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務局

為填補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範疇)兩缺,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通告。

按照二零零九年九月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以及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電子範疇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二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為填補現職位及將在有效期內出現的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於遞交報名表的限期前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有關“任用要件”之規定,以及具備電子學或電腦學範疇學士學位且具備下列任一項工作經驗之人士均可報考: a)具備三年或以上從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技術範疇工作之經驗;或 b)具備三年或以上從事“海事通信或海事導航”等範疇技術工作之經驗。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及相關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個人履歷; d)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必須遞交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港務局人員,且有關文件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得豁免遞交2.2.中的a)、b)和d)項中所指的文件,但須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本通告第2.2.點所列出之文件,前往媽閣斜坡港務局大樓行政輔助科遞交。 4. 職務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尤其在電子及電腦範疇內負責本局通信、助航、導航、保安等器材和設備的設計規劃、有效利用、保養和維修。 5. 薪俸 按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之薪俸索引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430點。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將分兩階段進行:不超過三個小時以筆試形式進行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並輔以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作補充(第二階段)。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考試 (50%); 第二階段:履歷分析(20%) 及專業面試(30%)。 6.2. 知識考試採取淘汰方式進行,並以0至10分表示;只有在知識考試中取得不少於5分之投考人才能進入第二階段。 7. 考試大綱: 考試範圍如下: a) 部份 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 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IV.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V. 第4/2005號行政法規《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b) 部份 I. 社會常識; II.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III. 有關“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海上電子通信、海上電子導航及助航、電子系統與設備及電腦網絡範疇之技術知識。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只可參閱有關上述a)部份所列出之相關法例/法規及技術性手冊文本。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列偉 正選委員:處長 葉華雄 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遠邦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焯然 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志豪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