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編制內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人員編制的下列空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兩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壹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海 關

公 告

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或可瀏覽本部門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名;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名。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為錄取三十二名檢察院司法文員參加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的培訓課程,以填補主任書記員十五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入學試的開考通告。因更改知識考試時間,現重新公佈該臨時名單。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亦已上載到本辦公室網址(http://www.mp.gov.mo),以供參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新 聞 局

公 告

新聞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任用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之前設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屆滿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方可投考: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 持有類別B及D的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4.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4.1 報考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1—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且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將報名表連同下列所載之有關文件,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5樓,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4.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之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該聲明須為獨立文件)證明;

e)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書寫及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f)倘有補充職業培訓之證明文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h)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4.2中a)、b)、f)及g)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i)上述a)、b)、c) 及f)項所指的文件,可根據《公證法典》規定由公證員鑑證,或根據第5/98/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鑑證,如屬後者,在遞交上述未經鑑證文件副本時必須同時出示正本以資核實,否則作欠缺遞交文件論。

5.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採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計算:

a)知識考試:60%;

第一階段:理論知識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50%);

以筆試形式進行,時間為兩小時。

第二階段:實踐知識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50%);

以駕駛技術測試進行,時間為三十分鐘。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10%。

7.2 上款a)項所述每一階段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知識考試成績以0至100分計算,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得進入下一項甄選。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7.1 c)項除外。

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或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8.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包括以下內容:

8.1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8.3 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第13/2008號行政法規第20/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8.4 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8.5 駕駛重型車輛知識。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上述所列的法規外,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9. 公佈名單

9.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中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最後成績名單將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之報告板上張貼,並上載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網頁(www.gprpae.gov.mo);

9.2 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3 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將分別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的公告時通知;

9.4 經確認的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玉芬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張寶縈

一等技術員 古夢思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鄧海星

首席技術員 黃芷婷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通 告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人才發展委員會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社會科學範疇)壹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社會科學範疇之高等課程學歷;

d)具備至少兩年社會科學範疇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人才發展委員會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d)倘投考人具有補充培訓課程的證書,應遞交證書副本,以用作履歷分析;

e)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 f)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4. 職務內容

技術員(社會科學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社會科學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形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

7. 試用期

試用期的期間為六個月,用以驗證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將出任的工作崗位的職務內容所要求的能力。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上款a)項及b)項所指的甄選方法屬淘汰性質,每項分數最高為100分,應考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作被淘汰論。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3.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旨在評估投考人以下方面的知識水平: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e)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f)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g)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h)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i)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j)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k)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l)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m)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n)人才發展委員會相關之行政長官批示:

——經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5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8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o)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知識;

p)社會科學範疇的知識;

q)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或專業技術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亦不可使用計算器及電子設備。

10. 知識考試的通知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人才發展委員會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委員會網頁(http://www.scdt.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2/2015號法律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委員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秘書長 蘇朝暉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吳靜茹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麗琼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麗燕

二等高級技術員 周麗珍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人才發展委員會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現為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工人組別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名。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人才發展委員會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 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4. 職務內容

勤雜人員須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形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

7. 試用期

試用期的期間為六個月,用以驗證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將出任的工作崗位的職務內容所要求的能力。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上款a)項及b)項所指的甄選方法屬淘汰性質,每項分數最高為100分,應考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作被淘汰論。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一小時。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3.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一般文化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10. 知識考試的通知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人才發展委員會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委員會網頁(http://www.scdt.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2/2015號法律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委員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 吳靜茹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麗燕

一等技術員 李安琪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周麗珍

一等技術員 施冬韻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以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

(入職中央開考編號:006-2015-TS-05)

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開考通告,為填補各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十五個(35)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內將出現的同一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14 戚雪平 5206XXXX 68.47
2.º 30 何泳禧 5171XXXX 66.30
3.º 75 黃志剛 5178XXXX 64.24
4.º 18 張旋 5150XXXX 63.04
5.º 15 陳娟娟 1431XXXX 60.74
6.º 29 何嘉威 5166XXXX 57.90
7.º 52 梁穎妍 5119XXXX 54.15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炳坤

委員:曹錦俊

羅靜萍

蔣永恆

代委員:Angela Maria Coelho Correia

Paulo Alberto Videira Henriques

Filipe Manuel Peixoto Pereira

———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一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吳靜 86.6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Casimiro de Jesus Pinto

委員:黃昌齡

穆嘉明

———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游志圖 88.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幗婷

委員:朱善衡

陳樹佳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及格投考人:
梁嘉梨 85.8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楊才煒

委員:鄭嘉茵

葉浩昇


法 務 局

公 告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內聯網內公布:

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

行政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
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程小正 91.2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岑寶芬

正選委員:財產及採購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恩龍

司法警察局二等技術員 鍾燕婷

本署透過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李秀紅 87.6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岑寶芬

正選委員:翻譯處顧問翻譯員 黃綺梨

法務局顧問文案 唐伯福

公 告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2樓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澳門黑沙灣新街新建華商業中心。

3. 承攬工程目的:政府綜合服務大樓2樓裝修工程。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伍拾伍萬元正($55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正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仟元整($1,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

此工程之施工期自委託工程日起算不得超過150日。

14.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60%;

——合理工期——10%;

——施工計劃: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10%;

——材料質量——10%。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通 告

第01/ADMS/2016號批示

一、本人行使第03/VPD/2016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轉授予食品安全中心張桂達部長命令採取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的權限。

二、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第10/PCA/2016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第04/PDCA/2016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本人轉授權作出的第08/PCA/2016號批示附表II及附表IV所載有關人力資源處的主管人員。

二、追認獲轉授權人羅婉琪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

附表II

關於第08/PCA/2016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人力資源處 羅婉琪*

*代任制度

附表IV

關於第08/PCA/2016號批示第四點所指的主管及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人力資源處
羅婉琪*

簽署寄送:行政公職局申請任職能力聲明書及申請公職補充福利受益權利人證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代任制度


法 務 公 庫

名 單

為履行有關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一六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法學研究生協會 28/1/2016 $ 55,000.00 資助出版第十四期《澳門法學研究》及舉辦“第五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與澳門特區法律問題前瞻”研討會之部分費用。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之公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14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通 告

根據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核准附有帳目法定證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二零一五年度財務報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年度活動報表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附註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年初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7,843,088,673   6,544,187,546
供款收入        
個人供款帳戶   462,161,576   389,578,698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924,323,594   779,151,339
    1,386,485,170   1,168,730,037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4 (127,980,398)   (96,169,543)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5 (33,786,079)   (30,167,726)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6 13,221,930   233,041,357
投放供款項目收益        

投資回贈

7 29,888,957   23,329,258
    (118,655,590)   130,033,346
         
其他收入 8 125,594   137,744
         
年底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9,111,043,847   7,843,088,673

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註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資產        
投放供款項目 9 9,101,770,816   7,834,456,995
銀行存款 10 4,892,946   5,930,000
其他應收 11 5,007,328   2,953,681
    9,111,671,090   7,843,340,676
         
負債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12 (439,268)   (111,869)
應付澳門特別行政區   (2)   -
其他應付 13 (187,973)   (140,134)
    (627,243)   (252,003)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9,111,043,847   7,843,088,673

財務報表附註

1. 基本資料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制度」)是透過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之第8/2006號法律設立的。根據該法律第二條的規定,公積金制度由退休基金會負責管理及執行。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的項目、運作及監管由第15/2006號行政法規作出規範。

公積金制度為一項確定供款的退休保障計劃。公務人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按預設的供款率,每月共同供款。退休基金會會按供款人的意願,將有關供款投放於公積金制度提供的投放供款項目。透過供款的累積連同投資回報,為供款人提供退休保障。

符合第8/2006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公務人員,可透過登記加入公積金制度。除此之外,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供款人(不包括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可在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獲批准由退休及撫卹制度轉入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可獲按其薪俸、服務年數及相應乘數計算得出的移轉價值。移轉價值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下的供款,其中三分之一記錄於供款人的「個人供款帳戶」,三分之二記錄於「過渡帳戶」。

取得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身份後且有作供款的首五年視為過渡期間。過渡期間完結後,「過渡帳戶」的結餘轉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而「過渡帳戶」隨即消滅。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仍在職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職程的最高薪俸點等於或少於工人及助理人員的最高薪俸點的編制外散位人員)如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金錢補償,該補償記錄於「特別帳戶」內。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沒有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且仍在職的非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如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特別供款,該供款記錄於「特別帳戶」內。

符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條件之人員,可按照同一條第三款(四)項的規定,在不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供款人離職又或當供款人轉為處於不可加入公積金制度的狀況時,其於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將自動註銷。

(a)供款人人數的變動

  供款人數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8,208
於年度內新登記  2,049
於年度內註銷登記  (522)
於年度內廢止批准加入公積金制度  (5)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9,730

(b)供款率

  個人供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
     
新加入  7% 14%
轉制  10% 20%

2. 主要會計政策

(a)合規聲明

本財務報表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頒佈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以下是公積金制度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b)財務報表的編制基準

本財務報表以澳門幣列示。除投放供款項目是使用公允值入帳外(見下述會計政策2(c)),本財務報表是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算基準。

(c)投放供款項目

投放供款項目以初始取得成本入帳,並於結算日以公允價值列帳。相關公允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日後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年度活動報表。

(d)供款

供款以權責發生制入帳。

(e)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根據本金之餘額及所訂定之有效利率按時間比例計算。

(f)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是指在該年度內向已註銷登記的供款人所應支付的經確定權益總額。

(g)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是指在該年度內已註銷登記的供款人不獲歸屬之供款帳戶結餘,該結餘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h)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指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於結算日,將當期各項收入及支出結轉至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i)外幣換算

以外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按交易當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幣。以外幣為單位的貨幣性資產及負債,則按結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幣。因兌換而產生之溢利及虧損,納入年度活動報表處理。

3. 費用

為執行公積金制度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與投放供款項目相關的費用方面,除特別訂明外,管理投資基金的必要開支已計算在出資單位的價值內。而管理銀行存款組合所需的費用由退休基金會負責,但倘有的銀行費用則由供款人承擔。

4.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個人供款帳戶  48,994,838   36,810,480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64,478,499   46,720,980
特別帳戶  12,939,148   12,173,189
過渡帳戶  1,567,913   464,894
  127,980,398   96,169,543

5.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個人供款帳戶  28,662   29,820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29,791,136   26,429,241
特別帳戶  1,799,080   3,061,250
過渡帳戶  2,167,201   647,415
  33,786,079   30,167,726

6.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已實現及未實現投資(虧損)/收益: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28,322,264)   62,425,076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貝萊德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
指數基金——機構累積類別
 
(10,646,717)   (3,365,407)
- 環球債券投資基金: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13,364,494   139,054,256
       
- 銀行存款組合  38,826,417   34,927,432
  13,221,930   233,041,357

7. 投資回贈

投資回贈為基金部分總年費用的回贈。每月透過購買額外施羅德及貝萊德基金單位的形式,分別把「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累積單位」及「貝萊德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指數基金——機構累積類別」一般收取的總年費用與收取公積金制度的總年費用的差額退還/回贈予公積金制度。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28,825,642   23,285,166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 貝萊德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
指數基金——機構累積類別
 
1,063,315   44,092
  29,888,957   23,329,258

8.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為不屬於投放供款項目產生之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9. 投放供款項目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4,044,854,295   44%   3,829,257,304   49%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貝萊德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
指數基金—— 機構累積類別
693,047,408   8%   305,515,565   4%
             
- 環球債券投資基金: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2,138,364,050   24%   1,834,394,425   23%
             
- 銀行存款組合  2,225,505,063   24%   1,865,289,701   24%
  9,101,770,816   100%   7,834,456,995   100%

10. 銀行存款

按存款種類劃分: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澳門幣往來存款  2,299,310   3,923,875
澳門幣儲蓄存款  2,593,634   2,006,125
美元儲蓄存款  2   -
  4,892,946   5,930,000

11. 其他應收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投放供款項目出資單位的贖回  2,164,304   894,522
投資基金的回贈  2,843,024   2,059,159
  5,007,328   2,953,681

12.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個人供款帳戶  223,675   68,609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170,177   43,260
特別帳戶  45,416   -
  439,268   111,869

13. 其他應付

  2015
澳門幣
  2014
澳門幣
執行第57/87/M號法令的備用金  118   134
長期服務獎勵金的備用金  187,855   140,000
  187,973   140,134

帳目法定證書

致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核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以下簡稱「公積金制度」)的財務報表,此財務報表包括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年度活動表,以及主要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解釋。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對公積金制度的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須負責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頒佈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這些責任包括:設計、實施和維持適當的內部控制,以避免因舞弊或錯誤而導致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方面出現重大誤報;選擇和運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以及保存適當和正確的會計記錄。

核數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核數工作的基礎上對上述財務報表發表意見。我們是按照我們雙方所協定的應聘條款的規定,僅向整體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報告。除此以外,我們的報告書不可用作其他用途。我們概不就本報告書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實施了核數工作。這些準則要求我們遵守有關職業道德的規範,以及要求我們計劃和實施核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誤報。

核數工作包括實施適當的核數程序,以獲取支持財務報表內的金額及披露內容的核數證據。這些程序依據核數師的專業判斷來作出選擇,包括對舞弊或錯誤而引致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誤報的風險所作的評估。在對這些風險作出評估時,我們考慮了與被審核實體財務報表的編製及 呈報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便設計適當的核數程序,但並非為了對被審核實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核數工作亦包括評價管理層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的適當性和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反映。

我們相信,我們已獲得了充分和適當的核數證據,為發表核數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意見——無保留意見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頒佈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和恰當地反映了公積金制度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財務活動。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24樓BC座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

———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已故退休第六職階熟練工人李錦波之遺孀梁煥梅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

茲公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已故退休特級督察João Jorge Marques Nantes之遺孀Wilma Maria Teresa Prado Gracias Nantes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已故退休第四職階警員盧樹森之遺孀梁佩群及女兒盧銳曈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公 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何潤霖 81.0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鄭文傑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冼容彩

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瑞珠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李美貴 81.3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陸瑞儀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郭珮珊

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鄺振濠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第10/2016/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救火手套及防火頭套」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0,400.00(澳門幣貳萬零肆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屆時應出席,以便對標書中可能存疑之處作出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第11/2016/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救援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3,300.00(澳門幣貳萬叁仟叁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屆時應出席,以便對標書中可能存疑之處作出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第10/CPSP/2016P批示

治安警察局局長行使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道路交通的一般原則及規則的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授予: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代廳長黃偉鴻副警務總長,編號163881,或於其因故不能視事時,授予其合法代任人:

一、對觸犯上述法律第一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執行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之權限,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二、本授予權限之效力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開始,而在該日期至刊登日期間,其根據所授予的權限作出之所有行為均被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四、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1/CPSP/2015P號批示。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六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十缺;
第一職階副督察十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編制內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懲教管理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懲教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家能

電信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編制內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六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懲教管理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懲教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法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文曾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懲教管理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懲教管理局特級技術員 張詠兒

候補委員:社會保障基金顧問高級技術員 古玉倫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懲教管理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懲教管理局特級技術員 張詠兒

民政總署首席公關督導員 王瑾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投考人:
序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 鄭海雲 不及格
2. 伍家驥 合格

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五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胃腸科顧問醫生 Shee Va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家亮教授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李建綱醫生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冷氣系統及冷凍設備技工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張貴新 85.00
2.º Cláudia Maria Lopes Reto Furriel Mateus 80.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阮佩賢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穎深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Bernardete Cristina Rosário de Carvalho 68.1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郭慧敏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潘小琼

民政總署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羽翀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結玲 82.28  
2.º 陸詠儀 80.00 a)
3.º 蔡三妹 80.00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冼永昇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燕萍

公 告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於2016/2017學年期間編制外合同(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業面試的相關資料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亦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 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

輔助教學工作──四缺(職位編號:AE01)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文 化 局

通 告

第10/IC/201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及行使第2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梁曉鳴管理其屬下工作人員及演藝發展廳、澳門演藝學院及文化傳播處以下的權限: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相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三)簽署屬其職權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轉授予副局長陳炳輝管理其屬下工作人員及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公共圖書館管理廳、澳門檔案館、學術及出版處以下的權限: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相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三)簽署屬其職權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轉授予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羅麗薇以下的權限:

(一)簽署並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的文書;

(二)批准收回文化局工作人員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文化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文化局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轉授予文化局文化遺產廳廳長梁惠敏、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何嘉榮、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廳長鄧美蓮、演藝發展廳廳長楊子健、文博廳廳長李麗嬌、澳門檔案館館長劉芳、文化傳播處處長林俊強、學術及出版處處長黃文輝、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陳聰、研究及計劃處處長黃一翔、文創規劃及發展處代處長何鴻斌、圖書資源發展處處長孔繁婷、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羅子強、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梁慶翔、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梁淑盈、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鄭麗雅、文娛活動處處長鄭繼明、演藝活動處處長李碧琪、澳門文化中心主任區慧思、澳門博物館館長呂志鵬、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陳浩星、視覺藝術發展處處長余永鴻簽署並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附屬單位或從屬機構職權範圍文書的權限。

五、倘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規定轉授予的權限僅由其代任人行使。

六、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公 告

為填補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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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經由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特別職程監察範疇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葉文祺 93.4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耀達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唐翠娟

首席特級技術員 吳美君(行政公職局指定)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譚志廣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岑嘉欣(行政公職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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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辛志元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特級技術員 謝綺雯(行政公職局指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行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一等技術員 黃明鋒(行政公職局指定)


體 育 局

公 告

公開招標

「體育局管轄的路氹區體育設施的空調系統保養維護服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的體育局管轄的路氹區下列體育設施的空調系統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名稱
1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2 國際射擊中心
3 保齡球中心
4 網球學校
5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
6 黑沙水上活動中心
7 路環小型賽車場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64,000.00(澳門幣陸萬肆仟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06/PRE/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校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校長Luciano Santos Rodrigues de Almeida或其合法代任人,在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17/PRE/2014號批示。

第07/PRE/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主任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主任林發欽或其合法代任人,在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該中心的短期課程導師工作合同。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06/PRE/2014號批示。

第08/PRE/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長者書院校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長者書院校長林韻薇或其合法代任人,在長者書院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05/PRE/2014號批示。

第09/PRE/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中西文化研究所所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中西文化研究所所長林發欽或其合法代任人,在中西文化研究所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02/PRE/2015號批示。

第10/PRE/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冷鐵勛或其合法代任人,在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08/PRE/2014號批示。

第11/PRE/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葡語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葡語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Carlos Manuel Bernardo Ascenso André或其合法代任人,在葡語教學暨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09/PRE/2014號批示。

第12/PRE/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理事會輔助處處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理事會輔助處處長李惠芳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理事會輔助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第01/VP/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管理科學高等學校校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四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管理科學高等學校校長蔡國權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管理科學高等學校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第02/VP/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校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四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校長楊再淮或其合法代任人,在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第03/VP/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藝術高等學校校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四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藝術高等學校校長徐秀菊或其合法代任人,在藝術高等學校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第04/VP/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四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高等衛生學校校長劉明或其合法代任人,在高等衛生學校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第05/VP/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四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鄭妙嫻或其合法代任人,在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中心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相關的負責人。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第06/VP/2016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文化創意產業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G/2016號理事會決議第四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文化創意產業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徐秀菊或其合法代任人,在文化創意產業教學暨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副院長 嚴肇基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旅遊學院為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煒強 87.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國榮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鄧偉強

旅遊學院為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盧尚華 87.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潘小娟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伍悅峰 

體育局一等技術員 葉金松 

旅遊學院為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黎皚欣 83.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望廈迎賓館館長 羅嘉賢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阮菊美 

候補委員:教育暨青年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鄺穎詩 

旅遊學院為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明慧 84.6
2.º 盧麗玲 8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美霞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麥麗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特級技術輔導員 許佩儀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廖慧香 84.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處長 朱振榮

電信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佳


學 生 福 利 基 金

公 告

2016/2017及2017/2018學校年度為非高等教育學生提供保險服務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學生福利基金。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為非高等教育學生提供保險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5.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6. 臨時擔保:$240,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正),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學生福利基金賬戶(賬戶號碼:9003857873)。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登記,並獲得許可從事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規定的保險項目表第三節內項目1——“(人身及工作)意外”及項目13——“一般民事責任”的保險公司均可參與本學生保險的招標。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暨青年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1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進行。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暨青年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於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公司印章(以上任一方式),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保險費用佔60%

——服務質素佔35%

█ 保障內容15%
█ 賠償程序10%
█ 保費折扣/回贈5%
█ 除外條款(不保事項)5%

——於澳門地區從事保險項目1——“(人身及工作)意外”及項目13——“一般民事責任”的經驗佔5%

14.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勵(局長)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公 告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大樓及設施提供二零一六年九月至二零一八年八月的保安看守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查閱有關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和索取副本,亦可藉本辦網頁(http://www.ggct.gov.mo)下載。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正,將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舉行本次公開招標的解釋會。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價(60%);
——曾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經驗(30%);
——投標人在提供保安服務方面的專業質量認證(5%);
——具備保安行業兩年經驗的員工佔工作團隊的人數比例(5%)。

投標人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期限前,在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送交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並須繳交澳門幣19,200.00(澳門幣壹萬玖仟貳佰元)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1)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至帳戶編號「8003911119」;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支票方式向位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財政處繳交,本票或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舉行。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解釋會及開標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的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開標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處授權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文化產業基金現公佈二零一六年第一季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文創綜合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19/12/2014 $ 661,812.75 對「文創企業商務服務平台」項目發放第二期資助。
MCDC澳門設計中心有限公司 4/6/2015 $ 1,074,057.30 對「澳門設計中心五年發展計劃」項目發放第二期資助。
視製作有限公司 9/3/2015 $ 16,556.10 對「2014澳門微電影廣告創作比賽」項目發放最後一期資助。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中華廣場17樓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7樓。

4. 承攬工程目的:室內裝修工作。

5. 最長施工期:170工作天(一百七十工作天)(為計算本承攬工程施工期之效力,僅星期日及按照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不視為工作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440,0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700.00(澳門幣柒佰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造價60%;
——施工期3%;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5%;
——廉潔誠信 12%。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提供“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大樓機電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的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大樓。

4. 提供服務的目的:為上址整座大樓內之機電系統提供保養及維修服務,包括冷氣系統、BMS系統、供電照明系統、後備發電機及避雷針系統、供排水系統、消防系統、升降機及電扶梯、升降吊船系統、弱電系統以及其他設施。

5. 提供服務期限: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24個月)。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倘有需要更換零件時,承判公司須預先對零件費用另行報價,本局對有關報價接受與否,保留最終決定權。

8. 臨時擔保:$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作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11.1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且其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包括本次招標之標的者可參加投標。

11.2 總址或其代表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司,且其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包括本次招標之標的者可參加投標。

11.3 如投標人是合作經營或公司集團,其所有組成實體的經營事業的範圍全部或部分包括本次招標之標的者可參加投標。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多功能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投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65.00(澳門幣陸拾伍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總金額:50%;
——工作計劃:20%;
——工作經驗:20%(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以外地區同類型維修保養工作之經驗);
——廉潔誠信:5%;
——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或欠薪的記錄: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統計暨普查局新辦公室裝修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查閱。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通 告

第2/2016號通告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地點為可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海上口岸:

(一)設於路環碼頭的出入境事務站;

(二)設於澳門漁人碼頭內的遊艇碼頭的出入境事務站。

二、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相關出入境事務站運作之日。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通 告

第228/2016號

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三條及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六次之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主席山禮度以下權限:

(一)支付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二)將應從薪俸或工資中扣除的對人員所作的法定扣除或其他方面的法定扣除的款項轉移予相關公共實體;

(三)作出關於取得經常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但每次開支的上限為澳門幣五千元;

(四)結算及繳付電、水、電話、傳真、郵資及車輛燃料等費用;

(五)作出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報章上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六)許可及命令結算與繳付開支;

(七)許可上限為澳門幣七萬五千元,非屬以上各項與經常性管理行為有關之其他性質的開支,惟所作出的開支行為,應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於隨後的會議追認;

(八)批准開支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十萬元之取得資產及勞務以及工程的開標或諮詢建議。

二、是次授權不妨礙有關的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山禮度

委員:郭惠嫻

李潔如

張東遠

鄭世安(財政局代表)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名 單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冼嘉欣 81.94
2.º 黃素妍 81.8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鍾少燕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蕭藹華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員(民政總署) Manuel Domingos Luis Pereira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黃耀漢 81.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覺威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員 蕭藹華

首席高級技術員(勞工事務局) 陳嘉賢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為環境保護局轄下辦事處及設施提供保安服務”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3. 招標名稱:為環境保護局轄下辦事處及設施提供保安服務。

4.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5. 標的:本公開招標旨在為環境保護局轄下辦事處及設施提供保安服務,提供服務地點為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11樓M座至Q座辦事處及氹仔偉龍馬路建築廢料堆填區,服務期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期兩年。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臨時擔保:$60,000.00(澳門幣陸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8.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判公司須向判給實體提供判給服務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持有有效的經營私人保安業務執照的公司,方可參與投標。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1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澳門幣叁佰元正)。

此外,亦可於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下載本公開招標的案卷。

14.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評分以100%計):

——投標價格:60%
——競投者從事保安服務的經驗:20%
——競投者在提供保安服務方面的專業質量認證:10%
——本地勞工比率:10%

15. 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環境保護局,以瞭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環 保 與 節 能 基 金

通 告

第01/201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第十一次之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下列主席及委員就已獲有權限實體批核的開支,給予支付許可及發出支付工具的權限:

(一)主席譚偉文;

(二)委員李少容。

二、上述權限必須由兩名獲授權人共同行使。

三、是次授權不妨礙有關的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環保與節能基金主席譚偉文、委員李少容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譚偉文

委員: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 李鑄新

財政局代表 歐偉燊

李少容

陸麗芬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運輸基建辦公室之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一、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二、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景松


廉 政 公 署

2015

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

目 錄

前言

第一部分 案件處理總體情況
第二部分 反貪工作
一、概述
二、刑事舉報及立案簡介
三、部分偵結案件摘要
四、跨境案件協查
五、法院判決
六、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
第三部分 行政申訴
一、概述
二、行政申訴和求助諮詢個案的統計情況
三、專案調查
四、案件摘要
第四部分 宣傳教育
一、倡廉教育工作
二、社區推廣工作
三、廉潔義工隊
第五部分 對外交流與培訓
一、接待來訪
二、外訪及參加區域、國際會議
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事務協調組工作
四、人員培訓
第六部分 附件
附件一 廉政公署處理陳訴(陳述、投訴及舉報)流程圖
附件二 廉政公署組織架構圖

———

前言

2015年,廉政公署按照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堅決打擊公共及私營部門的貪污犯罪,以及積極執行行政申訴工作。

過去一年,公署依照組織法的規定,對內部的人員管理及工作流程作出了科學、合理及適度的調整,尤其加強對人員的紀律規管和內部監察,要求公署人員在紀律操守和專業能力方面真正做到公正無私、嚴於律己、專業高效。

在反貪工作方面,公署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事原則,依法查處屬公署職權範圍的公共或私營部門的犯罪。在公署去年偵破的刑事案件中,由公務人員與商人相互勾結,在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合謀貪污的情況比較嚴重,需要引起特區政府及各個公共部門的重視,不僅要強化公務人員的紀律及操守要求,同時也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堵塞可能誘發貪腐的漏洞。

在行政申訴工作方面,公署認真對待並及時處理所收到的每宗投訴個案,依法監督公共部門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與效率。公署在處理申訴個案及專案調查中發現,公共部門以“法律滯後”為理由而在行政程序及行政行為中偏離“合法性原則”的情況比較有代表性,部門的負責人應該及時發現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並主動提出修法的建議和方案,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公署在行政申訴的個案調查中還發現,公共部門在恪守“依法行政”原則的同時,如何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運用法律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改善沿用已久的行政程序和服務模式,為市民提供更優質、更便捷的公共服務,尚值得公共部門的領導和主管認真研究並積極實踐。

為貫徹打擊與預防“雙管齊下”的方針,公署在查處貪腐案件的同時,積極開展預防貪腐的宣傳教育工作,持續開展針對學校、社區的宣傳工作,並積極為本地企業舉辦有關《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的講解及宣傳活動。此外,公署認為公共部門的反貪宣傳教育應該結合部門本身的工作範疇及行政程序,更加具有針對性及現實意義,而不應僅僅停留在舉辦廉潔講座的層面。

在打擊與貪污受賄有關的刑事犯罪方面,公署不斷鞏固和加強與內地及香港反貪部門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其他國家或地區舉辦的專業講座及培訓活動,確保公署人員在執法意識及執法手段方面能夠與時俱進,切實面對科技及社會發展對反貪工作帶來的新挑戰。

二零一六年三月。

廉政專員

張永春

第一部分

案件處理總體情況

2015年,廉政公署(下稱“公署”)共接獲793宗投訴及舉報個案。其中,具備條件處理的共744宗,分別為刑事案件262宗,行政申訴案件482宗。其他部分投訴及舉報個案因不屬公署職權範圍或資料不足而不具備條件跟進處理。

2011-2015年收案數字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數字 804 852 896 865 793

在公署接獲的793宗個案中,由公署主動跟進的有10宗,協查個案有4宗,由其他公共機關轉介的有15宗,其餘案件均來自市民的投訴或舉報,其中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的有407宗,匿名或請求匿名的則有357宗。

2013-2015年按收案來源的統計數字

收案途徑 2013 2014 2015
數量 百分比 數量 百分比 數量 百分比
市民的投訴或舉報 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 484 54% 453 52.4% 407 51.3%
匿名或請求匿名 372 41.5% 379 43.8% 357 45%
公署主動跟進 22 2.5% 19 2.2% 10 1.3%
協查案件 6 0.7% 6 0.7% 4 0.5%
公共機關轉介 12 1.3% 8 0.9% 15 1.9%

收案總數

896 100% 865 100% 793 100%

同年公署接收投訴及舉報的方式仍以信函及電話為主,分別有263宗及153宗,兩者合計佔全年收案總數的52.5%;市民選擇親身投訴或舉報的有199宗,佔全年收案總數的25.1%。

2013-2015年按收案方式的統計數字

收案方式 2013 2014 2015
數量 百分比 數量 百分比 數量 百分比
函件/書信 268 29.9% 262 30.3% 263 33.2%
電話 335 37.4% 227 26.2% 153 19.3%
親身 154 17.2% 209 24.2% 199 25.1%
電子郵件 112 12.5% 146 16.9% 125 15.8%
網上投訴 - - - - 41 5.2%
傳真 5 0.5% 2 0.2% 2 0.2%
公署主動跟進 22 2.5% 19 2.2% 10 1.2%
收案總數 896 100% 865 100% 793 100%

截至年底,公署結案568宗,其中偵查終結並分別移送檢察院或歸檔的刑事案件256宗,完成處理並歸檔的行政申訴案件312宗。

2015年,公署共接獲不同性質的求助查詢個案1,104宗,其中涉及刑事方面為431宗,行政申訴方面為673宗。

第二部分

反貪工作

一、概述

2015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任期的首年,公署的反貪工作繼續平穩有序地開展。公署秉承依法辦事的方針,並堅持以懲防並重、有案必查、有貪必肅為工作原則,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繫,致力預防和打擊公共部門及私營機構的貪腐行為。

同時,公署也嚴格依照組織法的規定,對內部的人員管理及工作流程作出了更科學、合理及適度的調整,尤其是在人員紀律的規管、案件調查的統籌、調查資料的保密、偵查技術的提升等方面加強了內部管理和監察,務求建立一支具戰鬥力、威懾力和公信力的反腐倡廉的專業隊伍,以落實公正高效、不偏不倚的反貪理念,鞏固和提升社會對公署的信任。

公署於2015年接獲的投訴及舉報個案與過去幾年相比有輕微下降,為貫徹對貪污犯罪的零容忍政策,公署人員對每宗案件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及資源,務求使調查工作更深入細緻,為構建澳門廉潔的社會經濟環境和透明的公共行政秩序作出了重要努力,竭力維護澳門社會的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全年偵查的刑事案件中,仍以涉及公務員的犯罪為主,與2014年較多涉及偽造文件罪的情況相比,2015年偵辦案件的犯罪類型較為廣泛,涉及行賄受賄罪、偽造文件罪、濫用職權罪、違反保密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當中數案涉及的多名領導及主管人員均被司法機關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更有涉案者被羈押。從涉案部門來看,仍以具軍事化職能的紀律部隊及具稽查職能的行政部門為主,涉及治安警、獄警,以及海關、海事及水務局和交通事務局的人員。不論涉案者的身份職位如何,公署均一視同仁,秉公執法。

此外,私營機構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呈逐年減少的趨勢。2015年,雖然公署加強針對私營領域的反貪調查工作,但沒有可成功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私賄個案。總結調查工作經驗發現,主要原因在於有關罪行屬半公罪,私營機構多為息事寧人而不行使告訴權,令公署依法未能繼續跟進。故一方面,有必要完善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亦有必要進一步提高市民的廉潔意識。從2015年偵辦的私賄案件及駕駛執照考生行賄考牌員的案件來看,向社會公眾大力普及反貪法例是非常必要的。

第10/2014號法律《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於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新設定了“對外貿易中的行賄罪”,將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管轄區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定為犯罪,使澳門特區在反貪方面的刑事法律體系更趨完善。公署於2015年未收到任何與該罪相關的舉報個案。

二、刑事舉報及立案簡介

2015年,公署共接獲投訴及舉報個案793宗。當中,具條件處理的刑事案件為262宗;截至年底,共有256宗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已分別移送檢察院處理或作歸檔處理。全年接獲求助查詢個案共1,104宗,其中涉及刑事方面為431宗。

2011-2015年收案統計表

統計項目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收案總數 804 852 896 865 793
具條件處理的刑事案件 182 297 264 266 262
偵查終結案件 64 185 236 492 256

三、部分偵結案件摘要

個案一

2015年9月,公署在調查一宗懷疑詐騙公帑的案件期間,發現一間食品公司的東主涉嫌觸犯“偽造文件罪”。

調查發現,一間食品公司的兩名東主涉嫌於2010年至2014年間,誇大其公司的本地僱員數量,將一些從未在其公司任職的本澳居民的身份資料,不實地填報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資料、財政局的職業稅資料,以及人力資源辦公室輸入外地僱員的申請資料。兩名嫌犯透過虛報上述資料及其公司的本地僱員數量,成功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及獲批准外地僱員配額。

兩人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偽造文件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個案二

2015年3月及6月,公署揭發一名監獄警長及一名獄警涉嫌收受囚犯賄賂的案件。

調查發現,一名於獄中負責管理囚倉區日常運作的監獄警長長期收受一名囚犯提供的利益,並運用權力包庇該名囚犯在獄中的違規行為,使其在獄中得到更“優質”的待遇。在一段頗長的時間內,該名囚犯涉嫌透過一名探訪者,多次向該名警長提供利益,包括名貴食材、蔘茸海味、高級名酒、名牌化妝品、旅遊款待、豪華餐飲住宿等,這是公署首次發現有監獄警長級公務員犯案。 

在澳門監獄的配合下,公署在調查過程中再發現另一名獄警涉案,同一名囚犯還涉嫌長期向該名獄警提供與上述警長相同的利益,並額外承諾提供一份海外的高薪職位。而涉案獄警則多次將食品、調味料、茶葉、藥物、宗教飾物、名牌波鞋、名貴手錶等違禁品,伺機偷運到監獄中交予該名囚犯享用。

另外,公署在調查過程中還發現另一名人士意圖阻止公署對該案件所進行的調查,目的是令到已實施犯罪的其他人免受刑罰。

有關人士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行賄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袒護他人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案中嫌犯被司法機關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及禁止離境等強制措施。

個案三

2015年11月,公署揭發一宗治安警察局警員涉嫌觸犯“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及“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的案件。

調查發現,任職治安警察局的一名警員於2015年4月在處理證物期間,將原須作為呈堂證物的電擊器錯誤送往內部其他部門銷毁,事後該名警員為掩飾有關錯誤,透過另一名警員協助從內地購買一支相類似的屬於禁用武器的電擊器並違法帶回本澳,藉此偽冒為原應呈堂的證物以呈司法機關。期間,涉案警員更偽造內容不實的公函連同偽冒的證物送呈司法機關,意圖隱瞞原證物被錯誤銷毁的事實。

兩名警員的上述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及“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個案四

2015年12月,公署揭發一名海關關務督察涉嫌受賄案。

調查發現,本澳一名活躍賭場的人士,因其賭客從蓮花口岸入境澳門時攜帶超額現金而被海關扣查,於是透過另一名活躍賭場的人士及一名監獄警長,聯繫任職海關的關務督察,要求協助放行被扣查的旅客,並承諾在放人後給予“茶錢”作為報酬。隨後,該海關關務督察運用職權使被海關扣查的旅客得以放行。調查期間,有人承認曾透過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不法利益,使一名因攜帶超額現金而被海關扣查的入境旅客得以放行。

案中監獄警長在公署於年初偵破的一宗受賄案件中已被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等強制措施,其與兩名活躍賭場人士在本案中亦均已被宣告為嫌犯。

相關人士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行賄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案中嫌犯已被司法機關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及定期報到等強制措施。

個案五

2015年4月,公署揭發一宗涉及建築工程公司及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人員的賄賂罪。

調查發現,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一名前職員及一名現職人員涉嫌於2014年5月至6月期間,收取某建築工程公司澳門幣四萬元的賄款,以協助該公司偽造十份土壤密度檢測報告。隨後,該公司將偽造所得的檢測報告提交予總承建商,以作為有關路段的質量證明。

 有關人士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行賄罪”、“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及“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個案六

2015年4月,公署揭發一宗交通事務局一名主管及一名工作人員涉及數宗犯罪的案件。

調查發現,該名主管及工作人員為了獲得巨額不法利益,有意地預先通知三間管理公司修改投標價格,以圍標方式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的判給,協助三間公司非法取得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涉案金額合共接近澳門幣6,800萬元,兩名公職人員涉嫌從中收取賄款澳門幣1,000多萬元。此外,涉案人員預先透露當局巡查停車場的時間及地點,以便涉案公司提前作出人員調配,製造符合判給合同所定的駐守停車場人員數量的假象,從而減少實際聘請員工的數量,以賺取最大利潤。

調查又發現,上述其中一間管理公司是由涉案兩名公職人員以暗股方式與另外兩名商人共同持有,於2013年至2015年4月期間,涉案人員從該公司分享到合共澳門幣600多萬元的巨額利益。

涉案的主管及工作人員,以及案中商人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行賄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及“違反保密罪”等。

調查還發現,涉案主管將受賄及分享所得的巨額不法利益透過非正常途徑以迂迴及曲折的方式轉移至內地,以此不法所得購置不動產,並透過其好友名義持有,企圖藉此掩飾所收取的不法利益;該名主管在購買內地一個住宅單位及多件金飾的事宜上,拒絕提供有關款項的真正來源。此外,涉案主管還利用其職權不法地私下要求泊車公司給予其額外的“保安卡”,作為停泊私人車輛之用。

涉案主管還涉嫌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所規定的“清洗黑錢罪”,以及《刑法典》所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等。

案件已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處理,案中嫌犯包括兩名公職人員及一名商人被司法機關採取羈押措施,另外三名嫌犯亦被採取禁止離境及其他強制措施,案中所有嫌犯均已被提起刑事控訴。

個案七

2015年3月及8月,公署分別揭發兩宗汽車駕駛執照考生涉嫌行賄考牌員案件。

調查發現,一名輕型汽車考生在道路考試期間涉嫌企圖以澳門幣一千元行賄交通事務局考牌員,而另一名重型汽車考生在道路考試期間則涉嫌企圖以澳門幣五百元行賄交通事務局考牌員。兩人的行為均遭考牌員拒絕及舉報,經調查證實,兩名考生在進行道路考試前,已預先準備好有關款項,並早已打算向負責的考牌員給付有關利益,務求能順利通過駕駛考核。

兩名考生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行賄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個案八

2015年11月,公署揭發海事及水務局一名主管涉嫌受賄案。

調查發現,海事及水務局一名主管於2012年至2015年間多次利用其職權向涉案船務公司負責人索取及收受船票、酒店住宿及餐飲等不法利益,還要求船務公司安排職位給其親友。同時,該名主管又要求預留外港碼頭商舖供其親友營運。

調查又發現,該名主管曾多次利用職權協助涉案船務公司隱瞞海事及水務局,令該公司即使不遵守海事及水務局的指引及規定處理事務,仍可免被處分。

該名主管及船務公司高層人員分別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濫用職權罪”及“行賄罪”。案件已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處理。

四、跨境案件協查

(一)境外執法機關請求公署協查的案件

2015年,外地執法機關請求公署協查的案件共有4宗,其中2宗是由香港廉政公署請求協查,1宗是由內地反貪機關請求協查,1宗是由其他地區反貪機構請求協查。當中有3宗已完成,另有1宗尚在跟進中。

(二)公署請求境外執法機關協查的案件

2015年,公署請求外地協查的案件共7宗,當中5宗案件向內地反貪機關請求提供協助,另外2宗案件則向香港廉政公署請求提供協助。當中4宗已完成,尚有3宗仍在跟進中。

(三)第十一屆粵港澳個案協查工作座談會

公署於2015年12月在澳門舉辦了“第十一屆粵港澳個案協查工作座談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香港廉政公署及公署的代表參與了會議。會議上,各地代表總結過去一年的協查工作經驗,並從協查工作遇到的問題中列出近20個專題作了充分的意見交流和討論,包括:異地立案調查取證的證據資料移交、各地銀行制度的差異,以及科技時代的三地不同電子通訊軟件的調查等共同關注的問題。三地代表同意在相互尊重、深化溝通、平等互助等原則下加強跨境交流合作,優化現有的協查交流程序。是次會議亦促進了公署人員與內地及香港反貪機構人員之間的良好關係,有助於推動日後的協查及交流工作。

在粵港澳三地還沒有達成司法協助的法律框架之前,三地協查機制的運作和座談會的討論,從實踐到理論上為三地的司法協助正式法律框架的簽訂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未來,公署將繼續積極促進與外地反貪機構的執法經驗交流及區際司法協助,與外地相關職能部門保持緊密聯繫,確保跨境貪污犯罪案件能及時獲得處理。

五、法院判決

2015年法院已確定判決的經公署偵辦的案件共11宗,其中包括2013年立法會選舉中揭發的賄選案件,以及引起港澳媒體廣泛關注的與歐文龍相關案件的最終確定判決。還有一小部分案件仍在上訴程序之中。

具體判決撮要如下:

序號 作出判決法院 被告姓名 被檢控罪行 判決結果
1 中級法院 陳XX

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袒護他人罪

中級法院判決,撤銷初級法院所判的三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改判為袒護他人罪。
2 初級法院 伍XX 偽造文件罪 判處七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另須向澳門特區支付澳門幣一萬元。
3 初級法院 梁XX 袒護他人罪 判處九個月徒刑,緩刑三年。
4 初級法院
中級法院
許XX 詐騙罪

判處九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另須向澳門特區支付澳門幣20多萬元及相應利息。
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5 初級法院 何XX
黃XX
賄選罪

判處何XX一年六個月徒刑;判處黃XX一年三個月徒刑。兩人均被判處中止行使政治權利兩年的附加刑。
本案已上訴至中級法院。

6 初級法院 趙XX
吳XX
陳XX
陳XX

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清洗黑錢罪
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

未能證實四人曾實施控訴書內所載的犯罪事實,故判決所有控罪不成立。
7 初級法院 顏XX
蕭XX

濫用職權罪
公務員實施之偽造罪

因事實不獲證實而判決控罪不成立。
8 初級法院 杜XX

濫用職權罪
違反保密罪

兩罪併罰,處一年三個月徒刑。
9

初級法院

中級法院
Luc XX 三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數罪競合,處四年六個月徒刑。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陳XX 三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數罪競合,處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緩刑的條件為向澳門特區支付澳門幣20萬元。
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許XX 三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數罪競合,處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緩刑的條件為向澳門特區支付澳門幣20萬元。
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方XX 三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數罪競合,處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緩刑的條件為向澳門特區支付澳門幣20萬元。
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林X 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數罪競合,處三年三個月徒刑
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劉XX

一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一項清洗黑錢罪

判處五年三個月徒刑。
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羅XX

一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一項清洗黑錢罪

判處五年三個月徒刑。
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陳XX 清洗黑錢罪

判處三年徒刑。
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10 初級法院 廖XX

兩項偽造罪
一項濫用職權罪

兩罪競合,判處兩年徒刑。
11 初級法院 劉XX

一項違反保密罪
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兩罪競合,處兩年六個月徒刑。
本案已上訴至中級法院。

徐XX 行賄罪 判處一年徒刑,緩刑兩年。
梁XX 行賄罪 判處一年徒刑,緩刑兩年。
劉XX 行賄罪 判處一年徒刑,緩刑兩年。

六、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

《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自1998年實施以來,至今已有十七年。特別是兩年多前修訂後,獲得市民更大的關注和認同。公開財產機制不僅保障了市民的知情權及監督權,亦是特區政府貫徹陽光政策重要的一環。故此,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對落實現屆政府的施政目標具有積極意義。

公署揭發的犯罪案件中,部分涉及財產來源不明、資料不正確等與財產申報相關的犯罪。打擊財產申報方面的犯罪有利於建立更具公信力的財產申報制度,也有助於建立廉潔的公務員隊伍。

為使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順利執行,公署經常與各部門及機關進行溝通和協調,以檢討和優化相關工作流程。2015年全年,申報人與其配偶或有事實婚關係者均依法申報,未出現因欠交申報書或以不當形式提交申報書而須承擔有關法律責任的個案。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達到預期的目標及效果。

公署於2015年度共接收14,826名公務人員提交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具體資料如下:

2015年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人數統計表

提交申報書原因 人數
開始擔任職務 3,454
職務變動 4,419
終止職務 2,004
五年更新 2,786
隨配偶更新 627
履行提供資料義務 1,278
自願更新 258
總計 14,826

隨著電子政務日益普及,公署於2013年年初推出“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以電子形式送交通知書。該系統使用三年以來,減少了以人手方式送交通知書的工作量,有助於各部門提高行政效率,亦使公署的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更加快捷暢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共有55個部門及機關使用該系統,超過與公署慣常有財產及利益申報文書往來的部門及機關的半數,成效理想。

此外,為了讓更多公職人員掌握有關法律制度內容及正確填寫申報書,確保提交申報書過程順暢,公署於2015年繼續為新入職人員數目較多的部門舉辦財產及利益申報講解會。今後,公署會繼續開展宣傳及推廣工作,使更多公務人員認識財產及利益申報制度及其意義,強化廉潔奉公精神。

第三部分

行政申訴

一、概述

除反貪工作外,公署亦嚴格依照組織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履行行政申訴職責,監察公權力的合法行使,透過糾正建議或勸喻,督促公共部門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嚴格依法行事,並在遵守合法性原則的前提下,以合乎善意和崇尚效益的理念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務,藉此提升公共行政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此外,公署亦會透過調查工作,審視部門履行職責時所執行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社會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並提出改善建議。

就市民提出的各類投訴及查詢,公署均積極處理和跟進,確保調查工作公正持平,不偏袒或貶抑事件中任何一方,依法對公共部門工作模式或運作流程進行系統調查和分析。

過去一年,公署開立482宗行政申訴個案及接收673宗求助諮詢,有關申訴個案和諮詢主要涉及公職制度、紀律部隊執法、土地工務、市政及交通等事宜,可見雖然近年公共部門已採取若干措施提升服務質素和行政效率,但一般居民仍對與民生關係密切的公共服務較為不滿,相關部門應對此加以留意。

在專案調查方面,公署公佈了《關於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的調查報告》和《關於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有關報告除了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進行調查和分析外,亦揭示出行政當局在處理有關問題時對應予執行的法規的內容及其合法性缺乏深刻認識,未有嚴格依法行事,以及政策執行機制欠缺透明度,不利公眾進行監察等不足之處,並提出相應的改善建議。

此外,公署作為監察部門,必須以更為嚴謹的工作態度和卓越的工作能力履行自身職責和執行日常任務,以增強公眾對公署的信心。為此,公署一方面透過重整工作流程和人員分配,改善調查工作的質素和效率;另一方面,公署一如既往積極參加國際或區域申訴組織舉辦的培訓活動,讓工作人員了解、學習外地處理行政申訴個案的先進經驗,以提升人員的調查能力。通過上述方法,公署致力打造一支更具專業水平的調查團隊,務求以更優質的工作成果回應社會的訴求。

二、行政申訴和求助諮詢個案的統計情況

公署於2015年共收到482宗行政申訴個案,其具體情況統計如下:

涉及的事宜 數目
公職制度 160
▷ 內部管理 44
▷ 人員權益 43
▷ 紀律問題 40
▷ 人員聘用 33
市政 33
▷ 環境衛生 12
▷ 公共設施 8
▷ 占用公地 7
▷ 行政准照 3
▷ 巿販 2
▷ 其他 1
土地工務 37
▷ 違法工程 20
▷ 物業使用監管 6
▷ 土地批給 4
▷ 工程准照及驗收 1
▷ 其他 6
交通事務 23
▷ 公共運輸 10
▷ 交通規劃 8
▷ 車輛/駕照 5
勞工事務 17
▷ 勞資糾紛 15
▷ 外僱 2
公務採購 3
紀律部隊的管理及執法 56
醫療衛生 14
噪音 13
經屋/社屋 11
教育 10
社會援助/保障 9
政府資助 6
樓宇滲漏 6
大廈管理 6
身份證明 4
旅遊文化 4
博彩監察 4
消費權益 3
體育 3
稅務 3
郵政服務 3
公共事業監管 2
其他程序失當 29
非公署權限 23
▷ 刑事範疇 11
▷ 司法範疇 6
▷ 私法問題/私人糾紛 6

總數

482

2015年公署共接收673宗求助諮詢個案,其具體情況統計如下:

涉及的事宜 數目
公職制度 144
▷ 人員權益 46
▷ 紀律問題 45
▷ 內部管理 33
▷ 公職義務 12
▷ 人員聘用 8
廉潔操守指引 33
紀律部隊的管理及執法 77
市政 47
▷ 環境衛生 16
▷ 占用公地 10
▷ 行政准照 8
▷ 小販 4
▷ 公共設施 2
▷ 其他 7
勞工事務 28
▷ 勞資糾紛 22
▷ 外僱 4
▷ 非法工作 2
公務採購 15
土地工務 28
▷ 違法工程 21
▷ 工程驗收 2
▷ 物業使用監管 1
▷ 其他 4
交通事務 32
▷ 公共運輸 22
▷ 車輛/駕照 8
▷ 交通規劃 2
經屋/社屋 19
醫療衛生 19
稅務 8
噪音 8
教育 7
政府資助 7
公共事業監管 7
金融監管 6
樓宇滲漏 6
社會援助/保障 5
大廈管理 4
身份證明 4
消費權益 4
個人私隱 3
非法旅館 2
體育 2
公署權限及職能/法例諮詢 21
其他程序失當 24
非公署權限 113
▷ 刑事範疇 35
▷ 司法範疇 29
▷ 私法問題/私人糾紛 49

總數

673

三、專案調查

公署於2015年公佈了《關於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的調查報告》和《關於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兩份專案調查報告,分別對市政條例和市政規章的有效性和適時性,以及行政當局處理“閒置”土地流程和對有關狀況所作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分析,披露當中出現的問題及提出相應改善建議。

在《關於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的調查報告》中,公署發現交通事務局仍適用已失效的《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下稱《駕考中心使用規章》)管理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並引用該規章作出罰款決定,違反行政當局必須遵守的“合法性原則”。此外,由於上述使用規章是由前澳門市政廳制定的市政條例,所以在調查過程中公署亦對現時仍生效的市政條例和市政規章進行審視,發現部分市政條例及規章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現實狀況與規範內容相違背的情況。因此,公署向權限部門提出相應改善建議,包括向曾依據已失效的《駕考中心使用規章》被處罰的人士退還罰款,儘快就駕考中心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新的規範性文件,因應實際情況儘快修訂已與現實狀況脫節的市政條例和市政規章,以及對有關條例和規章進行全面清理。

在《關於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內,公署對行政當局處理“閒置”土地的工作流程和將十六幅土地不被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作出分析後,認為《土地法》並未對在何種情況下適用罰款或宣告批給失效兩種處罰作出明確的規定,故行政當局可按部門的技術和法律分析,作出是否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對於十六幅土地不被宣告批給失效的具體原因及考量,屬行政當局自由裁量的範疇,公署不具備權限和技術資源評判有關決定是否最為合適。

然而,在調查過程中,公署發現存有若干已屆滿批給期而未完成利用的土地,但行政當局仍未及時宣告批給失效的行政上不作為的情況,以及法律制度和行政程序應予以檢討和完善之處,例如《土地法》並未對何謂可歸責於承批人延誤利用土地、宣告批給失效的標準、延長土地利用期限批示的公佈作出明確規定,工務部門在處理“閒置”土地問題時的信息發佈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在管理土地的過程中存在不主動、不系統、不科學等問題。

因應有關問題,公署向行政當局提出相應改善建議,包括儘快對已屆滿批給期且仍未完成利用的土地宣告批給失效;適時修訂《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使到權限部門在處理逾期未利用土地和延續土地利用期的個案時,更能有理有據地作出決定和增加決策透明度,減少“黑箱作業”的疑慮;在土地管理方面,權限部門應建立一套更為科學、聯動和嚴謹的工作機制,及時和準確向社會發佈處理“閒置”土地的相關信息,以利於公眾和輿論監督。

四、案件摘要

在2015年完成處理的行政申訴個案中,公署選取了以下若干較具代表性的個案,供社會各界參閱。一方面可讓公眾加深了解公署的工作,進一步認識現行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亦希望各公共部門能引以為鑑,避免重蹈覆轍,促使部門依法行政,提升施政成效。

個案一

投訴人於2015年4月向公署投訴,指因非法釣魚而被民政總署(下稱“民署”)於2015年1月罰款。投訴人於2015年4月下旬到民署繳付罰款時,獲民署人員告知因30天的繳付罰款期限已過,個案已轉交財政局稅務執行處處理,投訴人須到該處繳交罰款。基此,投訴人前往稅務執行處辦理繳款手續,卻獲該處人員告知個案資料仍在民署,未能收取相關的罰款。投訴人隨即返回民署反映情況,經一輪波折,民署人員終接納投訴人繳付罰款。

經公署調查,獲民署確認投訴人所述情況屬實。投訴人到民署繳納罰款時,民署的電腦系統顯示投訴人的個案已被移送到財政局稅務執行處,於是告知投訴人應前往稅務執行處處理有關事宜,但實際上有關個案資料仍在民署並未移交。民署在回覆公署的調查時表明會採取措施優化運作,避免上述情況再次發生。

個案二

公署於2015年4月底收到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寄來的信函及文件,內容涉及一宗簡易調查程序個案。

事源2015年3月有報道指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的一名委員涉嫌在其兄長的資助申請個案中,未有履行必須迴避義務及協助其兄長取得資助,對此,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簡易調查程序。

2015年4月,預審員完成調查程序,結論為未發現該名委員違反迴避的義務及影響基金的審批程序,同時也沒有發現該名委員在調查程序中曾經引導工作人員作證,因此建議將程序作歸檔處理,這一結論獲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同意。

但是,預審員在得出調查未有發現違法或違規行為的結論並建議將程序作歸檔處理後,又建議將簡易調查程序卷宗及相關資料送交公署跟進。鑑於當時事件涉及嚴重的違法行為的講法已經廣泛流傳,考慮到市民的知情權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署在收到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遞交的文件後馬上依法立案並即時跟進處理。

公署經過深入分析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提交的文件,並作出必要的補充調查後,同樣認為無證據證實該名委員在涉及其親屬的基金申請及審批程序中有違法或違規行為,因此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第12條的規定,因證據不足而將有關卷宗歸檔。

在公署公佈了調查結論後,有文化產業基金的工作人員公開向傳媒表示在簡易調查程序中曾經受到壓力,而且有說法指該名委員曾經企圖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顧問打聽有關調查程序的情況。為此,公署就是否有人干預簡易調查程序的問題再次跟進調查,並向包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人員在內的多名相關人士反覆求證,但未有人能夠提出任何具體的證據證明存在有關情況,因此維持將有關調查程序歸檔的決定。

個案三

2014年5月一名澳門理工學院(下稱“理工學院”)學生向公署投訴,指同校一名在職教授向其借錢不還,經向理工學院求助不果,故向公署投訴。

雖然投訴人與教授之間的錢債關係屬私人債務關係,但是公署在處理個案的過程中發現,投訴人與該名教授屬同一課程的在讀學生及任教老師,該名教授向投訴人借錢時,尚有成為投訴人的任教老師的可能性,該名教授與投訴人之間有潛在及可預見的公務往來關係。因此,該教授以教職員身份向投訴人借錢,明顯存在利益衝突問題。

公署認為該名教授的行為違反了《澳門理工學院人員廉潔守則》有關預防及避免利益衝突的規定,亦違反了《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第88條所訂的無私義務。然而,在處理此糾紛的過程中,理工學院並無根據《人事章程》的規定對該名教授提起紀律程序。在收到公署的意見後,理工學院已對該名教授提起紀律程序。據了解,該教授因違反無私等公職義務而被科處紀律處分。

個案四

投訴人於2014年6月向公署投訴,指其曾前往房屋局舉報某人未經批准在社會房屋收留租賃合同內未載明的人士,但房屋局在之後處理該案時,不當洩露了其身份,以致某人知悉投訴人曾向房屋局作出舉報。

公署經向房屋局索取資料後發現,涉案職員雖然並沒有直接或以明示方式向被舉報人透露投訴人的身份資料,但在調查該案的過程中,曾向被舉報人提及投訴人的姓氏及其他識別資料,並提醒被舉報人需要保護自己,不要隨便向他人透露太多個人隱私。

針對涉案職員涉嫌不當洩露投訴人身份一事,經公署轉介房屋局跟進後,局方已對涉案職員提起紀律程序。然而,公署發現有關紀律程序存有若干不足之處,其中包括預審員未有完整記錄與涉案職員的面談內容以及預審員遺漏詢問某些事實等。為此,公署促請房屋局採取適當措施予以跟進。房屋局回覆公署表示雖然有關的不足不會影響紀律程序有關事實的認定,但會充分吸納公署的意見,完善日後開展的紀律程序。

個案五

投訴人於2015年7月向公署投訴,指社會保障基金(下稱“社保基金”)以其2014年度身處澳門不足183日為由,不將其列入公積金制度的2015年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

公署經調查得悉投訴人於2014年有三次經機場出入境時交替使用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以致社保基金以投訴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核查其出入境紀錄時,出現出入境紀錄不全而以為其不在澳門的情況。

另一方面,投訴人為提出聲明異議向治安警察局申請出入境紀錄證明書作為證據。但因投訴人向治安警察局申請時,僅提供了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編號,而治安警察局僅以申請表所載的身份證明文件翻查紀錄及發出相關證明書,致使證明書也未能全面顯示出入境紀錄,最終得出投訴人在2014年度身處澳門不足183日的結論。

公署查證後顯示投訴人於2014年內身處澳門的期間已滿183日,理應符合相關規定,可被列入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因此去函社保基金反映。社保基金其後向公署表示,已將投訴人納入上述分配款項名單內。

鑒於澳門居民依法持有多種證件進出境的現實,為避免出現出入境資料不完整的情況,治安警察局接納公署的意見,在出入境紀錄證明書申請表的相關欄目中,添加各類證件類別供申請人填寫證件編號,並加註“倘未盡數提供所用作出入境之證件類別及編號,會導致所查詢的紀錄顯示不全"的提醒字句。

個案六

投訴人於2013年8月向公署投訴,指其於2003年聯同妹妹組成家團購入一經濟房屋單位,惟一直未獲安排簽署正式買賣公證書。及至2013年,當其他申請人接獲通知可以辦理買賣公證書時,投訴人卻收到房屋局的通知指由於投訴人妹妹已屬一私人住宅單位的所有人,故不符合第13/93/M號法令第4條的規定,並因此不能獲發用作辦理樓宇買賣公證書的“核准書"。

公署調查後發現,投訴人於2003年1月已與房屋局簽訂經濟房屋單位的預約賣買合同,並隨即入住該經濟房屋單位,在同年5月已按照局方的要求辦理了繳納印花稅的手續,並提交了辦理買賣公證書手續所需的文件,而當時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均符合法定申請經濟房屋的條件。然而,基於行政當局與經濟房屋發展商之間的問題,導致投訴人一直未能完成樓宇買賣公證書的手續。

在等候辦理買賣公證書的期間,投訴人的妹妹在2006年因結婚而另置新居,並因與配偶選擇了一般共同財產制而成為一私人住宅單位的所有人。

公署認為,投訴人在2003年已按照當局的要求遞交所有辦理買賣公證書的文件,故其當時未能獲發“核准書"並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買賣公證書,投訴人並無過錯,行政當局不應使投訴人簽署買賣公證書的合理期望落空。

經公署一再向房屋局反映立場及要求處理後,房屋局最終接納了公署的意見,決定向投訴人發出“核准書",使投訴人得以簽署買賣公證書。

個案七

舉報人於2014年9月向公署投訴,指某社團於2014年連續幾個月獲文化局直接判給為三個文藝活動提供口述影像服務,質疑局方無依法向其他能提供同類服務的實體詢價。

文化局在回覆公署的調查時解釋,在澳門的劇場及展覽場地提供口述影像及視形傳譯是新嘗試,本澳的團體對此仍相當陌生,而某社團有提供口述影像服務的經驗,具備相關導師和視障及聽障團體的聯繫網絡。基於上述原因,文化局根據第122/84/M號法令的規定,連續三次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直接判給該社團為視障及聽障人士提供口述影像服務。

公署分析後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僅當有關服務具有特殊性、不可替代性及作出判給對特區有利的情況下,才可豁免書面諮詢並進行直接判給。公署經調查後發現,除某社團外,本澳尚有其他實體亦能提供口述影像服務,因此,文化局三次直接判給某社團提供口述影像服務並不符合第122/84/M號法令的規定,尤其不符合有關“不可替代性"的規定。

因此,公署去函文化局建議日後在採購類似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其他能提供同類服務的實體報價,以確保公平競爭。文化局回覆表示認同公署提出的建議,日後進行類似服務採購時,將儘量邀請其他可提供同類服務的實體報價,並制定合適的評分準則,以公平、公正的標準進行判給。

個案八

公署在2015年陸續接獲若干投訴,指旅遊局要求工作人員於辦公時間以外為籌備或召開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會議而提供超時工作,但並沒有向有關人員支付超時工作補償。投訴人認為上述安排違反法律規定,要求公署介入。

旅遊局在回覆公署的調查時指出,如轄下工作人員為籌備或召開旅遊基金會議而提供了超時工作,局方均按現行制度規定給予超時工作補償。然而,由於部分工作人員應上級要求提供超時工作後沒有向局方提出申請,所以未能進行超時工作的結算,因此出現相關工作人員沒有取得超時工作補償的情況。

公署分析後認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工作人員應上級的要求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視為超時工作。除特殊情況外,如工作人員應上級要求或在預先許可的情況下提供超時工作,已具備收取超時工作補償權利,當中並不取決於工作人員有否向部門申請補償,部門應該根據掌握的資料展開超時工作補償的內部行政程序。基此,公署去函旅遊局闡明上述立場,建議局方採取措施加以糾正。旅遊局接納公署建議,採取了適當措施補正。

第四部分

宣傳教育

一、倡廉教育工作

公署積極開展倡廉教育工作,弘揚社會廉潔風尚。2015年,公署舉行各類講座及座談會共463場,參加者達25,540人次,對象包括公務人員、社團成員、商業機構僱主僱員、青少年及中小學生等。

2015年各類講座及座談會統計總表

主題 對象 場數 人數
持廉守正、廉潔奉公、公務採購、財產申報 公務人員 95 4,810
《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座談會 私人機構、公共部門、教育機構 62 3,045
廉潔意識 社團、教育機構 7 259
誠信教育 青少年學生 299 17,426
總計 463 25,540

2005至2015年講座人數比較表

(一)公務人員倡廉教育

公署一向重視公務人員的廉潔操守建設。2015年,公署繼續有系統地為各公共部門人員舉辦廉潔講座,共計95場,參加者4,810人次,講座的主題包括廉潔操守、公務採購、財產申報等。

2015年公務人員講座統計表

主題 部門 對象 場數 人數
持廉守正 人力資源辦公室 人員 3 90
司法警察局 一等刑事偵查員 3 95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人員 4 140
房屋局 新入職人員 2 160
社會保障基金 人員 2 110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人員 6 240
消防局 人員 1 80
退休基金會 人員 1 3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人員 1 60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人員 3 324
澳門海關 晉升首席關員 2 76
教育暨青年局 新入職人員 1 100
澳門監獄 晉升副警長 1 16
燃料安全委員會 人員 1 15
衛生局 新入職人員 2 500
環境保護局 人員 4 240
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 人員 3 170
晉級培訓 民政總署 人員 4 140
行政公職局 人員 27 945
廉潔奉公 行政公職局 人員 14 490
民政總署 新入職人員 3 180
衛生局 衛生督察 2 90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保安學員 2 284
澳門海關 新入職人員 1 37
廉潔奉公、財產申報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保安學員 1 163
公務採購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採購人員 1 35

合計

95 4,810

(二)私營部門防貪教育

公署在2015年持續為民間社團、私人機構及教育機構舉辦關於《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的座談會,按不同界別人士、機構設計內容,跟與會者互動交流。另外,亦與公共部門合辦“私營部門防貪”座談會,向部門人員及相關人士、機構的工作人員講解私營部門防貪法律。2015年度共舉辦座談會62場,參加者達3,045人次。

同時,公署還透過電視廣告、電台廣告、戶外廣告、巴士車身廣告、電視節目、報章專欄,以及出版刊物等宣傳私營部門防貪信息。

2015年私營領域座談會人數統計表

類別 實體 對象 場數 人數
私人機構 奧雅納(ARUP)工程顧問公司 員工 1 30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 1 100
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 員工 2 60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員工 1 30
利華行有限公司 員工 1 30
私人機構 利嘉閣(澳門)地產有限公司 員工 1 80
俊和發展集團 員工 4 140
皇都酒店 員工 3 240
科達有限公司 員工 3 60
澳門凱旋門酒店 員工 2 60
澳門匯業銀行 員工 2 45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 主管及員工 1 250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 1 80
澳門電力公司 員工 1 40
公共部門 勞工事務局 房地產經紀 1 30
社會工作局 受資助機構 3 240
運輸基建辦公室 員工、供應商 2 70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高校學生社團、民間團體及大專生 2 169
教育暨青年局 受資助機構人員、學校管理層 4 300
教育機構 澳門旅遊學院 導遊 26 991

合計

62 3,045

(三)青少年誠信教育

公署一向重視青少年誠信教育工作。2015年,公署為本澳中、小學生舉辦了各類型活動,以多元化的方式宣傳誠信守法意識,推動青少年建立誠信守法的正確觀念。公署為中、小學生舉辦了299場廉潔講座,出席學生達17,426人次。

1.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在中學推動多年,得到本澳教育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年內,公署針對不同的成長階段設計主題內容,派員到校內向中學生講解與誠信有關的主題,藉個案短片、生活例子及社會時事等多元化方式,與青少年學生討論誠信與守法的重要性,藉此引導青少年建立良好品格。年內計有20間學校參與,共舉辦了講座113場,出席學生達10,236人次。

2015年“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學生人數統計表

學校 場數 人數
中葡職業技術學校 5 588
氹仔坊眾學校 3 260
同善堂中學 1 70
高美士中葡中學 6 530
培正中學 4 1,840
培華中學 2 325
培道中學 10 1,339
勞工子弟學校(中學部) 1 270
菜農子弟學校 2 315
慈幼中學 8 249
新華中學 3 117
粵華中學 11 1,807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3 332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二、三校 1 30
聖羅撒女子中學中文部 29 1,066
聖羅撒英文中學 4 94
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 2 304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13 393
鏡平中學 1 202
澳門浸信中學 4 105
合計 113 10,236

2. 中學“畢業生誠信必修課”專題講座

“畢業生誠信必修課”專題講座向應屆中學畢業生講解實用的廉潔指引,使其在步出校園、踏足社會前能清晰了解澳門現行的反貪法律及防貪知識,能知法守法,活出正面健康人生。2015年度共有9間學校參加了此講座,舉辦場次共22場,參與學生人數為1,696名。

2015年“畢業生誠信必修課”學生人數統計表

學校 場數 人數
中葡職業技術學校 1 140
高美士中葡中學 1 99
培華中學 1 195
培道中學 1 150
陳瑞褀永援中學 1 106
慈幼中學 3 124
粵華中學 3 518
聖羅撒女子中學中文部 8 292
聖羅撒英文中學 3 72
合計 22 1,696

3. 中學“廉潔周”

公署定期與本澳中學合辦“廉潔周”,在校內舉行“廉潔和誠信”為主題的系列專題活動。

2015年,公署分別與陳瑞祺永援中學、氹仔坊眾學校、培道中學、新華學校和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共5間中學合辦“廉潔周”活動。在“廉潔周”期間,公署人員到學校舉辦專題講座、在校園內擺放展板並進行問答遊戲。除此之外,公署更與校方合作,舉行多元化活動,把誠信、守法和公平競爭等主題融入學生的校園生活中。

其中,陳瑞祺永援中學舉辦了以“加強刑罰有助防止貪腐”為主題的辯論比賽;新華學校和氹仔坊眾學校以“誠信和廉潔”為題分別進行了四格漫畫和插畫創作比賽;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除了舉辦四格漫畫比賽,又進行了口號創作比賽;培道中學則進行了“誠信短文”寫作比賽。學生在各類創作和寫作活動的過程中反思了社會廉潔的重要性,加深了個人對誠信操守的認知和重視。在活動期間,公民科教師更運用公署出版的中學誠信教材《學而思》,藉教材套提供的短片和工作紙等,與同學探討誠信價值等議題。

4. 拜訪小學推廣新版《誠實與廉潔》小學誠信教材

2005年推出的《誠實和廉潔》小學教科書及教材套已使用多年,為此,公署對教材內容作全面更新,於2014年推出全新版本教材,因應澳門社會現況設計教材內容,並配以互動教具和影音輔助教材,方便教育工作者教學。

因應第三版全新教材推出,公署於2015年拜訪了本澳九間小學,分別為:澳門菜農子弟學校、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培道中學小學部、廣大中學小學部、福建學校、九澳聖若瑟學校、何東中葡小學、北區中葡小學及培正中學小學部。在向學校校長及老師介紹教材的內容的同時,亦藉此聽取各校寶貴意見。據資料統計,本澳超過七成學校已於2015學年使用新修訂教材。

總結各校回饋意見,均表示新版教材給予了教師更多品德教育的素材、影音輔助教具能配合到課堂所需、課後延展活動亦可鞏固學生所學;亦有部分學校建議公署推出初小學生的誠信教材。透過訪校,公署獲得許多寶貴意見,這對未來推行宣傳教育工作大有裨益。

5. “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以小三至小六學生為對象的“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持續舉行,透過互動的方式向小學生宣傳誠實守法的信息。該活動共舉辦了151場,參與小學共29間,學生人數為4,988人。

2015年參加“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學生人數統計表

學校 場數 人數
二龍喉中葡小學 5 59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 1 200
天主教海星中學(分校) 1 28
北區中葡小學 4 44
氹仔中葡學校 4 50
何東中葡小學 3 55
青洲小學 9 290
培正中學 22 987
培道中學(南灣分校) 4 99
培道中學(小學部分教處) 6 164
培道中學氹仔小學分校 2 65
陳瑞祺永援中學 12 542
慈幼中學(小學部) 8 288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小學部) 2 61
聖善學校 2 31
勞工子弟學校(小學部) 6 224
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 2 90
嘉諾撒聖心中學 4 118
蓮峰普濟學校 4 110
鄭觀應公立學校 2 34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小學 4 126
澳門中德學校 9 285
澳門坊眾學校 6 200
福建學校 9 268
濠江中學附屬小學 4 107
鏡平學校(小學部) 10 350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一校) 1 25
聖瑪沙利羅學校 1 36
九澳聖若瑟學校 4 52
合計 151 4,988

6.“威廉陪你過兒童節”特備活動

2015“威廉陪你過兒童節”六一特備活動,再以全新的“故事箱”說故事形式,由公署人員進入學校或接待到訪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廉潔樂園”的小一至小三學生,與他們一起探討誠實守紀的主題。

2015年參加“威廉陪你過兒童節”特備活動學生人數統計

學校 場數 人數
氹仔中葡學校 2 55
新華學校 3 91
濠江中學附屬小學 6 150
海暉學校 1 170
聖善學校 1 40
合計 13 506

(四)市民大眾廉潔教育

公署持續開展面向市民大眾的肅貪倡廉宣傳教育工作,以不斷提高市民反貪意識,發揮社會監察作用,舉報貪污賄賂行為,維護社會的廉潔正義。2015年,公署為社團、部門及機構等舉行廉潔意識講座共7場,參加人數259人。

2015年社團、公共部門、教育機構講座統計表

社團/機構/部門組織活動 場數 人數
青洲伯大尼安老院 1 8
望廈坊會頤康中心 1 45
澳門理工學院——百家樂專業證書培訓課程 2 79
澳門聖若瑟大學 1 27
統計暨普查局——兼職調查員 2 100
合計 7 259

(五)“影像傳誠”中學生創意短片比賽

公署於2015年10月舉辦“影像傳誠”中學生創意短片比賽,希望透過是次比賽,讓學生從日常生活反思誠信的重要性,並藉創意作品宣揚誠信、廉潔的訊息。

比賽分為初中及高中組,本澳中學生可以個人或小組形式參加。參賽者可以“公平競爭”、“金錢價值觀”、“誠實守信”、“廉潔不貪”、“誠信”等作為主題,利用攝錄機、相機或手機,拍攝短片參賽。比賽結果於2016年揭曉。

二、社區推廣工作

(一)社區辦事處接收的投訴、舉報及諮詢

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及氹仔社區辦事處的設立,為市民提供了更便捷的投訴、舉報及諮詢渠道。兩社區辦事處在2015年共接獲投訴或舉報、求助諮詢及簡單查詢合共699宗。

2015年黑沙環及氹仔社區辦事處收到的

投訴、舉報及求助查詢統計表

投訴/舉報 求助諮詢 簡單查詢
親身 書面投訴 親身 電話
51 24 65 338 221
小計:75宗 小計:624宗
總計:699宗

(二)拓展社區關係

為爭取市民大眾支持廉政建設工作,公署深入社區展開肅貪倡廉宣傳工作,同時收集市民對公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適時調整工作策略,更有效地回應社會對於廉政建設的訴求。

2015年,公署分別出訪了街總家庭服務中心及筷子基坊眾互助會,收集市民對澳門廉政工作的意見,同時探討雙方日後合作的可能性。此外,公署亦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包括由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及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分別舉行的“六一國際兒童節園遊會”,透過富趣味的攤位遊戲,向區內的市民,特別是青少年及兒童宣揚廉潔守法的意識,在輕鬆活潑的氣氛下,令廉潔守法等正面價值觀更易於植根市民心中。

(三)“共建廉潔新社區"綜藝活動

為持續向市民宣揚廉潔、誠信、守法等價值觀,公署與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青年委員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青年事務委員會、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及澳門婦聯青年協會於2015年10月17日假祐漢街市公園合辦“共建廉潔新社區”綜藝活動。當天活動除設有攤位遊戲,還有多項表演節目,內容與廉潔、誠信、公平、正義感等信息有關,吸引不少市民參加。

(四)其他宣傳推廣工作

為令廉潔意識能滲透至全澳社會,公署透過各種不同途徑,積極宣傳肅貪倡廉信息。2015年,公署繼續透過刊登平面及電子廣告、定期在本澳各大中文報章刊登《廉政園地》專欄、派員在澳門電視台“諮詢奉告”節目中介紹與廉政工作相關的資訊,令廉潔資訊能廣泛傳播。

三、廉潔義工隊

2015年,“廉潔義工隊”繼續在公署的倡廉宣傳推廣活動提供了大力協助,包括協助公署的活動攤位遊戲、宣傳刊物拍攝及戶外宣傳活動等,身體力行向社會大眾宣傳廉潔守法訊息。

第五部分

對外交流與培訓

2015年,公署的對外交流、區域及國際合作與會議、人員培訓等各項活動持續展開。

一、接待來訪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鄭紅於2015年7月下旬率團來訪,與廉政專員張永春進行工作會談。張永春簡要介紹公署的職能、架構及工作情況並表示,公署與內地相關機構一直保持著緊密的合作關係,對雙方的個案協查及其他工作起到推動作用。

2015年,公署分別接待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監察廳、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學會、台灣廉政署,以及歐盟委員會反欺詐局、愛爾蘭駐港總領事館、莫桑比克駐澳總領事館、莫桑比克檢察院反貪辦公室、東帝汶反貪局、新加坡賭場管制局等代表團,加深相互了解,交流工作經驗,推動合作關係的發展。此外,公署亦接待了“美高梅”法規部門領導人員,為完善博彩企業的內部廉潔管理制度提供意見。

二、外訪及參加區域、國際會議

2015年,公署外訪及參加的區域、國際會議主要有:

公署代表團赴北京訪問,分別拜訪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及監察部,介紹公署情況,就加強在反貪倡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交換意見。

公署代表團赴香港特區出席香港廉政公署第六屆國際會議,並拜訪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代表團赴泰國參加由亞洲申訴專員協會及國際申訴專員協會舉辦的國際研討會。

公署代表團分別赴維也納、香港及北京出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有關澳門特區履約情況的審議會議。

公署代表團赴俄羅斯聖彼得堡出席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八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就“預防與教育”議題與各國代表交流意見及分享經驗。

公署代表團赴巴基斯坦伊斯蘭堡出席第14屆亞洲申訴專員協會會議及第17屆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

公署代表團赴廣西南寧出席第九屆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

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事務協調組工作

2015年8月,負責審議我國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審議國巴哈馬和越南派出專家前赴北京進行國別訪問,並對我國的履約情況開展審議工作。由於該公約亦適用於澳門特區,故公署和特區其他部門的人員也前往北京參加會議,接受有關國家的履約審議。

四、人員培訓

2015年3月下旬,泰國申訴專員公署、國際申訴專員協會及亞洲申訴專員協會在泰國聯合舉辦國際研討會和培訓工作坊,就行政申訴領域的知識、經驗及技能展開交流與培訓,其中包括投訴處理及調查、不合理投訴行為管理等議題。公署人員應邀出席活動和參加培訓。

第六部分

附件

附件一

廉政公署處理陳訴(陳述、投訴及舉報)流程圖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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