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監獄
通告一則,關於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八名男性投考人及四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以填補獄警隊伍職程副警長十二缺。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及根據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八名男性投考人及四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副警長十二缺。 1. 投考的一般及特別條件: a)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在報考期限屆滿之日滿十八歲,且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超過三十五歲; c)具備高等教育學歷; d)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條件; e)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f)具備符合獄警隊伍執行職務時在道德品行、公正無私及誠信方面特別要求的公民品德。 2. 錄取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甄選方法: 2.1. 甄選方法: 2.1.1. 體能測試: (一)男性投考人: a)八十米計時跑; b)仰臥起坐; c)引體上升; d)俯臥撐; e)跳遠; f)跳高; g)“庫伯氏”(Cooper)測試; h)平衡木步行。 (二)女性投考人: a)八十米計時跑; b)仰臥起坐; c)懸吊; d)俯臥撐; e)跳遠; f)跳高; g)“庫伯氏”(Cooper)測試; h)平衡木步行。 2.1.2. 知識測試; 2.1.3. 體格檢查; 2.1.4. 心理測驗:心理測驗可包括多個階段,且各階段均可具淘汰性質。 2.1.5. 專業面試; 2.1.6. 履歷分析。 2.2. 除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外,每一項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2.3. 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考核,即被淘汰。 3. 評分制度: 3.1. 體能測試: 3.1.1. 將由典試委員會根據保安司司長以批示訂定的評分標準評定投考人在各項測試所得分數的平均分,並採用0至20分制評分。 3.1.2. 投考人所得的平均分低於10分,或在各項測試中有兩項測試未能達至所定的最低要求,則被評為“不及格”,不及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3.2. 知識測試: 3.2.1. 各項測試採用0至20分制評分。 3.2.2. 平均分低於1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3.3. 體格檢查: 3.3.1. 評定標準為載於澳門健康檢查委員會現時所適用的“無能力表”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附件A的評定標準。 3.3.2. 評分以“及格”及“不及格”表示,不及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3.4. 心理測驗: 3.4.1. 心理測驗的結果以“極優”、“優”、“良”、“平”、“劣”作評語,分別相當於20分、16分、12分、8分及0分。 3.4.2. 評為“劣”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4.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進行各項考核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另行公佈。 5. 報考方式、期限和地點: 5.1. 報考修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的期限為二十日,自緊接本開考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之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5.2. 投考人須提交申請書,即《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格式7(申請書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且於指定限期前及辦公時間內將申請書送交本通告所指定的地點,申請書應附同下列文件: 5.2.1. 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個人履歷; d)吋半彩色近照五張; e)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之有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f)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必須遞交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為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投考人如屬澳門監獄人員,且有關文件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得豁免遞交5.2.1.中的a)、b)和f)項中所指的文件,但須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5.3. 地點: 提交投考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在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辦理。 星期一至星期四(政府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中午不休息) 星期五(政府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6. 最後評核: 6.1. 投考人的最後評分為各甄選方法的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分,但體格檢查除外; 6.2. 投考人的名次按其最後評分由高至低排列,如最後評分相同時,順序按下列標準排列名次: a)有較高學歷; b)年齡較小。 6.3. 最後評核名單由保安司司長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7. 有效期: 本開考有效至所開考之空缺被填補為止。 8. 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所用制度及報酬: 8.1. 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時所用制度為: a)定期委任制度,適用於本身為公務員者; b)散位合同制度,適用於本身為非公務員者。 8.2.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附表二所規定的進入副警長職級的培訓及實習之薪俸點為260點。如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副警長職級的培訓及實習的投考人,如原職級之薪俸點高於該薪俸點,則收取原薪俸。 9. 職務內容: 9.1. 獄警隊伍人員負責維持監獄設施內的秩序及安全,監察對監獄規章的遵守,妥善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羈押及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9.2. 獄警隊伍人員須參與使被監禁人重新投入社會的計劃。 10. 薪俸: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七條及附表二所規定的第一職階副警長之薪俸點為380點。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經第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黃妙玲 正選委員:處長 余萬琛 總警司 李長宏 候補委員:警長 梁敏華 警長 黃金龍 秘書:二等技術員 阮志瑛 候補秘書:警員 林艷琼 其中,體格檢查由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進行: 主席:副警長 黃德同 正選委員:醫生 張曉鳴 醫生 黃志偉 候補委員:醫生 江帶育 醫生 蔡美雲 秘書:警員 林艷琼 候補秘書:二等技術員 阮志瑛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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