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會

公 告

為填補行政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政府總部行政會秘書處行政、財政及資訊處內,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經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開考公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下列空缺而舉行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的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兩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兩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審 計 署

名 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張雅麗

83.50

2.º

盧美莉

83.33

3.º

陳舒巍

81.3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楊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凱詠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錦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名 單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電子及通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馬國生

86.6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鋒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永祺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梁 金玉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陳活棱

81.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梁永德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周榮新

候補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事處特級技術輔導員 鍾苑琪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茲公佈,行政公職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三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知識考試(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查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該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5/SAEAP/90號批示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六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四缺,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為填補身份證明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第01/LAB/2016號公開招標

“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

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萬元正($4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民政總署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

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二缺,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通 告

第03/VPL/2016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7/PCA/2016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茲決定如下:

一、修改第02/VPL/2016號批示附表II及附件III有關建設處的主管人員,該批示為本人所作之轉授權行為。

二、追認獲轉授權人陳頴光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三、在不妨礙上款之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

附表II

關於第02/VPL/2016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建設處

陳頴光*

*代任制度

附表III

關於第02/VPL/2016號批示第四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建設處

陳頴光*

*代任制度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公 告

按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招收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七十名學員之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知識試舉行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上載於本中心網頁(www.cfj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現刊登二零一六年第二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目的

許可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澳門公務人員體育會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

01.02.2016

$ 23,192.50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

15.04.2016

$ 18,829.40

澳門民政總署司機互助會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

15.04.2016

$ 12,450.00

澳門基層公職人員協會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

15.04.2016

$ 13,950.00

澳門民政總署司機互助會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

27.04.2016

$ 23,465.00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委員:梁少峰、伍雪賢

通 告

第01/CAFSAPM/2016號決議

授予權限

根據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0/97/M號法令第四條c)項,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的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予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及委員梁少峰共同行使支付許可之權限,當前述成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行使該權限。

二、對於行使本決議所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起,因行使本決議第一款規定的權限而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高炳坤

委員:梁少峰

林宇杰


退 休 基 金 會

名 單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江海莉

86.25

2.º

周桂芳

85.81

3.º

余玉蓮

85.7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副主席 沙蓮達

正選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雁兒

候補委員:退休基金會處長 李偉雄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國華

87.69

2.º

譚春梅

86.6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羅禮堅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蓮

民政總署一等獸醫 林綺華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曹嘉賢

81.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周桂芳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首席特級技術員 羅日昌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特級技術員 黃華森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嘉嘉

83.2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首席特級技術員 羅日昌

正選委員: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妙瑜

候補委員:退休基金會二等技術員 梁偉瑩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梁世威

82.6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陳楊智慧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燦明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退休基金會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兩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14樓退休基金會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退休基金會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兩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14樓退休基金會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助理技術員範疇)三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14樓退休基金會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鄧詠恩

81.50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潤德

正選委員: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展東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美梨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微

80.78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詠坤

委員:首席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鄭嘉茵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羅佩雯

公 告

茲特公告,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所作批示,決定透過第02/CP/DSF-DAF/2016號公開招標以提供“財政局轄下大樓及設施的清潔服務”。

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有興趣的投標人士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和承投規章,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財政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免費下載。

標書必須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中午十二時或之前交至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行政暨財政處。

為保證切實及準時履行提交標書所承擔的義務,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遞交澳門幣玖萬捌仟捌佰元正($98,800.00)作為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可透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為之,如屬現金存款,須向本局行政暨財政處索取存款憑單。

開標定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進行。倘本局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判給依據下列因素及有關權重為標準:

a. 價金——佔45%;

b. ISO特定資格認證書——佔5%;

c. 受僱員工具認可的有關招標業務的專業培訓——佔10%;

d. 承諾僅僱用本地工人聲明書——得10%或承諾所僱人員大部份為本地工人的聲明書——得5%;

e. 擁有的清潔設備——佔8%;

f. 提供的清潔劑符合環保標準——佔8%;

g. 經驗——佔6%;

h. 員工數量(公司規模)——佔5%;

i. 推薦信——佔3%。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二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 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吳家棋

73.3

a)

2.º

卓斌

73.3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職級的年資較長。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健民

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彭惠嫻

社會工作局一等技術員 譚婉玲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六月十三日第14/2016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並上載本局內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名 單

消費者委員會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四級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葉少萍

82.7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消費者委員會二等技術員 葉偉杰

候補委員:消費者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鄧智偉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瑞珠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葉青

73.8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嘉慧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劉震宇

法務局首席技術員 林松傑

公 告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網絡及伺服器管理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孫振東

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雯菲

首席技術員 李得意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十四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開考通告內,訂定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之日期,由原訂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更改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張貼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cfi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三 十 日 告 示

按治安警察局前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梁偉強的配偶黃麗彩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兩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梁仲佳

69.99

2.º

鄧玉平

68.0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司法警察學校代校長 程况明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職務主管) 鄭慧銘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身份證明局) 羅金碧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網頁設計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樓煜淳

72.3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代校長 程况明

一等高級技術員(文化局) 蘇建明


懲 教 管 理 局

通 告

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第三款(三)項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於本通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局方網頁www.dsc.gov.mo,以供瀏覽。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黃志偉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六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普通晉級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排名

  姓名

1.º

林淑琼

88.30

2.º

袁婉文

82.81

3.º

鄭竹平

80.61

4.º

梁劍媚

76.32

5.º

鄧影婷

76.04

6.º

蘇敏兒

71.39

7.º

鄺愷英

69.27

8.º

Chiu, Luis

68.23

9.º

陳笑開

63.54

10.º

文志邦

60.94

11.º

李淑圓

59.5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 周美嫦

正選委員:護士監督 Baptista, João Rodrigues

護士長 鄧麗賢

(開考編號:00316/01-AUX.ENF)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九十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備註

1.º

徐玉芬

78.56

 

2.º

范嘉惠

78.50

 

3.º

彭子桐

77.53

 

4.º

黎仕豪

75.51

 

5.º

黃敏珠

75.20

 

6.º

梁雪玲

74.41

 

7.º

張曉瑛

71.90

 

8.º

黃小霞

71.66

 

9.º

梁浩榮

71.65

 

10.º

陳詩靜

71.53

 

11.º

吳彩秀

71.21

 

12.º

盧雲霞

70.66

 

13.º

殷倩卿

70.63

 

14.º

翁麗芳

70.48

 

15.º

歐陽婉筠

70.02

 

16.º

吳少卿

69.43

 

17.º

趙凱欣

69.06

 

18.º

何嘉俊

68.85

a)

19.º

吳少萍

68.85

 

20.º

黄潤霞

68.80

 

21.º

寧桂英

68.60

 

22.º

馬少梅

68.05

 

23.º

任小麗

67.51

 

24.º

盧麗蘭

67.48

 

25.º

林肇芳

67.18

 

26.º

盧玉玲

66.85

 

27.º

黎佩雯

66.68

 

28.º

李春儀

66.36

 

29.º

張麗坤

66.23

 

30.º

趙倚紅

65.85

a)

31.º

趙鳳嫦

65.85

 

32.º

張寶珠

65.53

 

33.º

陸雪環

65.05

 

34.º

鄧金誠

64.33

 

35.º

鄧向陽

64.30

a)

36.º

葉桂株

64.30

 

37.º

汪咏梅

64.03

 

38.º

黃少清

64.00

 

39.º

李鎮成

63.50

 

40.º

周麗送

63.40

a)

41.º

楊五妹

63.40

 

42.º

賈秀英

62.43

 

43.º

周佩儀

61.61

 

44.º

鍾利芬

61.25

 

45.º

陳麗明

60.80

 

46.º

張有娣

57.68

 

47.º

葉立娟

57.40

 

備註: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5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名。

c)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之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護士長 李群紅

正選委員:高級專科護士 Chiu, Luis

專科護士 何煥嫦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六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馬柏芝

82.11

2.º

徐敏珊

81.00

3.º

黃瑞心

80.44

4.º

徐家俊

80.11

5.º

梁秀娟

80.00

6.º

歐春鳳

79.72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衛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韋文彥

正選委員: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丘福源

候補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佩儀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何焯文

89.1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婷軒

正選委員: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馬立華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翻譯員 高家怡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A03/ISEP/2016)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

為展開取得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1016/01-ENF)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五十五缺,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泥水工範疇)二缺,經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8/P/16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自動化配藥系統”,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三百三十五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40/P/1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冷凍水機組及水源熱泵機組之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壹元整($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暨設備廳”(病人資源中心附近)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衛生局前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整($151,2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41/P/16號公開招標——青洲坊衛生中心裝修工程

1. 招標實體:衛生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青洲大馬路青怡大廈。

4. 承攬工程目的:為青洲坊衛生中心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30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貳佰貳拾貳萬壹仟元整($2,221,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或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文書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衛生局前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實地視察: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前往青洲大馬路青怡大廈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之標的工程地點。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

時間: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價格:$5,135.00(澳門幣伍仟壹佰叁拾伍元整),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A

合理造價

50%

B

施工方案

15%

C

工程進度表

5%

D

施工期

5%

E

施工經驗

20%

F

廉潔誠信

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四缺,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通 告

(考試編號︰01/IGEQF/2016)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陳彩雯、陳俊豪、陳俊文、陳健業、陳麗明、程家雯、張仲嫣、趙碧恩、蔡英樂、蔡桂森、徐鍶敏、朱翠貞、杜云、夏莉銀、何柱萌、何嘉偉、何淑華、何永輝、楊俊杰、楊妙玲、余鈞源、鄺穎怡、林志雄、林曉紅、林嘉兒、林蜜蜜、林偉康、林慧美、林瑋婷、劉迎迎、李智乾、李燕芬、李昆陽、李文靜、李惠君、梁志昂、梁厚、梁嘉豪、廖耀行、廖潔茵、盧忠敏、馬惠君、吳彥嬋、吳嘉璐、施啓陽、冼穎嵐、蘇婷珍、孫嘉敏、譚嘉樂、杜賜浩、唐嘉敏、方健彪、黃竣立、黃一峰、黃旭雯、黃麗霞、黃雁華、黃小琳、吳雅婷及鍾原的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李楚峰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林韻玲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林果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醫生

考試方法:履歷分析(佔總成績60%)及口試(佔總成績40%)。

口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急診部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口試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和九月二日。

口試時間:口試時間表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2016/01-IC)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的批示,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四十缺)的開考。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是以考核方式進行以入讀專科培訓;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任用方式及原職程內固有的其他權利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或倘屬澳門衛生局編制的人員,則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在此情況下,得選擇原職級及職階的薪俸,以及原職程內固有的其他權利。

3. 專科培訓的概念及目的

專科培訓在全科實習之後進行,係特定醫科範圍的專門培訓期,包括理論及實踐方面的培訓,目的係使醫生有資格在該醫科範圍內獨立及以專科技術從事醫務工作。

4. 開考名額共四十名,按以下專科範圍分配:

4.1 內科:兩個名額;

4.2 公共衛生:兩個名額;

4.3 心臟科:一個名額;

4.4 皮膚科:一個名額;

4.5 全科:兩個名額;

4.6 耳鼻喉科:一個名額;

4.7 血液科/免疫血液治療科:兩個名額;

4.8 兒科:一個名額;

4.9 泌尿科:一個名額;

4.10 法醫科:兩個名額;

4.11 肺科:一個名額;

4.12 急症醫學:四個名額;

4.13 胃腸科:一個名額;

4.14 病理解剖科:一個名額;

4.15 神經外科:一個名額;

4.16 神經科:一個名額;

4.17 婦產科:一個名額;

4.18 眼科:一個名額;

4.19 麻醉科:一個名額;

4.20 普通外科:兩個名額;

4.21 腎科:一個名額;

4.22 腫瘤科:一個名額;

4.23 精神科:一個名額;

4.24 整形及重建外科:一個名額;

4.25 矯形外科及創傷科:兩個名額;

4.26 臨床病理科:一個名額;

4.27 口腔科:兩個名額;

4.28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兩個名額。

5. 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的界定及各項實習的時間的訂定

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及各項實習的時間,由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附件二訂定。各項實習的總時間為6年,由基礎培訓及進階培訓組成。

6. 薪酬及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

6.1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620點;

6.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全科實習,或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取得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

8.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妥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開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全科實習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一式三份(必須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的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本通告第8.1點a)項、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

b)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第8.1點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全科的醫學知識。

10. 甄選方法

10.1 甄選以下列的甄選方法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筆試,淘汰制。

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三十分。知識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的審閱及討論:

典試委員會將根據投考人的下列資歷進行評審:

1)臨床醫學工作有關的年資;

2)全科實習的總評分;

3)持續醫學進修;

4)畢業後醫學學位及文憑;及

5)已發表的醫學論文。

10.2 上述的甄選方法中,除使用中文或葡文外,投考人亦得選擇使用英文。

10.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20分表示;

11.2 在知識筆試或總評分中的得分低於9.5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12. 總評分

總評分係在下列評核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12.1 知識筆試:加權系數為5;

12.2 履歷的審閱及討論:加權系數為2。

13. 優先條件

開考根據每一及格投考人對擬修讀的專科作出的選擇,並按考試最後評分的高低次序填補開考的名額。如出現得分相同的情況,則順序考慮下列條件:

13.1 全科實習總評分較高的投考人優先;

13.2 同時對中文及葡文的書寫及口語掌握較好的投考人優先。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知識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4.3 總評分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林韻玲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醫生

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李德明醫生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醫生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因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4382頁,有關以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機電)一缺之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最後成績名單的葡文文本出現文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合格投考人:

“3.º Chan Io Man João”

應改為:

合格投考人:

“3.º Chan Io Meng João”。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社會學)兩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三)具備社會學之高等課程學歷;

(四)具備兩年政策制定及工作規劃的工作經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不少於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主要負責因應社會和教育發展的現況,評估、分析教育/青年政策的執行情況,按照教育/青年政策和發展方向開展研究並提出可行措施。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1/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六)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七)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八)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現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九.二. 專門知識

(一)與教育/青年相關的社會時事;

(二)社會統計和社會研究方法;

(三)教育社會學的專業知識;

(四)教育/青年政策研究和分析的專業知識;

(五)撰寫研究分析報告、建議書及公務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黃健武

正選委員:廳長 袁凱清

處長 梁麗卿

候補委員:處長 黃逸恆

職務主管 楊榮吉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土木工程)兩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三)具備土木工程之高等課程學歷。

(四)具備兩年土木工程的工作經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不少於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主要負責對工程項目製定或審閱相應的圖則、材料表及報價單,跟進工程判給的行政程序和監督土木工程項目執行情況;對私立教育機構以及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開設發出意見,並參與巡查工作;對私立教育機構工程和設備購置的資助申請,進行分析及提供意見;參與學校綜合評鑑工作,就學校校舍設施設備的合理性及安全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和發出意見。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1/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六)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七)工程相關之法規:

——經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八)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現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土木工程方面的專業知識和項目管理的專業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黃超然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冼尚禮

首席技術員 曹玉籣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培基

首席技術員 布紹祥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設施管理)一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三)具備設施管理之高等課程學歷。

(四)具備兩年設施管理的工作經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不少於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主要負責對工程設備項目,製定相應的材料表及報價單等,跟進工程判給的行政程序和監管執行情況;對私立教育機構(持續教育)以及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開設,發出意見,並參與巡查工作;對私立教育機構設備購置的資助申請,分析購置設備的可行性和需要性;參與學校綜合評鑑工作,就學校校舍設施設備的合理性及安全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和發出意見。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1/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六)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七)工程相關之法規:

——經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八)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現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設施管理的專業知識和管理學專業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黃超然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冼尚禮

職務主管 楊榮吉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培基

首席技術員 布紹祥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平面設計)一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三)具備平面設計之高等課程學歷。

(四)具備兩年平面設計的工作經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不少於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主要負責相關政策宣傳推廣工作,尤其負責手機及網頁的多媒體設計製作;刊物、通訊的設計排版;大型活動場地設計,以及相關的宣傳物品和紀念品設計;以及其他相關的美術設計及製作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1/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六)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七)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現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一)平面設計的知識及平面設計軟件Adobe Creative Suite之使用技巧;

(二)宣傳推廣物品及活動的設計,以及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展覽及視覺藝術的相關專業知識;

(四)手機圖文包和網頁設計方面的知識;

(五)文化、社會時事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繼春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陳煥珊

處長 梁麗卿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 馮紫華

首席技術員 曹玉籣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教育學)一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三)具備教育學之高等課程學歷。

(四)具備兩年教育相關工作經驗。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不少於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主要負責策劃及籌組學界活動及比賽,協助推行與本澳教育政策相關的措施;聯繫教育機構、學術機構或民間社團;制定活動或比賽的章程、指引,以及相關文書處理等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1/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六)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七)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八)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現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九.二. 專門知識

(一)課程與教學理論與實務;

(二)撰寫公務文件;

(三)溝通及協調技巧;

(四)組織活動的知識與技巧。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 郭小麗

正選委員:廳長 袁凱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候補委員:處長 張敏輝

首席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一缺、行政任用合同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一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職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三)具備中文學士學位,或與中國語文、漢語言文學、傳意或新聞範疇相關的學士學位(修業期不少於四年)。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檢視及修訂中文文章、新聞稿或中譯文稿,糾正錯別字及標點符號,修飾文稿或譯稿的句子使其更容易理解,譯稿的修飾必須忠於原文;撰寫中文文章、新聞稿或公務文書。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八所載的43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60%
(二)專業面試——3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七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八、任用方式和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普通開考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以兩種方式任用填補空缺職位的入職開考,則按以下次序任用:

a)以編制內職位方式填補職位;

b)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1/2014號法律修改之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現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九.二. 一般文化知識;

九.三. 中國文學知識;

九.四. 運用中國語言、社會時事等方面的知識,並根據典試委員會選定的題目和要求,修改及撰寫文章、公務文書及新聞稿;

九.五. 閱讀及理解中文文章,辨析和修正句子、詞語。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吳偉雄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嚴娜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媛芬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梁淑英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名 單

2015-IC-T-PV-2

為填補文化局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視訊製作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何家政

77.40

2.º

梁劍星

77.10

3.º

黃詠豪

75.13

4.º

黃鎧而

69.93

5.º

黃光耀

69.00

6.º

張亞翔

66.10

7.º

李沛榮

64.40

8.º

林樹基

63.73

9.º

吳雪雅

62.83

10.º

禇陽坡

62.73

11.º

梁啓洪

61.80

12.º

黃敬騰

61.67

13.º

梁瑋俊

61.40

14.º

宋健文

61.33

15.º

楊杰雄

61.23

16.º

徐家希

60.80

17.º

黃其鏢

60.23

18.º

李凱琳

59.80

19.º

何煒樂

58.80

20.º

林思清

58.23

21.º

朱慧珊

58.00

22.º

方愛華

57.70

23.º

歐婉姍

55.87

24.º

陳芷頴

55.60

25.º

李子俊

55.50

26.º

李溶姿

53.50

27.º

馮楚幸

53.30

28.º

李晞晴

53.20

29.º

岑健恆

53.10

30.º

蘇凌奕

51.10

31.º

賈娜

50.40

32.º

鄺海燕

50.07

備註:

1)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a)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的投考人:27名;
b)因缺席專業面試被除名的投考人:2名。

2)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a)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的投考人:14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傳播處處長 林俊強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 陳栢添

一等技術員 何濠暉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及上載於文化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名 單

為填補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鄭立君

81.28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啟文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屹

首席技術員(懲教管理局) 歐陽家寧

公 告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新聞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繆嘉麗

81.7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辛志元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顧問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指定) Romina Wong

———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心理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鄧麗冰

87.7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辛志元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覺生(行政公職局指定)

———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馬麗桂

85.2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譚志廣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穎深(行政公職局指定)

通 告

第29/IAS/201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第9/2011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予家庭服務處處長石寶玲或其合法代任人,就涉及個案服務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二、授權予社會援助處處長方美美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

(一)對援助金的申請及重新評估作出決定,但以發放或調整金額不超過三人家團的最低維生指數為限;

(二)不接納未具備法定發放條件的援助金申請;

(三)就敬老金、殘疾津貼及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的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4/IAS/2016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授予余永達及石寶玲的權限。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授權的第五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由於獲授權者須作出迴避,收回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主持科技學院李家明(學生編號:YB274369)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

二、將主持李家明(學生編號:YB274369)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授予副校長程海東或其代任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授權的第五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由於獲授權者須作出迴避,收回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主持科技學院陳天藍(學生編號:YB374223)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

二、將主持陳天藍(學生編號:YB374223)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授予副校長程海東或其代任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

澳門大學校園發展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工程規劃及執行處代處長梁志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四、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校園發展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工程規劃及執行處代處長梁志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四、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發展代總監 黎明佳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名 單

為填補文化產業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有關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黃耀基

80.6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產業基金主任 區建華

正選委員:文化產業基金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德芬

候補委員: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妙瑜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八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氹仔嘉樂庇總督馬路行人路優化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嘉樂庇總督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優化行人路環境。

5. 最長施工期:400工作天(四百工作天)(為計算本承攬工程施工期之效力,僅星期日及按照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不視為工作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440,0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920.00(澳門幣玖佰貳拾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造價45%;
——施工期15%;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7/DSAMA/2016號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海事及水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購買三艘小型快艇。

4. 執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百一十日。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170,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投標人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投標人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船舶生產,船舶買賣代理或出入口貿易。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行政輔助科。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禮賓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正。

投標人應委派代表出席開標會議,以便知悉開標會議的具體情況,並在需要時及時提出聲明異議。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10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各項目評分:

1. 投標價格

60分

2. 承投方案

40分

(1)技術規格

30分

(2)保修計劃

5分

(3)交貨期

5分

14.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每日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郵 政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郵政局人員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m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電 信 管 理 局

公 告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所任用人員的下列空缺的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一.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
二.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三.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
四. 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視聽設備機械技工範疇)一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賈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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