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數字電視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2/2014。

澳門數字電視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本組織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字電視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Televisão Digi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Digital TV Promotion Association”。本會以推廣數字電視在澳門的普及,協助全澳居民獲取各項接收數字電視的權利為目標。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廣本澳數字電視的發展和普及;

二、協助全澳居民獲取各項接收數字電視的權利,包括由各個電信營運者免費提供作電視接收用途的免費頻寬;

三、協助政府建立“基本頻道”電視頭端系統以及運用免費頻寬傳送“基本頻道”電視節目到全澳樓宇,供民衆接收、觀賞;

四、協助政府運作和維護“基本頻道”電視頭端和傳送系統;

五、協助會員進修及發展;

六、向政府、學術團體及其他機構表達本會的觀點及意見;

七、協助及辦理其它機關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八、聯絡會員之感情以及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九、辦理其它事項。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嘉野度將軍街3A號地下E座,如更改會址,必須獲得理事會通過批准。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籍

4.1 本會共設立六種會員資格:

a)名譽會員資格是根據理事會有關規定,授予對本澳數字電視作出貢獻的人士;

b)終身會員資格是由理事會成員投票一致通過,授予對本會作出貢獻的人士;

c)專業會員是掌握數字電視技術理論和擁有5年以上具體實踐經驗的人士;

d)基本會員;

e)團體會員是一組基本會員的集體代表,如建築物的合法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聯誼會,主要替基本會員集體地行使權利;

f)准專業會員是參加由本會和本澳合法大專院校合辦5年制半工讀課程的在讀學生。

4.2 申請會籍:

4.2.1 申請者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其通常居住地。申請人填寫規定表格,並由理事會審批、確定會員類別、更新會籍或拒絕接受申請。經批核後,申請者須繳交定額會費,會籍方開始生效。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5.1 本會全體會員之權利:

5.1.1 會員之會籍於任何情況下不得轉移;

5.1.2 如會員因任何原因終止會籍,包括退會、死亡或被終止會籍,其會員權利隨即終止。

5.2 名譽會員之權利:

5.2.1 名譽會員無需繳付會費;

5.2.2 名譽會員可享有基本會員之一切權利,但不包括投票權及擔任職務之權利。

5.3 終身會員之權利:

5.3.1 終身會員無需繳付會費;

5.3.2 終身會員可享有基本會員之一切權利,但不包括擔任職務之權利。

5.4 基本會員之權利:

5.4.1 基本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a)獲通知出席所有會議及年度會議,並有投票權;

b)有權擔任職務及參與委員會事務;

c)基本會員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d)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可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5.5 團體會員之權利:

5.5.1 團體會員由所屬團體委派成員,代表基本會員集體地行使權利。

5.6 專業會員之權利:

5.6.1 本會專業會員除了享有基本會員相同權利之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a)參與協助政府建立“基本頻道”電視頭端系統以及運用免費頻寬傳送“基本頻道”電視節目到全澳樓宇的具體工作,如計劃、建立、運作和維護等;當成為本會專業會員時,該等人士必須同時中止在任何商業機構內的活動和職務,尤其是要嚴格禁止本會專業會員營運通信或電視產業相關的企業,以示公正。

b)領取因執行5.6.1 a)所述職務時之應得報酬。

5.7 准專業會員之權利:

5.7.1 本會准專業會員除了享有基本會員相同權利之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a)在本會專業會員指導下參與協助政府建立“基本頻道”電視頭端系統以及運用免費頻寬傳送“基本頻道”電視節目到全澳樓宇的具體工作,如計劃、建立、運作和維護等;當成為本會准專業會員時,該等人士必須同時中止在任何商業機構內的活動和職務,尤其是要嚴格禁止本會專業會員營運通信或電視產業相關的企業,以示公正;

b)領取因執行5.7.1 a)所述職務時之應得報酬;

c)准專業會員完成由本會和本澳合法大專院校合辦5年制半工讀課程並獲得學士學位者可自動成為本會專業會員。

5.8 退出會籍:

5.8.1 會員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申請放棄本會會籍。退出會籍者,不獲發任何退款。

5.9 終止會籍:

5.9.1 理事會可根據下列情況,終止會員之會籍:

a)會員違反法律、本會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

b)理事會因維護本會利益而取消某類會籍;

c)會員接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仍未繳交會費。

5.10 本會全體會員之義務:

5.10.1 遵守本會會章、服從和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5.10.2 按時繳納會費;

5.10.3 努力發展以達成本會宗旨及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5.10.4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5.10.5 如有個人資料之更改,要主動與本會聯絡,給予更正;

5.10.6 其它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六條

會費

6.1 年費:

6.1.1 除名譽會員及終身會員外,所有會員必須繳交年費;

6.1.2 會員須於本會財政年度的第一天預繳該年年費;

6.1.3 如遇會員年中加入本會,會費將按比例計算。

第三章

組織架搆與職權

第七條

組織機關架構

7.1 本會由以下三個議會組成: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統理本會會務。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按第十三條之程序修改會章、或按第九條之職權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8.1 會長之職責:

a)代表本會;

b)確認本會章程;

c)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8.2 副會長之職責:

a)協助會長履行其職務;

b)當會長缺席或無法執行職務時, 作其代表;

c)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

9.1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a)制訂、修改及解釋章程;

b)選舉或罷免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c)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d)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e)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f)議決團體之解散;

g)審批入會標準;

h)委任本會以外的審計員協助本會的財政工作,以及確認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0.1 理事會由最少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總監、以及秘書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10.2 理事會職權如下:

a)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b)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c)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d)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e)財產之管理;

f)審查會員之入會;

g)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10.3 理事長之職責:

a)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b)確認本會章程;

c)主持本會舉行之所有會議;及

d)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10.4 副理事長之職責:

a)協助理事長履行其職務;

b)當理事長缺席或無法執行職務時,作其代表;及

c)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10.5 秘書之職責:

a)建立及處理會員註冊事務;

b)記錄及分發理事會及其他會議的會議記錄;

c)文書工作;及

d)完成理事會分配之其他任務。

10.6 財務總監之職責:

a)建立及保存本會之財務記錄;

b)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呈交收入及支出報表;

c)根據本地的社團法例,建立及保存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議定的帳目;

d)完成由理事會安排的其他事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1.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當獲得政府或其他公法人資助建立“基本頻道”電視頭端和分配系統後,監事長可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派;副監事長可以由出資建立、維持“基本頻道”電視頭端和傳送系統的機構委派。監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11.2 監事會的權限:

a)審核財務總監呈交之年度預算和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b)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以及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c)聯絡由會員大會任命之外部審計員;

d)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e)其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11.3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理、監事會成員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即時解職:

a)喪失會員資格者;

b)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c)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議

12.1 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會長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詳見第十四條),臨時大會於正、副理事長及監事長決議得請會長召集之。

12.2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不定期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開。

12.3 理事長不應缺席任何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由副理事長代之。

第十三條

修訂會章

13.1 如須修訂會章,必須獲出席年度會議的四分之三會員通過贊同,並符合下列條件:

a)修訂會章之議程及目的必須於會員大會通知書上列明;及

b)必須按會員大會(詳見第十四條)通知書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十四條

年度會議

14.1 本會必須於每年及財政年度屆滿之6個月內召開會員年度會議(參閱第十二條)。

14.2 年度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均由理事會議定。

14.3 年度會議的議題、日期、時間及地點必須通知所有有權出席會議或有投票權之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4.4 年度會議除處理會議列明之其他事務外,其職責還包括:

a)確認前次年度會議及特別會議之記錄;

b)要求理事會提交前財政年度的活動報告。

14.5 由大多數會員於年度會議中投票議決之事項,將視作最後定案。

14.6 凡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五分之一會員舉行之會議均視為特別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15.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如利息等。

15.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15.3 由政府資助作為購買、建立、運作和維護“基本頻道”電視頭端和傳送系統的款項必須專款專用,包括支付給從事這些活動人士的報酬。

15.4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5.5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15.6 若理事會成員一致認為本會不能維持正常運作,可考慮解散本會。若決定解散本會,本會餘下之所有資產將捐贈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由特區政府指定的另一非牟利法人組織。

15.7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法律規範

16.1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6.2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當代藝術文創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3/2014。

澳門當代藝術文創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澳門當代藝術文創學會”,英文名稱為:“Modern Art and Cultural Creativ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CA”。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永華街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整合當代藝術文創相關資源,研究借鑒當代藝術文創產業發展方向、策略和經驗,培訓培養澳門藝術文創產業高級人才,提高人們對藝術和文創作品的欣賞力水準,服務澳門藝術文創產業發展,促進國際交流合作。

二、推廣世界各地當代藝術文創研究成果,搭建國際藝術文創研究與交流合作平臺;

三、促進會員間相互交流、相互瞭解和相互合作;提高會員的專業水準、學術水準和創造力;

四、開發、培育藝術文創人才及愛好者,推動藝術品文創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入退會)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各地藝術家和藝術工作者、文學家及文創工作者、藝術文創研究與愛好者、藝術品從業者、收藏者,遞交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入會:本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須年滿18歲,以個人身份參加。凡願意加入本會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依手續填寫會員申請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註冊:會員每年註冊一次。

三、退會:(一)自動退會:如無合理理由在接到三次註冊通知後,仍不進行註冊並交納會費者,其會員資格自動失效。(二)申請退會: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四、確認:會員資格的取消以本會的書面確認函為準。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

(榮譽會員)

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向本人發出邀請並徵得其同意,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顧問)

一、本會顧問由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在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中邀請聘任,以輔助本會會務的發展,有關人員的人數不確定。

二、顧問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a)選舉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e)榮譽會員可擔任本會機關職務。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尊重、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九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或開除會籍。

第十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獲選之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任。

第十一條

(組織機關)

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可設立大會秘書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和大會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將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即可議決。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修改內部規章;

三、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五、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聘請榮譽會員;

八、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候補理事若干名,司庫及秘書各一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修訂內部規章;候補理事在理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另可設有候補監事一名;候補監事在監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每屆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三、(同步會議)理事會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確認他們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理事會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同時直接和清楚地對話。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補簽確認才為有效。

第十七條

(代表)

一、凡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個行政機關或任何團體/社團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發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四、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二十條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之修訂部分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網絡商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網絡商貿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澳門網絡商貿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Rede Comércio e Negócios Associação,英文名稱為Macau Network Commerce and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NCTA

第二條——宗旨:

1. 推動澳門商戶、企業、機構、團體利用網絡資訊平臺拓展商貿活動。

2. 利用網絡資訊平臺為澳門商戶、企業、機構、團體創造價值,提升競爭力及增強品牌價值。

第三條——會址:

1. 設於氹仔徐日昇寅公圓形地,72海灣花園商舖地下V舖。

2.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澳個人或者機構可申請參加成為會員,但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有權利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之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準時繳交會費。為會做義務勞動工作,會員互相合作。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凡會員不遵守會章,欠交會費,或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影響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一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領導及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

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理事會之職務為執行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之報告,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

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監督理事會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財政

第九條——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會員、社會人士及團體機構之捐贈;

3. 接受政府資助;

4. 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5.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簡章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一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腰旗美式足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腰旗美式足球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腰旗美式足球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Fita Futebol de Macau”,英文“Macao Flag Football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青少年美式足球文化,加強與鄰近地區腰旗美式足球界之聯繫和溝通,推動和發展美式足球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9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熱愛美式足球運動,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

(二)推動會務;

(三)繳納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及其球隊之職員、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年度計劃;

(四)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二條——附則: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山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文化藝術協會”,中文簡稱“中山文藝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de Chong S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Chong San Culture &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團結中山鄉親及其親屬,以愛國愛澳,熱愛詩詞對聯、繪畫、書法、攝影、音樂、茶藝等文化藝術活動為基礎,開展及促進兩地文化、藝術活動交流,提昇會員人文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以達致承傳及弘揚中華民族優良文化傳統。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海邊街99-107號興華閣6樓C座。如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凡愛好詩畫藝術、文化活動之澳門中山鄉親及其親屬,年滿十八周歲,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2)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本會的福利;(3)遵守會章、關心及協助推廣會務、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團主持,會長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及督促理事會工作。會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長依次代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定年度計劃;處理日常會務及財務,並於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議決通過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執行職權範圍內之處分。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成員間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表。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主要職權是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向理事會提供會務發展意見等。

第十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十一條——會徽

第四章

會員大會之有效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以郵戳為憑)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在會員大會會議既定時間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如需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有效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如欲解散本會,必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五章

本會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十九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關氏宗親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關氏宗親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關氏宗親聯誼會”,英文名稱為“The Kuan Clansmen’s So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是一個非牟利且帶有宗親聯誼性質的民間社團。

第二條——本會宗旨:締結澳門、中國及世界各地的關氏宗親聯誼、互助合作,協助政府推行社會公益事項。團結關氏宗親,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及社會和諧作出貢獻,發揚愛國愛澳精神。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一樓AF座。經本會理事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有效證件的居澳關氏居民,年滿十六周歲,同意並履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居澳關氏宗親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有退會的自由,但已交之會費不予退回。

四)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入會基金和會費交由財務部按社會實況訂定及修正,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執行。

第九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退會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本會章程,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員大會前後一切文件的安排及確認工作。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應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的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增聘會務顧問,並請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為本會權益與利益,可聘請律師、法律顧問和代理人,處理辯護,妥協和解決任何控告、訴訟及起訴。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在理事中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處,聯絡部,財務部,福利部,婦女部,青年委員會等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二)理事會具體負責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如入會申請、決定重要會議之召開,決定重大的人事安排,決定開展重大的會務活動等。

三)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督促財務部每季公佈收支賬目,按季度稽核全部收支賬目。

第十七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設立特別工作委員會。

第四章

活動

第十八條——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和聯誼等工作需要,組織會員開展以下各項活動:

一)參加世界關氏總會以及內地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宗親聯誼及尋根揭祖活動。

二)開展經貿交流及考察活動。

三)開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各項公益活動。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須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半年度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季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監事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的法定人數應為該會之過半數成員,此時會議所做的決定方為有效。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通過。如果表決結果相等,會議的主席投第二票或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二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會員繳納的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二十五條——政府及公共機構給予的資助,並在符合本會宗旨的情況下,可接受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任何合法財物之饋贈或捐獻。

第七章

清盤

第二十六條——若本會清盤時付清所有欠款和債務後,尚有剩餘任何財產,該財產不得分配予本會會員,本會解散前的會員大會可以決定將其付給或轉讓給內地以及其他國家(地區)關氏宗親組織或捐贈作公益事業。

第八章

闡釋

第二十七條——任何有關本章程的闡釋交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如本章程未有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科任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福建科任同鄉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四章 經費

第五章 附則

中文名稱為”澳門福建科任同鄉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Nativos Fraternal Keren Fuji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Keren Fujian Natives Fratern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福建科任同鄉聯誼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Nativos Fraternal Keren Fujian de Macau。

英文為:Keren Fujian Natives Fratern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聯誼團體,努力維護會員權益及促進團結友愛、共謀福利、服務社會、積極參與澳門及福建科任兩地經濟建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衛生與社會福利等事業的交流及增進友誼,為祖國的建設及澳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第八街信託廣場一樓AH座。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其它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投資、促進、關心科任經濟繁榮建設、與科任各界友好往來的鄉親及人士,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申請入會程式:

會員:凡申請加入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二張,經理事會開會通過批准,繳交會員年費後即成為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本會所有權益、義務及福利,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會務有建議批評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終止會籍:

1、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會章行為或破壞本會名譽,經由理事會3/4多數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開除會籍,其名字將在會員冊上被刪除及喪失會員資格。

2、任何原因被終止或開除會員資格的會員,不得要求退回已經交付之會費或任何其它錢款,並須付還在退會時所欠的會費及其它錢款。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機構類別: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及職權: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各領導機構成員;

(3)接納財務審計報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召開及程序:

1、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三年,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列明開會地點、時間、日期及議程。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3、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4、會員大會表決議案,以每個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任何議案均須有表決權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5、若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6、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組成及許可權:

1、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須為單數。

2、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會務工作。

3、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4、全體理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成員互選產生。

5、本會第1屆理事會成員是由本會章程大多數的發起人互選產生。

6、理事會職權為:

(1)本會常務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及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3)理事會按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4)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文件。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

1、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須為單數。

2、全體監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及副監事長若干人由監事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工作由監事長主持,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4、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日常會務工作,核查收支專案及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訂之義務。

第十四條——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之設立:

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敦聘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各級榮譽職銜,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及各種福利性培訓屬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的收入:

本會的收入如下:

1、會費;

2、社會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捐助;

3、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於理事會。

第十八條——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五洲影視藝術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五洲影視藝術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五洲影視藝術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Wu Zhou Filme & Televisão Arte e Cultura”。

英文名稱為“Macau Wu Zhou Film & Television Arts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影視藝術文化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

(一)將影視演藝業最重要的演藝業務「專業化」、「制度化」、「國際化」,以發揚中華文化、推廣表演藝術;提升影視演藝專業技能,健全會員福利互助,爭取及保障影視演藝工作者之權益;促進國際及兩岸四地影視演藝與文化交流。

(二)本會任務為:

(1)發揚並推展影視演藝文化,策劃並推動澳門本土、傳統民俗等文化多樣性之表演藝術。

(2)提升會員影視演藝專業技能,規劃長期教育訓練設立各項表演藝術、演員、歌唱、司儀等演藝人員整套的專業培訓課程以培育優秀演藝人才。

(3)整合各地的演藝資源,爭取學員及會員演出機會並激發表演者的表演專才,提供學員及會員間演藝資訊交流的平台。

(4)保障學員及會員各種權益,並促進會員福利互助。凝聚會員力量,參與或舉辦各種公益慈善活動回饋社會及扶助弱勢團體。

(5)規劃辦理各種演藝與文化藝術推廣活動、節日慶典表演活動等。

(6)積極開拓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新加坡等演藝市場,促進國際及兩岸四地影視演藝文化的交流。

(7)積極舉辦各種演藝文化業、民俗文化推廣之專題專才座談會、展覽會、演唱會、舞台劇、影視演藝促銷會等。

(8)本會辦理受政府及其他機關之委辦等相關活動。本會配合政府演藝人才培育計劃及因應會員需求,針對全澳的會員及演員、歌唱、跳舞、司儀、童星等演藝事業有興趣之男女青年,成立表演藝術相關之培訓課程,給予專業教授,為電影、電視、舞台劇等儲備人才之長期訓練機構。目的是為提升會員演藝專業技能,及為澳門影視演藝方面培養專才,扶持培育文藝產業新秀。結訓後成績優異者,由本會推薦給其它演藝公司或與本會有關的公司提供學員及本會會員未來更寬闊的影視演藝之路。也為加速澳門文化創意產業之基礎上成就專業人才而作出良好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168號信基商業大廈一樓,如果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它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包括商號會員和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二種類別。

第六條——凡是對影視藝術文化有興趣的人士,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人無犯罪紀錄(本會有權要求良民證明);

(四)在本會會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熱心會務工作。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承擔會務經費。

第十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按章程繳納會費;

(二)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三)參與、協助及支援本會工作;

(四)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架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在外如有行為不當嚴重影響本會聲譽及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解除會籍、會務職銜。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四條——本會組織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澳門以外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研究員,以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如有需要,可增加大會領導成員;

(3)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會長為最高領導層。理事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或理事長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的許可權

(1)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

(2)除其它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2.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會章;

(2.2)選舉和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2.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4)決定終止事宜;

(2.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及有效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會員大會開會日期最少提前八天通知;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為主,召集書內容包括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會議內所有表決事項,必須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能

(1)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開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2)執行會員大會通過決議;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種活動;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6)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四)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人數不夠順延半小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決定其他有關重要大事宜。

第二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許可權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政帳目;

(3)就其監事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會員、熱心人士、政府資助、公共或私人實體贊助及捐獻;

(2)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修改。

第二十四條——本會修改章程,須會員大會出席會員3/4之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3/4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Kam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高登騎術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3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社團之設立

高登騎術會

章程

(一)名稱、宗旨、會址

1. 本會定名為高登騎術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馬術運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舖,得理事會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運動及支持參與馬術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法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經費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留學人員聯誼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3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社團之設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留學人員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Estrangeiros-Educado Estudantes e Estudios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Overseas-Educated Students and Scholars”。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服務澳門的海內外留學人員,繼承發揚留學報國的愛國主義傳統,秉持修學、遊藝、敦誼、勵行的理念,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服務,為完成祖國完全統一大業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2樓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歐美同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3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社團之設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中國澳門歐美同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uropeu & Americana Educado Estudantes e Estudiosos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Macao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 American Educated Students and Scholars”。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服務澳門的海內外留學人員,繼承發揚留學報國的愛國主義傳統,秉持修學、遊藝、敦誼、勵行的理念,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服務,為完成祖國完全統一大業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2樓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流浪犬樂園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3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流浪犬樂園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流浪犬樂園”,英文名稱為“Paradise for Homeless Dogs”(簡稱P.H.D.)。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布魯塞爾街219號南岸花園M地舖。

第三條——本會為一慈善團體,以拯救流浪或被遺棄犬隻,提倡不殺不棄,尊重生命,推廣愛護動物,以領養代替購買,致力減少流浪犬隻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所有愛護動物人士如同意本會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欠本會會費超過三個月者,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遵守會章,致力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3)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4)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

d)草擬年度報告和賬目。

(3)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4)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且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一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職權主要為:

a)監察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

(3)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且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a)本會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會費;

b)任何對本會之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的解散之決議,須經理事會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a fls. 2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4, o contra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denominada,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Chinesa para Cuidados de Saúde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CCSM, em chinês, 澳門中華醫療保健協會, e em inglês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ealth Care of Macao, em abreviatura, CAHCM,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Pedro Coutinho, n.º 53, Edifício Coutinho, 1.º andar «J»,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澳門中華醫療保健協會章程

第一章

法律性質和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醫療保健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inesa para Cuidados de Saúde de Macau,簡稱ACCSM,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ealth Care of Macao,簡稱 CAHC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53號高地烏大廈1樓J,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變更為任一其他地址。

第三條

法律性質和存續期

本會為一非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如因法律規定而導致本會消滅,其財產將按會員大會之決議給予任一實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促進澳門衛生保健及推動澳門的醫療衛生服務;

b)與其他具有類似宗旨的組織和機構合作;

c)組織活動、會議、研討會、展覽、培訓及其他活動,以促進澳門衛生保健及推動澳門的醫療衛生服務;

d)與其他致力於將澳門發展成為健康領域科學發展中心的實體合作;

e)開展健康領域的科學、慈善和教育活動;

f)保障和維護會員利益,並拓展任何其他協助會員活動的形式。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條件

1. 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提出明確申請後,被確認符合本章程規定者,均可被接納為本協會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簽署協會設立憑證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指所有認同本會宗旨,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决議接受的自然人或法人。

5. 名譽會員是指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此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便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其宗旨。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參加協會活動;

b)參加會員大會;

c)對協會章程規定之機關的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d)對與本會章程所定宗旨有關之舉措的實施提出建議;

e)參加及支持本會所組織的活動。

2.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a)參加協會活動;

b)遵守本章程的規定,以及本會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作出的决定;

c)維護本會利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d)認真行使因選舉或任命而獲得的職務或職能;

e)及時繳納會費及須承擔的費用。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通過以下方式失去會員資格:

a)主動放棄;

b)嚴重或屢次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規章制度規定的義務,經會員大會按照本會章程中的規定作出决議後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機關

1. 本會設有以下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每個會員具有一票投票權。

3.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章程;

b)選舉協會機關成員;

c)解任協會機關據位人;

d)核准每一財政年的年度報告、帳目、資產負債表、財政預算和活動計劃;

e)確定協會入會費和會費;

f)對會員身份的喪失作出决議;

g)通過協會的內部規章;

h)對協會的消滅作出决議;及

i)就本協會其他機關的法定或章程所規定的職責中未涵蓋的任何問題作出决議。

第十條

主席團

1. 會員大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之主席團領導,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

2. 如果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將由副主席代替。

3. 如果確定主席和副主席同時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將由監事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如果後者同樣缺席,將選出一個在場的會員主持會員大會。

4. 如果秘書缺席大會,將由主席從在場的會員中選出一人,執行其職能。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席

主席團主席的職權如下:

a)召集會議,並指導會員大會的運行;

b)在三十天的期限內,主持機關成員就職儀式;

c)批示並簽署主席團文書。

第十二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的平常會議:

a)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對預算和活動計劃進行投票,並通過資產負債表和賬目;

b)每隔三年召開一次,以便在協會機關任期最後一年財政年度的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賬目獲通過之後,進行選舉;

2. 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

a)由主席召集;

b)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請求召開;

c)應五分之一具有充分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申請召開。

第十三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的召集應至少提前八天通知所有正選會員,可通過掛號信、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可證明會員已收取召集的書面方式作出。

2. 在會議召集通知書中,應載明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會議議程,且若在會址有供查閱的文件,應一並說明。

第十四條

運作

1. 第一次召集會員大會,若本會正選會員多數出席會議,即可召開。第二次召集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在既定開始會議議程之時一個小時後,即可召開會員大會。

2. 當主席團主席認為必要,或應要求,可在該日的工作內容之前或之後,留出一段時間,介紹與本會利益相關的信息通報。

第十五條

多數

1. 會員大會的决議由現場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正選會員之絕對多數明示投票來作出。

2. 如果决議是關于協會章程的修改、合併或領導人員的解任,需要有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特定多數通過,如果决議是關于協會的消滅,需要所有會員投票的四分之三才可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及若干名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長負責確保本會的日常運轉,副理事長和理事共同協助理事長執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

職權

1.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職權如下: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接收符合章程和規章要求的會員,並對取消會員身份的申請作出决定;

d)製作平常預算、每一財政年度的活動計劃及或有的補充預算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此外,還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及賬目;

e)管理本會之資金,並就借貸和擔保作出決議;

f)執行會員大會的决議;

g)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h)招聘及解僱人員;

i)執行所有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但又不屬於本會其他機關職權範圍的管理行為。

2. 理事會兩名成員共同簽署之文件,方對本會產生約束力,其中一名成員應為理事長,或當理事長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時,應由一名副理事長簽署,另外一名成員可為任何一名副理事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協會的監察機關。

2. 監事會由三至十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一至七名副監事長和一至七名監事,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九條

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a)監察本會的日常活動及財務管理;

b)對理事會的年度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c)一旦發現在本會的管理中存在不當事情,提出召集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任期

1. 本會的年度與歷年一致。

2. 協會機關職務的任期,不論選舉和就職日期是何時,均於三年任期最後一年的12月31日終止。

3. 但是這些機關的據位人將留任其各自的職位直至選出他們的代任者為止。

第四章

財產和收入

第二十一條

財產

本會的財產由行使其職能過程中所收到或取得的財物、權利及債務構成。

第二十二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源包括會員入會費、會費以及私人或公共實體進行的捐款、認捐、捐贈、償付和資助,或任何以本協會為受益人的其他合法形式的收入。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規定

第二十三條

解釋

有關本章程解釋之疑問,由理事會决議解决,並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定執行。

私人公證員 白立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Pedro Branc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地產經紀人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14檔案組內,並登記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地產經紀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澳門地產經紀人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gentes Imobiliário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米尼奧街393鴻發花園商場地下A鋪,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聯合和團結澳門地產經紀人及其業界,擁護、支持“一國兩制”和“愛國愛澳”;

2)聯合和團結澳門地產經紀業之行政管理人員、經紀人及其業界,推動澳門地產業的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作貢獻;

3)作為會員的溝通渠道,維護會員合法、合理權益;

4)推動澳門地產經紀人及其業界參與澳門慈善、公益事業,並提高澳門地產經紀業之行政管理人員、經紀人及其業界的社會地位。

第二章

組織與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

一、凡在澳門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准照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二、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條

(附則)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地產中介人推廣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地產中介人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澳門地產中介人推廣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Mediadores Imobiliário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米尼奧街393鴻發花園商場地下A鋪,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聯合和團結澳門地產中介人及其業界,擁護、支持“一國兩制”和“愛國愛澳”;

2)聯合和團結澳門地產中介業之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推動澳門地產業的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作貢獻;

3)作為會員的溝通渠道,維護會員合法、合理權益;

4)推動澳門地產中介人及其業界參與澳門慈善、公益事業,並提高澳門地產中介業之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的社會地位。

第二章

組織與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二、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個人會員:凡在澳門持有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在澳門持有房地產中介准照的法人,均可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

三、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條

(附則)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旅澳泰國人仕佛教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2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旅澳泰國人仕佛教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旅澳泰國人仕佛教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弘揚泰國佛教信仰,通過舉辦相關的交流活動,凝聚澳門各界,大力推動、弘揚泰國佛教文化,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發展社會團結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里16號海天大廈地下。

第四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有正式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類別。

第五條

普通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成為普通會員。

第六條

普通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正式會員

本會創會首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有成員,均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八條

加入正式會員

任何人士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滿三年後,由三位正式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核認可,交會員大會通過批准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九條

正式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據位人或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源於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捐款,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全體正式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

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正式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七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泰國佛教聯誼協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ítui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泰國佛教聯誼協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泰國佛教聯誼協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弘揚泰國佛教文化,通過舉辦相關的交流活動,凝聚澳門各界,促進及進行一切社會公益活動及宗教工作。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氹仔北京街湖畔大廈第三座26樓E。

第四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有正式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類別。

第五條

普通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成為普通會員。

第六條

普通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正式會員

本會創會首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有成員,均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八條

加入正式會員

任何人士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滿三年後,由三位正式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核認可,交會員大會通過批准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九條

正式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據位人或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源於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捐款,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全體正式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

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正式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七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友誼桌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8/2014。

澳門友誼桌球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悠閒桌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7/2014。

澳門悠閒桌球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洪湖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0/2014。

澳門洪湖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欽州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1/2014。

澳門廣西欽州聯誼會修改章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麻子街19號B煒華大廈地下。

第四條——本會為配合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

(二)維持不變。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理事會可要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方能生效。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曙光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9/2014。

澳門曙光體育會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藥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4/2014。

澳門中藥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藥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a Farmacopeia Tradicional Chinesa,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71號德敏大廈一樓B座。

第三條——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有關澳門中醫藥的法例、法規,並為衛生局及立法部門在訂定中醫藥法規時提供專業意見;

(2)策劃中醫藥人員培訓課程,定期向社會推廣中醫藥訊息;

(3)在本澳開展中醫藥的宣傳及學術交流,與各有關學術團體或其他組織緊密合作,從而促進和推廣澳門的中醫藥活動,對外加強與國際間同類型組織或團體學術交流;

(4)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促進互助,促進業界友誼與發展;

(5)定期舉辦學術研究會及參加其他同類型組織或團體舉辦的中醫藥研究活動;

(6)出版相關中醫藥研究刊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中醫藥的專業研究者,在中藥房工作者,經營中藥房者,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商店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與進行表決;

(2)組成會內各部門的成員,享有投票權,以及被選舉擔任會內任何職務;

(3)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4)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以及執行和服務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聲譽,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經查證核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該會員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停交一年會費或以上者,則作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

本會的內部管理部門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部門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享有選舉及被選舉出之權利,經選出之管理部門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組成及運作方式: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2)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部門的成員;

(4)必要時經理事會提出,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6)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擬定會務方針及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2)選定產生各管理部門的成員;

(3)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4)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第十三條——理事會組成、召集及運作:

(1)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2)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4)理事會會議須在多於半數成員出席時,方進行議決;

(5)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

第十四條——會長特定職權為:

(1)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具有決定性之一票;

(2)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的事宜,對外代表本會代言;

(3)如會長出勤時,由一位副會長代表上述職權。

第十五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1)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4)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5)如理事長出勤時,由一位副理事長代表上述職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部門,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召集及運作:

(1)監事會每年召開常務會議一次。

(2)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議決結果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票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權限:

(1)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2)監督會員遵守本機構章程內部規章;

(3)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

(4)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5)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帳務管理

第十九條——收入:

會費,並接受會員、政府機關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第二十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會費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上。

第二十一條——賬務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開支帳目受監事會成員監察,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呈交監事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按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2)章程修訂議案之決議,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贊成票數通過,方可有效;

(3)解散本會之議案,必須得到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贊成票數通過,方可有效;

(4)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內部規章:

(1)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帳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討論和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2)章程之解釋: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祥和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5/2014。

澳門祥和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濠江釣魚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6/2014。

澳門濠江釣魚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綠川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7/2012。

澳門綠川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成功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9/2014。

澳門成功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世豪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0/2014。

澳門世豪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黃河釣魚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1/2014。

澳門黃河釣魚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成就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8/2014。

澳門成就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連勝街白鴿巢麗豪花園6-8號地下。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導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專業導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uia Turíst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ist Guide Association”(簡稱MATGA),為一不牟利社團,受本組織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B-600C第一國際商業中心一樓P106;

第二章

第五條——會員類別

A. 正會員:

凡具第四條所指的資格,得為正會員。

B. 名譽會員:

凡從事旅遊,導遊行列人士,年滿十八歲,不分國籍、地區,有志同德同心,共同發展導遊業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一經批核,可即成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會籍之取消

1)不變。

2)不變。

3)對破壞本會聲譽,損害本會利益及以權謀私者。

4)在規定繳交會費之期間,逾期三個月者,經書面通知或通告聲明,但於收到通知書後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取消會員之會籍需由理事會建議及表決通過並由會長作出確認,即時生效。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十五天內向監事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壞本會利益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

第四章

第九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永遠創會會長、主席及副主席;

2)不變。

3)不變。

4)不變。

第十條——永遠創會會長、主席及副主席

主席及副主席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有影響力的人士擔任。主席及副主席為終身制。其職責為: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為表達對創會會長之巨大貢獻,特設立此職位以期繼續協助本會發展,其職能包括指導會員大會各成員工作,協調社會各界,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不變。

2)a)不變。

b)不變。

c)不變。

d)當會長缺席時,由永遠創會會長、副會長按序代其職責;缺席須以書面確實。

第十三條——監事會

1)不變。

2)不變。

3)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秘書當然兼任會員大會秘書。

4)不變。

5)不變。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粵方言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第一款——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數名而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下設秘書、財政、學術等部。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企業員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64號利昌工業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八條——會員大會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名成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工商研創促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3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工商研創促進會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青年工商研創促進會2013年度會員大會於2013年10月20日的決議,修改該會章程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創意創業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venil para o Avanço do Empreendedorismo Inovado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Innovative Entrepreneurship”。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是致力啟發青年創意創業思維,開展中小企工商業專題研究工作,鼓勵青年與成功創業人士交流,組織參與本澳、外地的會議展覽,增加對各行業的了解,支持特區政府扶助中小企業發展的施政方針,配合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的發展方向,透過多元化發展的交流平台讓青年人自強,努力提昇自我,以創意創造事業,創造充實豐富的人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灣海邊馬路45號保利達中心5樓D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Maria Amélia António, notária privada com escritório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429, 25.º andar,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aprovada n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França - Macau», realizada no dia 11 de Abril de 2013, constante do respectivo livro de actas, que me foi exibido,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uja redacção actual, na sua versão em língua Chinesa,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商會的名稱為「法國——澳門商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França-Macau”,法文名稱“Association Commerciale France-Macao”,英文名稱“France-Macau Business Association”(簡稱“FMBA”)。

第二條

(宗旨)

FMBA乃非政治性及非以牟利為目的之組織。其目的為促進澳門與法國之間的經濟和企業利益,以及會員所關注的其它共同權益。FMBA的宗旨為:

a)為會員和其合作夥伴的相互利益,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法國的商業聯繫繫;

b)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緊密合作下,建立商業框架以便發展澳門的經濟和法國與澳門的業務關係;

c)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當局保持聯繫及就共同利益的事宜交換意見;

d)推廣、鼓勵、支持、代表以及維護法國與澳門間的商業利益。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0樓,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其它的地方。

第四條

(會員)

一、為實現商會之宗旨,凡符合本章程和理事會所訂定之準則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得被接納成為FMBA之會員。

二、所有有關FMBA的入會申請的分析和決定,為理事會的職權範圍,具有排他性和完全的自由裁量權,除非涉及授予榮譽會員的頭銜。

三、根據下列規定,在法人會員、小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分類下,及榮譽會員的頭銜下作出接納:

a)法人會員:任何公司或商業機構得申請成為FMBA的法人會員。法人會員有權在任何時刻,並以書面形式任命兩名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任何法人會員的代理人一經批准,將被視為該法人會員的代表,和享有一切賦予個人會員的相應特權;

b)小企業會員:任何由持有人獨自代表的企業;

c)個人會員:任何自然人;

d)榮譽會員:FMBA榮譽會員的頭銜得被授予於任何對FMBA及為其宗旨作出貢獻的人。榮譽會員免除繳納一切會費,不享有投票權和選舉權,除非在會員大會例外地賦予的情況下。

四、所有的會員均有被召集出席和參與FMBA的會員大會的權利。個人會員和小企業會員有一票的投票權,法人會員有兩票的投票權,同時這三個類別的會員有選舉權,和所有的會員有被選舉成為會員機關的權利。所有的會員和法人代表有權享受由FMBA提供的一切利益,及參與由FMBA組織的一切活動。

五、所有FMBA的會員均有義務繳付由理事會訂出的會費。拖欠會費的會員不能行使自己的投票權,亦不能享有被選舉為FMBA的會員機關或與此相關的一切的利益。

六、在不影響第八條二款d)項所規定的情況下,理事會得決議開除任何,其行為已違反了本章程的規定或與FMBA利益相違背的FMBA會員。

第五條

(機關)

一、FMBA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執行委員會,監事會和秘書長。

二、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的機關據位人不能對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草案投棄權票。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職責為選任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機關據位人,以及決議有關任何其它列入工作議程的事項,其中包括:

a)批准帳目、年度財務報表及行政管理;

b)在理事會的提案下,授予或撤銷榮譽會員的頭銜;並在例外的情況下,授予或撤銷指定的榮譽會員之投票權;

c)委任榮譽監事;

d)解除商會的機關據位人;

e)修改章程;

f)解散商會;

g)於相關會議舉行前的14(十四)天, 由理事會或執行委員會透過書面形式提出的任何其它提案;及,

h)任何其它不包含在其它會員機關的法定或章定職責的事項。

二、 通過會員大會的FMBA會員及秘書長,選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所組成的大會主席團,主持會員大會的會議。

三、理事會應當每年向大會主席團要求召開平常會議;和得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只要有需要討論任何特別或例外的事宜。

四、具至少1/5(五分之一)的FMBA會員簽署的書面申請,會員大會仍得召集。

五、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寡,在第一次召集的30(三十)分鐘後證實為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會員大會的第二次召集將被視為有效 。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成員的多數票通過;除非有關修訂章程的決議,要求具出席會議之會員中的3/4(四分之三)贊成票才能通過。解散商會的決議必需獲得全體FMBA會員的3/4(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才能通過。

第七條

(理事會)

一、FMBA的行政管理為理事會的職責範圍。由會員大會通過選舉形式,選出人數為奇數至最多15(十五)名的據位人組成。

二、理事會對有關FMBA的交易、管理、財產和事宜等進行一般控制和監督,及在會員大會的會議中,有相當於總顧問的行動權,給予的權力有:

a)委任執行委員會和任命秘書長;

b)批准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c)批准年度會費的數額;

d)批准的年度賬目和行政管理,並建議會員大會批准;

e)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的頭銜;

f)審議入會申請和每一名會員之狀況,並按照合法的規定或章程開除任何的會員;

g)批准要開展的活動指引,包括慈善活動和贊助;及

h)設立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代表處。

三、理事會的機關據位人是通過會員大會上的會員,對每一名候選人行使相關的投票權,以書面和保密的形式選出。

四、理事會由得票最多的候選人所組成;當證實候選人間存在相同得票數目之情況下,以抽簽決定最後一個可供選舉的職位。

五、理事會的機關據位人應當在他們之中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納和秘書長。

六、理事長應當召開和主持理事會的會議,並在理事長認為適當的時間和地點,至少每半舉行一次會議。

七、在不影響第十一條的規定下,理事會僅能召集至少有一半成員,相關被通過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的大多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八、FMBA的榮譽會員、監事會的機關據位人和榮譽監事能夠列席理事會的會議,但不具有投票權。

九、倘若理事長請辭或出現空缺的情況下,剩餘的據位人可委任任何合資格的FMBA的成員填補空缺,直至下屆年度機關據位人的選舉為止。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由理事長和任何2名(兩)或4(四)名從理事會的據位人中選出的成員組成。理事長同時行使執行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執行委員會的職責為管理行政、財產和FMBA的事務,其中包括:

a)FMBA的代表;

b)日常管理、永久性代表組織和內部事務組織;

c)規劃活動、推廣和特別計劃;

d)批准入會申請;中止和開除會員,因未於到期日後90日內(九十)內繳納會費,除非存在任何應予重視的理由,引致期間的延長;

e)將預算規劃、活動計劃、財務報告及年度行政等,提交至理事會批准或認可;及

f)其它任何現存的事務和行政事項。

三、應當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和主持會議;應在主席認為適當的時間和地點,至少每兩(2)個月舉行一次會議。

四、在不影響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執行委員會僅能在滿足至少兩名成員出席的情況下召集,相關決議以出席據位人的多數票通過;倘若出現相同票數的情況下,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由三名在會員大會上,通過選舉形式產生的成員組成;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他們之中互選產生。

二、FMBA的行政監督被交托予監事會,其職責有:

a)監督行政部門;

b)核實FMBA的資產;

c)編制有關監督活動的年度報告;及

d)履行所有其定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義務。

三、為了FMBA的宗旨,會員大會得在任何作出貢獻之人中,以特殊的形式任命榮譽監事;其在履行自己義務的過程中,如同商會任何機關的據位人。

四、監事會的會議應當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並應在主席認為適當的時間和地點,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五、榮譽監事可出席和參加審計委員會的會議,但不具有投票權。

第十條

(秘書長)

一、秘書長由理事會的據位人任命,並服從其指令,且由執行委員會監督之;應在各會員間、FMBA的機關據位人和任何其他在FMBA的活動中,具有正當利益之人間,擔當官方聯絡人。

二、秘書長應參與所有的行動和履行所有與秘書長職務有關的任何事宜,負責處理書信來往和致FMBA所有的通訊, 並仍須通知所有會員和商會會議中的FMBA機關據位人。

三、秘書長應平等地參與所有的FMBA會議和相應的機關,其職責為在FMBA的簿冊中記錄會議記錄。

四、FMBA的一般文件由秘書長保存。

第十一條

(同步會議和書面表決)

一、FMBA之機關得以視像會議或其他類似方式,實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二、FMBA的機關都得在不召開會議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進行議決,只要所有的據位人以書面形式聲明自己的投票意向,且在文件中包含一份議決提案、正式日期、簽署和透過郵寄、傳真或電郵寄至FMBA。

三、按前款的規定,FMBA以接收最後一份文件之日,視為以書面方式議決之日。

四、決議一經作出,秘書長或相關機關的主席應當在相關的活動簿冊中進行記錄,通過摘要,告知所有涉及的機關據位人。

第十二條

(委任)

FMBA的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以及秘書長的委任,為期三年,可連續連任。

第十三條

(代表)

FMBA主動為理事會的任何兩名據位人的聯署或因符合本決議而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通知)

一、 在必須向FMBA或合作夥伴作出的公告和通知中,能夠採取任何傳送的方法,包括電子郵箱,公告和通知應當被寄發到相應的地址或登記的號碼。

二、會員應當及時通知FMBA,有關任何信箱或電郵地址,以及電話號碼和傳真的變動;不能以此聲稱不知悉寄發到其信箱或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和已登記傳真的任何公告或通知。

三、致FMBA或會員的函件應總是以掛號郵遞方式發送。

四、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應至少提前8(八)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和地點及相關工作議程。

第十五條

(適用的法律)

倘若存有分歧和本章程未規定之情況,均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律。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Março de 2014.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Dança Clássica de Macau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um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tot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catorze:

澳門標準舞蹈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Cláss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lassical Dance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澳門標準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Cláss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lassical Dance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二、會址為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鴻安中心2座11樓N;

三、為實現宗旨,本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推廣標準舞蹈,促進會員的互助和積極參與社會活動,並關注及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三條

入會

凡熱愛標準舞蹈,並承認本會的宗旨者,可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並經理事會同意後即可成為成員。

第四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a)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會內各個部門職位的權利;

b)參與會員大會;

c)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d)享受本會給予的其他福利。

第五條

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的章程,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努力促進本會的發展和提高本會聲譽;

c)按時繳交月費。

第六條

違反紀律

一、會員如違反其應遵守的義務或違反本章程,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妨礙落實本會宗旨的行為,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情節之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a)勸告;

b)書面告誡;

c)開除會籍。

二、被處以本條第一款a)項及/或b)項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三十天內,向理事會提出上訴。

第七條

賠償

不論是自願退會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金或獲得屬於本會財產的資產。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八條

組織

一、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的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

三、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a)制訂和修改章程;

b)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決定本會的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e)審查本會的財政收支報告。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五名至十一名成員組成,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名,理事一名至七名,由理事會推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

c)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d)召開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為本會的監督機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由監事會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a)監督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b)定期查核出納帳目和記帳簿冊;

c)對理事會的年度帳目和年度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會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集;會議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的第一次召集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開會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三、會議通過之決議:

a)普通議程必須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可形成決議,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除外;

b)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並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c)本會的解散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d)上述會議,會員如未能出席可授權與出席之會員代其行使其權利;

四、理事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僅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並僅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簽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文件,由本會會長或由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中任何二人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a)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和月費;

b)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c)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最後規定

一、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任何一位設立文件簽署人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二、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Grupo de Xadrez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e 19 de Janeiro de 2013, 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Grupo de Xadrez de Macau, abreviadamente GXM, registada sob o número 320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procedeu à mudança da sua sede par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úmero 258, Edifício «King Heng Long Plaza», 12.º andar M, em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António Passeira.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長 會計主管
胡敏 范本宜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 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譚志清 朱瑩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Lau Pak Hung Wong Sio Cheong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主管
郭志航 湯影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
副總經理
江耀輝 黃捷君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張健南 辛春美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Leong Iok Kit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澳門元百萬元為單位)

 

金額

   
總非流動資產 14,876
   
加:總流動資產 17,147
   
減:總流動負債 (17,132)
   
減:總非流動負債 (3,123)
   
資產淨值 11,768
   
   
   
股本 300
   
法定儲備 76
   
不可分派儲備 1,000
   
投資重估儲備 1,261
   
保留溢利 9,408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 12,045
   
少數股東權益 (277)
   
總權益 11,768
   

綜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澳門元百萬元為單位)

  金額
   
博彩、酒店、餐飲及相關服務收益 90,280
   
博彩收益 89,565
   
特別博彩稅、特別徵費及博彩溢價金 (34,428)
  55,137
   
酒店、餐飲及相關服務收入 715
酒店、餐飲及相關服務的銷售及服務成本 (301)
其他收入 395
市場推廣及宣傳開支 (39,613)
經營及行政開支 (8,351)
融資成本 (59)
應佔一間聯營公司溢利 6
應佔一間合資企業溢利 6
除稅前溢利 7,935
   
稅項 (12)
年度溢利 7,923
   
應佔:  
- 本公司擁有人 7,871
- 少數股東權益 52
  7,923

綜合保留溢利變動表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澳門元百萬元為單位)

  金額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 5,137
   
年度溢利 7,871
已付股息 (3,600)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9,408

2013年度董事局業務報告摘要

2013年,澳門博彩業錄得可觀的增長,全年的博彩收益達3,607億元(澳門元,下同),較2012年(3,041億元)增加18.6%,再創新高。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博」)於2013年的博彩收益為896億元,再創新高,繼續在澳門的博彩市場保持領先地位,佔澳門整體博彩市場的24.8%,其中佔整體中場博彩收益的26.0%,以及整體貴賓廳博彩收益的25.2%。

澳博繼續集中優化企業管理,積極拓展貴賓博彩及中場博彩業務,並不斷提升公司的經營效益和競爭力。公司業績穩步增長,財政狀況維持穩健。

澳博於2013年度的博彩收益為896億元,較2012年度增加83億元,增幅為10.2%。澳博的年度綜合賬總收益為903億元,全年向政府繳交的幸運博彩稅為317億元,再加上依照博彩合約向澳門基金會、城市建設及旅遊推廣等公共撥款27億元,總數合計344億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扣除利息及資本性開支分攤前之盈利(EBITDA)為82億元,除稅後純利為78億元。澳博集團綜合除稅後純利為79億元。

展望2014年,雖然澳門的外部環境仍存在許多不明朗的因素,但澳門受惠於其持續繁榮穩定的社會環境,配合周邊地區的基建設施及橫琴島的開發,正邁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同樣地,澳博也正邁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路氹「上葡京」工程啓動,見證了澳博將業務由澳門半島擴展至路氹的新里程,從中可體現澳博對促進澳門經濟及改善民生的不變承諾。鑒於通往澳門的交通基建設施不斷完善,以及亞洲地區經濟普遍欣欣向榮,加上澳博具策略性分佈之娛樂場網絡及穩健之財政狀況,澳博預期集團的前景將會十分亮麗。

澳博將按既定策略,在穩固的基礎上,繼續擴展在澳門的娛樂場及相關業務,同時致力於促進和提升現有中場博彩及貴賓博彩的營運效率,以達至長遠而持續的業績增長。

與此同時,澳博秉持「愛國愛澳」精神,繼續大力支持澳門的公益慈善、文化教育等事業,致力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

監事會意見書

列位股東:

1. 根據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監事會已檢閱由董事局所呈交予各股東省覽、批准及發表意見之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報告及已經由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審核之公司及綜合賬目(包括所採用之計價標準及其適當性)。

2. 因此,經檢閱由董事局呈交之報告及已經審核之公司及綜合賬目後,監事會注意到該等文件與現實相符及符合法律,並且正確,完整及盡量提供真實、簡易和清楚反映有關公司之財產狀況及符合法律及章程之規定,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並無發現。

3. 有關董事局對公司盈餘運用及派發部份年度溢利之建議,根據經審核的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公司及綜合賬目所列之溢利,監事會同意董事局的建議完全符合所有適用的規則和標準。

4. 由上述而觀,監事會經採取適當之措施,進行一般之審閱後之意見是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報告及已經審核之公司及綜合賬目,盈餘分配及派息之建議乃在可以批准狀況。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監事會
葉炳仁(主席)
謝孝衍
Miguel Queiroz

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核數準則»及«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就該等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收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及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和綜合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合夥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擁有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公司資本:澳門幣300,000,000.00元

股東姓名 持股量(A/B 組)(1) 種類 總值 組別百分率 公司資本百分率
澳門博彩控股有限公司(2) A組 - 2,699,999 普通股 澳門幣 269,999,900.00元 99.999963% 89.999967%
澳博控股(代理人)有限公司 A組 - 1 普通股 澳門幣 100.00元 0.000037% 0.000033%
梁安琪(3) B組 - 300,000 普通股 澳門幣 30,000,000.00元 100% 10%
備註:      
(1)
股量 種類 總值 組別百分率
A組 - 2,700,000 普通股 澳門幣 270,000,000.00元 100%
B組 - 300,000 普通股 澳門幣 30,000,000.00元 100%
 
 
(2) 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3) B組股份的持有人可參與的每年股息分發權利最高金額衹為澳門幣壹圓。  

公司機關的成員名單

2013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蘇樹輝
秘書   :官樂怡
     
董事局    
主席 蘇樹輝
常務董事 梁安琪
董事 何鴻燊
    鄭家純
    吳志誠
    官樂怡
    岑康權
    陳婉珍
    霍錦明
    何超蕸
    江 陽
監事會    
主席 葉炳仁
成員 Miguel António Dias Urbano de Magalhães Queiroz
成員/核數師 謝孝衍
     
公司總秘書處    
秘書長 官樂怡
副秘書長 郭淑莊
外部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

  二零一三年
  澳門幣(千元)
   
經營博彩之毛收入 67,301,667
   
扣除服務供應商協議之博彩收益淨額 (3,838,022)
   
其他收入 2,065,343
   
總收益 65,528,988
   
其他收益——淨額 84,689
   
向澳門政府支付的博彩特別稅及其他相關稅項 (24,938,353)
   
博彩業務合作夥伴的佣金及津貼 (21,015,672)
   
員工福利支出 (4,042,113)
   
經營租賃租金——土地和建築物 (10,025)
   
攤銷及折舊 (1,753,778)
   
其他營運費用 (2,958,448)
   
財務費用 (485,531)
   
除稅前溢利 10,409,757
   
所得稅 (145)
   
本年度溢利 10,409,612
   

綜合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三年
  澳門幣(千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22,426,408
租賃土地 3,708,187
無形資產 67,100
應收融資租賃款 4,750
其他非流動投資 190,058
已付按金 44,064
   
  26,440,567
   
   
流動資產  
存貨 64,614
應收賬款及預付款 1,037,611
應收一股東款項 4,837,667
應收同系公司款項 179,280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27,632
其他現金等價物 1,433,389
現金及銀行結餘 6,565,363
   
  14,145,556
   
   
總資產 40,586,123
   
   
權益  
 股本 951,900
 儲備 20,364,478
 最終控股公司貢獻 3,944,900
 擬派股息 3,500,000
   
總權益 28,761,278
   
負債  
非流動負債  
 融資租賃付款 168
 應付保固金 159,657
 其他非流動應付賬款 669,500
   
  829,325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及應計費用 10,965,428
 應付同系公司款項 12,102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12,259
 融資租賃付款之現期部份 5,731
   
  10,995,520
   
   
總負債 11,824,845
   
總權益及負債 40,586,123

澳門博彩市場概覽

澳門博彩市場的按年增幅高於二零一二年,博彩收益總額按年增加接近19%至澳門幣3,605億元(二零一二年:澳門幣3,039億元,較二零一一年增加14%)。入境旅客增加4%至2,930萬人次,其中內地旅客增長率較快,增加10%至1,860萬人次,佔訪澳旅客總人次64%,而二零一二年則佔60%。

貴賓廳博彩繼續成為市場的最大分部,佔博彩收益總額66%,收益按年增加13%至澳門幣2,390億元。

隨著澳門積極多元發展休閒及娛樂產品以吸引形形色色的顧客,市場焦點繼續轉向利潤較高的中場業務,中場業務收益增長35%至澳門幣1,082億元,佔澳門博彩收益總額30%。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合稱「銀娛」)及其最終控股公司,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合稱「集團」)不斷完善兩大娛樂場的產品組合,積極把握增長機遇,加上在已規劃的路氹新發展項目配合下,相信銀娛已蓄勢待發,在是次市場重心轉移中受惠。

主動改善中國內地往返澳門交通及澳門內部連繫的措施,預料將徹底改變區內的旅遊業局面,為澳門及其周邊地區帶來新一波的旅遊觀光熱潮。此外,毗連澳門的橫琴島在支持澳門發展成為世界旅遊渡假中心方面亦將擔當一重要角色。

二零一三年,角子機博彩收益增長9%,目前佔博彩市場總額4%。

業務回顧

博彩及娛樂業務

「澳門銀河™」

財務及營運表現

「澳門銀河™」於二零一三年五月開業兩周年,再創驕人成績,至末季連續第十季錄得盈利增長。全年收益較去年增長21%至澳門幣412億元,經調整EBITDA增加36%至澳門幣91億元,過去十二個月投資回報率為51%。

在中場收益持續改善及各項業務的營運效率提升帶動下,根據澳門公認會計原則計算經調整EBITDA利潤率由二零一二年的20%升至二零一三年的22%,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計算經調整EBITDA利潤率由28%升至31%。

貴賓廳博彩表現

全年貴賓廳轉碼數總額為澳門幣7,972億元,收益達澳門幣273億元,按年增加15%。

「澳門銀河™」以強勁的第四季度表現為年終作結,第四季度貴賓廳博彩收益按年上升37%至澳門幣83億元。

中場博彩表現

二零一三年,中場博彩收益為澳門幣108億元,按年增長44%。第四季度收益為澳門幣30億元,按年增加40%。

角子機博彩表現

二零一三年,角子機博彩收益為澳門幣15億元,按年增加25%。

非博彩業務表現

非博彩收益與去年相若於澳門幣15億元。

渡假城內三間豪華酒店的全年平均入住率達98%。

路氹的土地儲備發展–第二、三及四期

「澳門銀河™」第二期的建設工程正在順利推進,可望於二零一五年中前按預算如期落成,成為澳門下一個開幕的主要項目。第二期與第一期聯合起來,將提供最多元化的美食佳餚選擇、近200間高級零售店、可容納3,000人的會議、活動及宴會場地,以及約3,600間五星級豪華酒店客房、套房和別墅。

銀娛於路氹第三及第四期的中長期設計規劃亦進入最後階段,預計最快於二零一四年末動工。這個耗資澳門幣515至618億元的龐大項目將會把首兩期的版圖倍增,摘要包括:

• 總樓面面積約100萬平方米,非博彩設施將佔總樓面空間95%

• 額外提供數千間豪華酒店客房

• 一個以舉辦世界級娛樂及體育盛事的多用途場館

• 一個大型的會議中心

銀娛相信,隨著澳門發展成為全球最具活力的旅遊及休閒勝地,銀娛將可憑藉此項萬眾矚目的嶄新發展項目,吸引大批新訪澳旅客。

策略性收購金都綜合樓群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集團以澳門幣33.4億元收購金都綜合樓群100%權益。金都綜合樓群與「澳門銀河™」的位置策略性地相連,將可互補集團的路氹項目集中家庭顧客。其翻新計劃已在籌備階段,預計於二零一四年中揭盅。

澳門星際酒店

財務及營運表現

收益按年增加9%至澳門幣242億元,經調整EBITDA攀升至澳門幣38億元,較二零一二年上升14%。年內,根據澳門公認會計原則計算經調整EBITDA利潤率由15%改善至16%,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計算經調整EBITDA利潤率維持於25%(二零一二年:25%)。澳門星際酒店過去十二個月投資回報率達105%(二零一二年:94%)。至第四季度經調整EBITDA首度衝破澳門幣10億元大關。

澳門星際酒店優秀的業績可歸功於多項因素,其中包括下半年中場業務表現拋離市場及貴賓廳業務強勁回彈等,尤其是末季,貴賓廳轉碼數創出歷史新高。

貴賓廳博彩表現

澳門星際酒店貴賓廳於二零一三年轉碼數較去年增加5%至澳門幣6,819億元,收益為澳門幣197億元(二零一二年:澳門幣190億元)。第四季度收益按年增長21%。

澳門星際酒店於年中完成了多項有關翻新貴賓廳設施的增長方案。

管理層將繼續翻新酒店內的其他範圍,確保客人能夠在舒適愜意的環境下,獲得最優質的貴賓廳產品及服務。

中場博彩表現

中場博彩仍然是澳門星際酒店增長最快的博彩業務,全年收益增長59%至接近澳門幣40億元,第四季度收益按年增加69%,較上季度增長18%。

角子機博彩表現

角子機博彩收益為澳門幣2.15億元,較去年下跌15%,主要由於年內投注額及淨贏率有輕微減少所致。

非博彩業務表現

非博彩收益為澳門幣3.75億元(二零一二年:澳門幣4.29億元)。收益下跌主要由於旅遊相關收益的會計原則改變,以及一間餐廳因為裝修而停業。

全年酒店入住率維持於接近客滿的99%。

城市娛樂會

城市娛樂會的經調整EBITDA按年增加11%,為銀娛帶來澳門幣1.86億元的盈利貢獻。

最新事項

橫琴島的發展

集團近日達成框架協議,以推進在橫琴島一幅2.7平方公里之土地發展世界級渡假勝地的計劃。項目擁有長約2.5公里之海岸線。集團計劃投資100億元人民幣於所計劃之渡假項目,將可與集團的澳門業務優勢互補,讓集團在同業中突圍而出,並在支持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公司機關據位人——2013年12月31日

董事會  
  :呂志和——主席
  :華年達——常務董事
  :呂耀東——董事
  :呂耀南——董事
  :程裕昇——董事
  :Anthony Thomas Christopher, Carter——董事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由陳玉瑩核數師代表)
秘書  
  :司徒景麗

主要股東名單——2013年度

Canton Treasure Group Ltd.——89.9999%

華年達——10%

二零一三年度獨任監事之年度報告書及意見書

本獨任監事已對 貴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所編製二零一三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對有關帳目之報告書進行了審閱及分析性程序,本人之意見認為:

1. 公司二零一三年度之財務報表已經按照《財務報告準則》適當編製,並能反映公司之活動及財產狀況;

2. 建議通過董事會年報;

3. 建議通過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陳玉瑩核數師代表)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合稱「貴集團」)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集團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組成,貴公司董事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集團及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及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許育基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資產負債表

(所有金額為百萬澳門幣)  
 

於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產

 

非流動資產

 

土地租賃權益淨額

3,806

物業及設備淨額

52,651

發展中物業

3,029

無形資產淨額

161

遞延融資成本淨額

554

遞延所得稅資產

1

其他資產淨額

260

貿易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項以及預付款項淨額

123
   

非流動資產總額

60,585
   

流動資產

 

存貨

107
貿易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項以及預付款項淨額 6,556

受限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45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22,856
   

流動資產總額

29,564
   

資產總額

90,149
   

權益

 

本公司權益持有人應佔資本及儲備

 

股本

200

權益貢獻

3,003

法定儲備

51

以股份為基礎的補償儲備

550

滙兌儲備

2

保留盈利

18,335
   
  22,141

非控制性權益

(200)
   

權益總額

21,941
   

負債

 

非流動負債

 

貿易應付賬款及其他應付款項

476

借貸

34,721
   

非流動負債總額

35,197
   

流動負債

 

貿易應付賬款及其他應付款項

17,014

應付股息

14,375

即期所得稅負債

1

借貸

1,621
   

流動負債總額

33,011
   

負債總額

68,208
   

權益及負債總額

90,149
   

流動負債淨額

(3,447)
   

資產總額減流動負債

57,138

綜合損益表

(所有金額為百萬澳門幣)  
 

截至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收益

 

娛樂場

77,907

其他收益

7,817
   
  85,724

減: 折扣及回贈

(14,176)
   

收益淨額

71,548

博彩稅

(30,726)

已消耗存貨

(723)

僱員福利開支

(7,286)

折舊及攤銷

(3,876)

博彩中介人/代理佣金

(2,985)

其他開支及虧損

(7,263)
   

經營利潤

18,689
   

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89

經扣除資本化金額後的利息開支

(869)
   

除所得稅前利潤

17,909

所得稅開支

(1)
   

年度利潤

17,908
   

應佔

 

本公司權益持有人

17,914

非控制性權益

(6)
   
  17,908
   

綜合現金流量表

(所有金額為百萬澳門幣)

 
 

截至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來自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經營所產生的現金

24,711

已付所得稅

(1)
   

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淨額

24,710
   

來自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

 

受限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增加

(9)

購置物業及設備

(4,782)

購置發展中物業

(19)

購置無形資產

(71)

處置物業及設備所得款項

1

已收利息

85
   

投資活動所用的現金淨額

(4,795)
   

來自融資活動的現金流量

 

已付股息

(11,176)

償還融資租賃負債

(14)

遞延融資成本的付款

(60)

已付利息

(494)
   

融資活動所用的現金淨額

(11,744)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增加淨額

8,171

年初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4,715

滙率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影響

(30)
   

年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22,856
   

現金流量資料的補充披露

 

建設應付款項及應計款項的變動

(339)
   

非現金投資及融資活動

 

資本化以股份為基礎的補償

8
   

根據融資租賃收購物業及設備

19
   
利息撥作應付關聯公司票據本金 217
   

以應付中介控股公司款項償還關聯方應付票據

87
   

向本公司權益持有人宣派的股息

14,374

編製基準

本集團之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公佈之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財務報告準則(「MFRS」)編製。本綜合財務報表已按照歷史成本法編製,並因應衍生金融工具之重估作出修訂。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擁有流動負債淨額澳門幣34.5億元及重大資本承擔澳門幣260.3億元。根據內部編製的現金流預算,本集團的中介控股公司金沙中國有限公司有能力且擬為本集團提供財務支援,以償還本集團的到期債務。此外,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在其信貸融資下擁有的可動用借款金額為5.0億美元。因此,綜合財務報表已依據持續經營基準,假定(其中包括)資產及負債能夠在到期時得以變現及償還而編製。

董事會報告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在澳門經營規模最大的綜合度假村。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已擁有9,277間酒店客房及套房、121家餐廳、140萬平方呎零售樓面、150萬平方呎會展會議場地、兩家常設劇院、一座15,000座位的綜藝館,以及多間全球最大的娛樂場。憑藉金沙城中心二期於二零一三年一月落成與我們在路氹的其他發展計劃,本集團據有獨特優勢,未來多年將為澳門經濟的多元化發展提供重大推動作用。

財務摘要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淨收入為澳門幣715.5億元,較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澳門幣522.8億元增加澳門幣192.7億元或36.9%。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營開支為澳門幣528.6億元,較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澳門幣416.6億元增加澳門幣112.0億元或26.9%。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權益持有人應佔利潤為澳門幣179.1億元,較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澳門幣101.7億元增加澳門幣77.4億元或76.1%。

澳門金沙

澳門金沙於二零零四年五月開業。澳門金沙是澳門第一家拉斯維加斯式娛樂場,目前備有分別為中場客戶、貴賓客戶及高端客戶而設的不同博彩區,也提供文娛設施及食肆。澳門金沙位於澳門半島臨海地段,鄰近澳門新港澳碼頭,介乎拱北關閘與澳門商業中心區之間,位處中樞,可接觸的客戶群非常龐大。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的統計數據,二零一三年海路入境旅客約1,160萬人次,分別從澳門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內港碼頭或新外港碼頭登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澳門金沙的總入場人數約為580萬人次。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金沙提供289間客房,設施先進,裝潢華麗,全部以別具一格的黑檀木板裝飾,配備高級傢具。這些客房主要供本集團的貴賓客戶或高端客戶享用,通常為免費提供。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金沙亦提供約260,000平方呎博彩區、260張博彩桌及929部角子機或類似的電子博彩設施。

除博彩設施及酒店住宿之外,澳門金沙亦提供餐廳、水療設施、文娛區域及其他康樂設施。食肆區提供不同地區的地道風味美食,譬如粵菜酒樓及一家高雅的西式扒房。

澳門威尼斯人

本集團路氹金光大道發展項目的旗艦物業澳門威尼斯人,於二零零七年八月開幕。與澳門氹仔島上的氹仔臨時客運碼頭相距約三公里。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威尼斯人的娛樂場及博彩區面積約385,000平方呎,包括專用貴賓廳及寬敞的中場博彩大堂。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威尼斯人設有667張博彩桌及1,953部角子機或類似的電子博彩設施。中場博彩大堂分為四個設計獨特的主題區,即赤龍殿、金鱗殿、鳳凰殿及帝王殿。澳門威尼斯人的設計主題與拉斯維加斯的The Venetian Las Vegas相仿,仿建意大利威尼斯多個名勝,譬如聖馬可廣場(St. Mark’s Square)、鐘塔(Campanile Tower)及總督府(Doge’s Palace)等。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澳門威尼斯人的總入場人數約為3,070萬人次。

除博彩設施之外,澳門威尼斯人亦設有樓高39層的五星級酒店大樓,提供2,900多間套房。澳門威尼斯人亦提供多樣化的文娛活動及康樂設施,既適合中場客戶攜同家人一同度假,也有為貴賓客戶及高端客戶而設的特別產品與服務,譬如御匾會等。澳門威尼斯人的威尼斯人購物中心,零售及餐區面積超逾900,000平方呎,內有331家名店及50多家餐廳,其中包括一個美食廣場。

澳門威尼斯人還設有面積約120萬平方呎的會議中心及會議室綜合大樓。這些會議獎勵旅遊設施地方寬敞,靈活性高,可間隔為小型、中型或大型會議室,及/或舉行大型多媒體活動或貿易展覽。會議獎勵旅遊活動一般在平日舉行,而酒店入住率及房租的高峰期,一般為週末假期消閒旅客前來之時,因此,會議獎勵旅遊活動可於澳門酒店及娛樂場需求較低的日子,發揮吸引人流的作用。本集團於二零一三年承辦了51個貿易展覽,吸引訪客逾150萬人次,以及234個企業團體逾83,000名代表前來。

澳門威尼斯人亦設有一個15,000座位的綜藝館,名為金光綜藝館,曾上演包羅萬有的文娛體育活動;另有一個1,800座位的劇院。

澳門百利宮

澳門百利宮於二零零八年八月開幕,與澳門威尼斯人相連互通,同屬本集團的路氹金光大道發展項目。本集團相信澳門百利宮為高端客戶提供五星級豪華酒店及度假村服務,能與澳門威尼斯人配合互補。澳門百利宮包括由四季經營管理,共有360間套房的四季酒店,以及由本集團經營的百利宮娛樂場(包括御匾豪園)、四季‧名店、多家餐廳與酒吧、健身中心、泳池與水療設施、以及會議、宴會及其他相關設施。於二零零九年七月,澳門百利宮獨樹一幟的御匾豪園竣工,每座均為獨立設計,只接待獲邀貴賓。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司開設了一條全天候密封式步行橋,設有電梯及自動步道,令路氹金光大道物業之間更加緊密連繫、四通八達。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百利宮娛樂場提供約113,000平方呎博彩區、142張博彩桌及178部角子機或類似的電子博彩設施,包括為貴賓客戶及高端客戶而設的專用貴賓廳。澳門百利宮的設計旨在為高端博彩桌客戶締造貼身豪華享受,提供特別產品與服務,如獨有的御匾豪園。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澳門百利宮的總入場人數約為1,000萬人次。

金沙城中心

金沙城中心位於澳門威尼斯人及澳門百利宮對面,為本集團於路氹最大型的綜合度假村。金沙城中心包括三座酒店大樓,其中有636間五星級康萊德品牌的客房及套房、1,224間四星級假日酒店品牌的客房及套房,以及3,863間喜來登品牌的客房及套房。金沙城中心一期於二零一二年四月開幕,設有康萊德及假日酒店品牌的房間、多項零售選擇,並且建有逾300,000平方呎會議場地,另外又設立多家飲食場所,加上喜雅娛樂場及貴賓客戶博彩區。二A期於二零一二年九月開業,當中設有1,796間喜來登品牌客房及套房,加上凱運娛樂場以及其他零售、文娛、餐廳及會議設施。二B期於二零一三年一月開業,包括第二座喜來登大樓,額外提供2,067間客房及套房。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沙城中心設有346,000平方呎博彩區、466張博彩桌及1,493部角子機或類似的電子博彩設施,亦設有專為貴賓及高端客戶而設的專用貴賓廳。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金沙城中心的總入場人數約為1,650萬人次。

2013年度獨任監事報告書

根據商法典之規定,本人謹將2013年12月31日年度獨任監事報告呈覽。

本人監察了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的管理。在監察工作的過程中,本人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向公司管理層查詢,對提交給本人的會計資料進行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本人認為必要的程序。

本人根據監察工作的結果,作出如下報告:

1. 本人已取得一切認為必要的資料及解釋。

2. 本人認為公司年度帳目遵循適合公司實際情況之會計原則編寫清楚,並在各重大方面顯示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及該年度經營成果之真確狀況。

3. 本人認為董事會報告書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4. 本人沒有察覺年度有任何不當情事或不法行為。

基此,本人建議股東常會通過董事會提交之2013年12月31日年度之公司帳目,董事會報告書和結果運用之建議。

2014年2月25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胡春生
註冊核數師

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核數準則》及《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就該等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及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和綜合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零一三年度擁有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以及公司機關據位人名單

合資格股東

a)Venetian Venture Development Intermediate Limited — 89.995%

b)胡順謙先生——10%

董事會

a)Edward Matthew Tracy先生

b)胡順謙先生(董事總經理)

c)Robert Glen Goldstein先生

d)David Ross Sisk先生(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

e)卓河祓先生;及

f)范義明先生(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

秘書

Ricardo José Garcia dos Santos e Silva先生,工作上亦使用簡稱Ricardo Silva

獨任監事

胡春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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