、T-0379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更 正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內第23771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蕭藹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應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蕭藹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之批示:

黎頴超,本院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投考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國榮,本院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投考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Ana Isabel Valério Marques Sereno Couto dos Santos 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羅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續約一年。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溫美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儲金局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吳美琪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集郵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慧姿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人事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玉嬋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貸款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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