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總局

通告一則,關於為填補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3.1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格式七)連同下列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 3.2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3.3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d)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參加開考而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警察總局人員,可豁免遞交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四級別內所載的26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b)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b)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c)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d)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f)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g)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h)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i)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IV. 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有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a)第1/2001號法律; b)第5/2009號行政法規。 7.2 寫作技巧: ——撰寫新聞稿、演講詞、建議書、報告書、公函、分析個案、英語寫作。 7.3 接待技巧: ——包括禮賓接待、處理投訴技巧、電話接待技巧及其他。 7.4 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14/2009號法律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思敏 一等技術員 劉志美 候補委員:顧問 吳麗珍 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文鋒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