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亞太城市建築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2/2014。

亞太城市建築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亞太城市建築學會”,中文簡稱為“亞建學會”;

葡文名為“Ásia-Pacífico Cidades Instituto da Arquitetura”,葡文簡稱為“APCIA”;

英文名為“Asia-Pacific Cities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英文簡稱為“APCI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促進不同地區之城市建築研究的學者、建築師、規劃師及相關設計專業人士等的交流與合作;

(二)促進亞太地區的人工環境和自然環境中建築設計的研究和技術進步;

(三)通過開展亞太建築的研究,舉辦國際、亞太城市建築的設計與發展問題的研討會議、展覽、設計競賽以及活動,促進亞太地區建築及環境的技術和美學、在研究、建造和教育上的學術交流和友好聯繫;

(四)通過研究及出版建築、環境、景觀與相關領域的專業書刊,開展相關領域的專業培訓、專業評比、專業認證,提升亞太地區建築研究領域專業人員的素質,促進和保持會員、學會之間在各方面的合作與相互支持;

(五)促進建築專業人士在國際社會中所起作用的承認,提高會員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影響力。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二街33號杏花苑6樓P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城市規劃、建築、景觀園林、室內設計專業的學者、執業或各機構內的建築師、專業人士,經兩名會員推薦,依手續填寫表格,由本會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策劃之各項學術研究、培訓、會展等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

本會的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可聘請社會及建築研究領域的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或榮譽會長、學術顧問,參與本會。理事會可按需要提名,委任不具有領導機關成員身份的各機構職務成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會員大會民主提名和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最多只可連任兩屆。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行政管理機構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可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為此只需要一封親筆簽署致會長之信函。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同意,惟以下除外: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指定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并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計劃會務發展;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決定會員的錄取;履行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四)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名譽或榮譽會長、名譽或榮譽理事長、顧問等的職務。名譽或榮譽職務不參與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監督日常會務的運作;稽核本會財政賬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其它義務。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的主要來源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會員、社會、政府機構等各方的贊助、捐贈、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會資產增值所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藝術文化行動集體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3/2014。

藝術文化行動集體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中文為“藝術文化行動集體”,中文簡稱為“藝行體”,英文為“Action Collective of Art and Culture”,英文簡稱為“ACAC”。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4-14C號祐順工業大廈6樓A。

第三條——本會宗旨:集結本地藝術文化工作者,組織各種藝文活動,致力探索及呈現不斷演變中的澳門城市文化,以行動建立本土文化自信為目標。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所有對藝術文化愛好之人士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凡入會達壹年者,有權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提前八天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秘書/財政壹名及常務理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沉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沉香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1.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沉香協會」,中文簡稱為「沉香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Agarwood」 。

2.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461號廣福安花園第九座地下X鋪。

第二條

宗旨

澳門沉香協會是一個立足於澳門的中華文化推廣交流團體,宗旨是團結沉香愛好者及收藏者,進一步加強沉香文化的交流,推動沉香文化的發展。本會將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沉香文化的交流、聯誼、培訓和學術研討活動。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凡年滿十八歲之沉香愛好者均可向本會申請,經會員介紹及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申請人必須填妥入會申請表,交理事會審批。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 選舉及被選之權;

b.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 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 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b.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c. 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六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各組織機關成員者,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修訂章程。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由單數成員組成。

3.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6.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成票方可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7.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代理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2.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3.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4.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會長發出聘書。

5.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本會經費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港龍釣魚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港龍釣魚會

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港龍釣魚會”,英文名稱為“Macau Kong Long Fishing Club”。

2. 本會宗旨是組織群眾性的釣魚活動,促進本澳釣魚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中街461號廣福安花園第九座地下X鋪。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愛好釣魚活動或熱心支持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2. 理事會、監事會可按實際情況召開會議。

(五)經費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江教工之友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濠江教工之友聯誼會章程

一. 定名:

中文名稱為濠江教工之友聯誼會。

二. 會址:

澳門亞馬喇馬路5號濠江中學D座101室。

三. 宗旨:

愛國愛澳,關心支持濠江中學教育事業之發展,互相關心,聯絡感情。

四. 入會資格:

凡曾任職濠江中學之教職工,均可申請加入,并需經理事會審核認可。

五. 組織: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

2.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參與和指導會務工作。

3.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可下設總務、聯絡、文康、福利、財務各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

4. 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每季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若遇理事長出缺,則由副理事長代替執行職責。

5.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一屆,連選得連任。

6.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稽核一人。監事會成員須為單數,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一屆,連選得連任。

7. 如有需要,得召開理監事特別會議。

8. 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由會員大會協商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如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9. 本會得聘請熱心人士擔任名譽顧問、顧問。

六. 經費:

1. 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澳門幣伍拾圓正。

2. 由濠江中學每年支持撥給部份經費。

3. 歡迎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

4. 向政府部門或基金會申請。

七.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隨時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命與環境科學技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生命與環境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1. 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生命與環境科學技術協會;

英文名稱:全名為“Macau Associa­tion of Life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簡稱為“MALEST”。

2. 會址: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地下H。

第二條

宗旨

澳門生命與環境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以推動生命科學及環境科學技術相關的研發及應用、促進澳門社會開展生命健康與環境保護事業、進而將相關的生命健康與環境保護的科技及理念對外推廣為目標。

宗旨是:

1. 生命科學及環境科學技術相關的研發及應用:

在生命科學及環境科學技術領域展開研究,自主研發相應的技術,獲得自主的科研成果,並結合本澳社會的實際需求,將這些技術和成果投入實際應用。

2. 促進澳門社會開展生命健康與環境保護事業:

推動政府建立更完善的市民健康與環境保護計劃和制度,順應國際提高人類健康水平及對環境保護的趨勢,從整體上對本澳的相關規劃提供協助,為提高本澳市民的生活質素以及保護與改善環境作出貢獻。

3. 將相關的生命健康與環保的科技及理念對外推廣:

與本澳各個領域的團體互助團結、竭誠合作,利用本身專業特點和優勢為社會各界提供廣泛的技術諮詢、支持和協作,並以此為立足點將本會的技術及理念對外進行推廣,為臨近地區甚至更廣闊區域的生命健康與環保事業做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資格

本會設有本地會員及非本地會員,本地會員必須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非本地會員不限國籍,兩者的入會資格均需符合以下兩項:

1. 與本會有著共同理念、有志投身生命科學及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發、有能力為生命健康與環保事業作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2. 經本會之理事會對其資格及背景進行評審並通過。

第四條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2. 按期繳納會費,履行其他應盡之職位責任;

3.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5.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6. 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向理事會申請。

第五條

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會議、發言、討論、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

2. 無故缺席會員大會連續兩次者,將失去該屆投票權,但仍可保留其他權利;

3. 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

4. 收取本會刊物及章程;

5. 建議新的會員及退會之權利;

6. 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六條

處分

1.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職、中止會籍、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2. 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可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

欠款

1. 本會會員逾期繳交會費兩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且無合理理由者,經理事會決議,將暫停其一切會員權利;如其後繳清所有費用,即可恢復會員之權利;

2. 如連續兩年未繳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則立即被開除會籍,均公告之;

3. 擬退會的會員應書面通知理事會,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及繳清至通知日的會費,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組織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 本會管理成員包括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全部經會員大會由會員中選舉,每屆管理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3.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監事長均經由管理成員互選產生,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

4.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總理本會會務,監事長領導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及職權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本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管理成員總人數為奇數)。

3. 會長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及本會對外的一切事務;當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之。

4. 本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任免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一切會務;

b)任免監事會成員,以負責對理事會的施政提出意見及評核;

c)議決理事會之工作計劃與報告及監事會之財政預算與報告;

d)討論及投票修改章程;

e)決議解散本會;

f)對向其提交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條

理事會及職權

1. 本會理事會為綜理本會會務,負責管理及執行會內事務和決議;

2. 本會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如有需要可設副理事長一至二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總人數為奇數);

3. 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當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之;

4.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a)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案、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開展活動及財務等報告;

b)審查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c)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d)理事會需承擔本會一切法律責任,所有文件均須理事長或其受權人連同二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方可生效;

e)除會長、理事長或由理事會受權者外,其他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一條

監事會及職權

1. 本會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總人數為奇數);

2. 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監事暫代之;

3. 本會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a)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b)審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及會務運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c)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d)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e)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十二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每年最少一次,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要求而召開;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開,每年最少一次;需要時得召開特別理、監事聯席會議。

4. 各機關之決議:

a)會員大會會議均在多於半數應出席會員出席時方為有效。會議之決議需獲多於半數出席的可投票會員同意方可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如欲罷免當屆管理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等,需要三分之二出席的可投票會員同意贊成才可通過表決。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身處外地之會員或受不可抗力影響不能出席之會員,可以透過授權書委託其他可投票會員代為出席會議並進行投票,其出席及投票均視作有效。在投票計票時,會長或其代理人除本身票外,可投出決定性一票。

b)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c)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及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推展會務。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財政

1.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a)入會費;

b)常年會費;

c)利息;

d)會員或其他實體捐獻;

e)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

f)其他收入,如舉辦會務活動而取得的收入。

2. 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半額年費。

3. 未得理事會批准,禁止會員進行任何以本會名義的募捐。

4.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由理事會處理有關政府相關註銷工作。

第十五條

附則

1. 本會的存續期不限;

2. 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Tome·Albano體育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e Cultural Tome·Albano

Tome·Albano體育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的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e Cultural Tome•Albano”,中文名稱為“Tome•Albano體育文化協會”,葡文簡稱為“A.D.C.T.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船澳街108號海擎天第三座19樓P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門為前提,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關心社會,發揚友愛團結互助精神,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推行培訓項目、觀摩與交流活動,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文化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持有澳門身份證居民,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認可,繳交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及活動,可享受本會福利,就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利,及負有介紹會員入會的義務;

(2)會員有遵守本會規章,服從和執行本會的各類決議,繳交會費等義務;

(3)會員可參與作為本會運動員,但要遵守運動員守則,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在別會作賽,理事會有最終決策權;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上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長、副會長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任期三年),主持召開。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通過會務報告方針,對會章的條文進行新增和修訂,但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經四分之三以上會員聯署提出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六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執行會務之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總人數不少於七名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之職權為制訂會務方針及執行一切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可設秘書長及會計。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等職位,於理事會中互選產生,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投票決議任何事項時,當正反票數相同,理事長擁有最終決定權。

第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落實會章、監察決議執行及財務運作情況,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監事會由總人數不少於三名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各監事職務於監事會成員中互選產生,每屆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八條

名譽職銜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會長可聘請名、榮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會長,名、榮譽會長、會務顧問等,免交會費。

第四章

內部守則

第九條

紀律

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1)口頭警告;

(2)書面批評;

(3)暫停會員權利最高一年。

第十條

開除會籍

(1)當有會員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2)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3)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決定。)

(4)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1)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年度會費及其他;

(2)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

特別規定

(1)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2)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在每屆會員大會中,各會員代表所提出之綜合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三條

闡釋權

本會會章之闡釋權屬理事會之權限。

第十四條

會徽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山西經濟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山西經濟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山西經濟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conomia Shanx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hanxi Ec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山西省的經濟往來和合作,為山西省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共同發展提供服務,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5樓O,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本會會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及領導本會會務。

第十條——本會管理行政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供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每次會員大會會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會務需要可隨時由理事長召集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文化傳承與創新交流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文化傳承與創新交流協會

Chinese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文化傳承與創新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6樓F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的宗旨為:促進傳承中華文化,團結世界各地對中華文化傳承與創新有貢獻的個人和團體,增加彼此交流和合作,積極弘揚中華文化;推廣中華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專業素質的提升,致力打造中華文化產業的發展平臺。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經書面申請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凡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2. 凡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推動本會會務開展,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審批新會員申請。並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任免其領導成員。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等職務。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接受政府、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三愛青年服務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三愛青年服務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三愛青年服務團”,中文簡稱為“三愛”。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三地青少年彼此認識,學習三地文化及生活的機會,透過互動交流,使兩地青少年擴闊視野,發揮各自所長,對社會有所貢獻。扶助國內貧困落後地區的學校,改善其教學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沙梨頭新街22號聯薪廣場第三座7樓V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義務推動本會之發展、理想和使命。

(四)會員不得從事違反本會守則或與本會利益有抵觸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議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湘江之家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湘江之家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湘江之家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在澳門工作及居住的中國大陸湖南及香港人與本澳居民之連繫互助與聯誼,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二、提供會員各種工商財經稅務法律及醫療,子女就學,簽證等資訊服務。

三、促進澳門文化交流,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國商會之聯繫。促進澳門,香港與大陸之間的經濟繁榮。

四、提供各地的工商財經資訊連繫,及加強促進與國際資訊接軌。

五、加強與澳門當地各工商團體之交流,以促進增長民間情感。

六、為兩岸三地擴大交流,互惠互利,共創三贏之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德倫街457號皇朝廣場地下A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明華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8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明華慈善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明華慈善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Meng Wa。

英文名:Charity Association Meng W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D;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慈善組織,本著扶貧助弱之精神於各界有需要人士,不分種族、宗教推動慈善活動及關懷弱勢社群,共同參與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會員

1. 凡澳門居民及鄰近亞太國家熱心慈善公益之人士,經辦理入會手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凡願意以慈善為本,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宗旨,積極參加社會慈善公益活動者,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與及制定每年慈善活動計劃。

2.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的批評。

4. 可檢閱本會之賬簿、會員名冊及本會登記章程之權利。(但必須向理事會提出合理申請,經理事會的三分之二理事成員同意後,才安排適合時間查閱)

5.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慈善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繳納會費。

3. 凡自動退會、欠交兩年會費或終止會籍者,其入會之會費不得退回。

第七條

入會及開除

1. 申請人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凡破壞本會聲譽、規條或欠交會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3. 大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

4.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之一的會員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5. 在第一次召集的會議,須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但若人數不足,在隨後一小時召集的第二次會議,只須有四分之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6.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理事會成員須年滿二十一歲或以上。

3. 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提交工作報告及向委員會申請撥款。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成員須年滿二十一歲或以上。

3. 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十二條

名譽職銜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會長及理事長聯簽,或由二名副會長共同簽署方可提取。

3.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4. 本會之收支記錄,需交由註冊認可的核數師查核,再交理監會確認。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得另定理監事會及會員內部規章。

第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結束

本會在解散後,所有資產全部捐給其他慈善機構。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和解散法人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e Promoção da Educação para a Vida

生命教育研究推廣協會

Association of Study and Promotion of Life Educ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2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生命教育研究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立期)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生命教育研究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e Promoção da Educação para a Vida”,及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tudy and Promotion of Life Education”;本會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的其他法例的約束;本會的存續期為不確定;

二、本會屬非牟利的教育及服務團體。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中街第253號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經理事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a)透過推廣生命教育,建立正面的人生態度及價值觀,懂得珍惜生命和熱愛生命;

b)激發個人對家人、朋友、社區的關懷及尊重;

c)建構一個祥和與彼此包容、相互尊重的生活體系,進而將社會導引至「善」方向發展;

d)結合有志推廣生命教育的夥伴,共同發展澳門本土之生命教育;

e)創設生命教育之交流平台及舉辦各項有關生命教育的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凡任何贊同本會宗旨、有志於推展生命教育、承認並願意守本會會章、以及依期繳交會費者,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並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會費之數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權務)

一、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a)在本會機關內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b)參加會員大會,就會議內之任何事宜進行討論、建議及投票;

c)參與由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d)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二、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繳交會費。

三、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造成損害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架構及任期)

一、本會的架構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平常會議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但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均只可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

四、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限:

a)釐訂會務方針及討論與決定會內的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

e)解散本會;

f)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籌備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如果出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的會員數目不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須在七天後再召集,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四、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代表出席。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由不少於九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四、理事會轄下設有秘書、財政、會員訊息部、資訊學術部、媒體傳播部、項目策劃部,由理事會以內部選舉方式在理事中選出各部門負責人。

五、理事會全體成員均以義務工作性質協助本會處理會務。

六、理事如有損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提請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五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d)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e)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f)按時制定本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及

g)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管理機關負責的事宜。

第十三條

(理事長的權限)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d)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及

e)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的權限)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督機關。

二、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且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的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需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八條

(名譽顧問)

經應屆理事會提名及決議通過後,本會每屆得聘請名譽顧問,協助推動會務之發展,應屆理事會亦可提案通過續聘連任。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主要如下:

a)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b)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二十條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及

四、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給慈善機構或資助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解散後的任何利益及資產。

第二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範疇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三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Outu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亞洲(澳門)人文與自然研究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亞洲(澳門)人文與自然研究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亞洲(澳門)人文與自然研究會」,葡文為「Ásia (Macau)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Humanidade e Natureza,英文為「Asia (Macau) Humanities and Nature Research Society,英文簡稱為「AHNRS」。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69號福泰工業大廈1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以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成立宗旨﹕人文與自然是當前人類生活與地球生態間如何求取平衡互動,以期共存共榮、永續發展的重要課題。本學會成立的宗旨,在於針對亞洲地區的文明發展、文化傳承、生命教育、養生文化、資源開發利用、自然環境保護等多元綜合性課題,致力組織開展研究,舉辦及參與有關學術與文化活動,促進與相關專業團體的溝通和合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聯絡會員感情,為本澳人文與自然的均衡發展提供積極助益性的服務與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的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經一名理、監事成員推薦,理事會通過,在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但其總數目必需為單數。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其中由理事二人分別兼任秘書及財務工作,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聘請各種榮譽職銜人士;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提報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六)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八)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研究機構及工作委員會,其領導成員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十三條──本會的約束方式:

(一)由會長簽署或由常務副會長加上另一名副會長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對於普通文書,僅需任何一名副會長簽名即可。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需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的會務運作;

(二)監察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執行;

(三)監察本會各項活動計劃的進展;

(四)查核本會之財產;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提報。

第四章

經費及會址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澳門法律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s Motorizados «Macau Racing Tea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s Motorizados «Macau Racing Team»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16 de Outubro de 2014,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s Motorizados «Macau Racing Team», abreviadamente denominada por «ADMMRT»,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constituída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a partir da data desta escritura.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a Penha, n.º 16, Edifício «Golden Dragon», 2.º andar «E».

Artigo terceiro

São fins da Associação:

a) A promoção de actividades formativas, culturais, desportivas e recreativas para os sócios;

b) A impressão, edição e publicação de quaisquer jornais, periódicos, livros ou panfletos que a associação julgue úteis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objectivos;

c) O estabelecimento de relações com outras organizações e/ou instituições com vista ao intercâmbio de conhecimentos; e

d) A prestação de quaisquer serviços comunitários e o desenvolvimento de projectos sociais no âmbito das suas actividades.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seus direitos e deveres

Artigo quarto

Um. Podem ser membros da Associação todas as pessoas que preencham os requisitos estatutariamente exigíveis, e cuja candidatura, apresentada mediante simples pedido escrito dos interessados, seja aceite pela Direcção.

Em caso de recusa de admissão, os interessados poderão recorrer para a Assembleia Geral que decidirá do seu pedido.

Dois. Os associados podem ser ordinários ou honorários:

a) São associados ordinários os que pagam um jóia inicial e uma quota mensal, nos termos que vierem a ser definidos e aprovados pela Direcção; e

b) Sã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as personalidades que 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entenda dever distinguir com este título em virtude de serviços relevantes prestados à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em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agarem pontualmente a quota mensal;

c) Contribuírem,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a promoção e o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d) Comparecerem à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Participarem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f) Aceitarem, saldo por motivos devidamente legitimados, os cargos para que forem eleitos.

Artigo sexto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Elegerem e serem eleitos para qualquer cargo da Associação;

b) Participarem na Assembleia Geral;

c) Requererem a convocação de reuniões extraordinárias da Assembleia Geral;

d) Participarem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Gozarem de todos 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e

f) Proporem novos associados.

Artigo sétimo

São motivos de exclusão de qualquer associado:

a) O incumprimento dos estatutos e respectivo regulamento; e

b) O não pagamento da sua quotização por período superior a três meses.

Artigo oitavo

O associado que pretender deixar de fazer parte da Associação, deverá comunicar, por escrito, à Direcção e liquidar a sua quotização até à data dessa comunicação.

Artigo nono

O associado excluído, nos termos da alínea b) do artigo sétimo, poderá ser admitido, desde que o solicite à Direcção e pague as quotas em dívida.

CAPÍTULO III

Órgãos sociais

SECÇÃO I

Disposições gerais

Artigo décimo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e

c)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 respectivo mandato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sua reeleiçã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s eleições são realizadas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e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salvo quando a lei exigir outra maioria.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que estejam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Orientar superiormente e definir as linhas gerais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b) Deliberar sobre todas as matérias não compreendidas nas competências legais ou estatutárias de outros órgãos;

c) Aprovar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 Aprovar o balanç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e) Eleger e destituir a sua Mesa,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e

f) Deliberar sobre a extinção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quar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xtraordinariamente:

a) Por convocação do seu presidente;

b) A requerimento da Direcção ou do Conselho Fiscal; e

c) A requerimento de um número não inferior a um terço d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quin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oito)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funcionará à hora marcada na convocatória, com a maioria dos associados, ou decorridos trinta minutos,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Três. Se a Assembleia Geral tiver sido convocada a pedido dos associados e não for possível reunir a maioria referida na primeira parte do número anterior, é sempre necessária a presença de um número igual ou superior ao de associados que subscreveu aquela petição.

Artigo décimo sexto

Salvo o disposto no artigo seguinte,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sétimo

Um.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s alterações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na Assembleia Geral.

Dois. A deliberação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exige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oitavo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presididas pela Mesa da Assemblei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SECÇÃO III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non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cinco membros, e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um vogal.

Artigo vigésim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orient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Admitir, exonerar e suspender os associados;

c) Elaborar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referentes ao mesmo;

d)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da Associação;

e) Fixar o montante da jóia inicial e da quota mensal; e

f)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não estejam atribuídas, por lei ou pelos presente estatutos, aos outr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Um. A Associação será representada, em juízo ou fora dele,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ois. Na ausência ou impedimento do presidente, este será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que, nos seus impedimentos, será substituído pelo membro da Direcção por esta nomeado para o efeito.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e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vogal.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c)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lhe sejam legalmente conferidas; e

d) Examinar, com regularidade, as contas e escrituração dos livros da tesouraria.

CAPÍTULO IV

Receitas e despesas

Artigo vigésimo quarto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todos os rendimentos que a qualquer título lhe sejam atribuídos ou a que venha a ter direito, designadamente quotas, jóias, subsídios e donativos.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As despesas da Associação deverão cingir-se às receitas obtidas.

CAPÍTULO V

Disposições gerais

Artigo vigésimo sexto

As penas aplicáveis aos associados são:

a) A censura;

b) A suspensão; e

c) A expulsão.

Artigo vigésimo sétimo

A Associação usará o distintivo que consta do seguinte logótipo: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Os casos omissos nestes estatutos será resolvidos em Assembleia Geral.

Norma transitória

Enquanto não foi eleita 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uma comissão directiv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funcionará com a competência idêntica à do órgão não eleit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Outubro de 2014.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Loi Tou Wui ou Sôn Sin T’an ou Tauísm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4/20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呂道會 信善壇”。

葡文名稱為“Loi Tou Wui Sôu Sin T’an ”。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五十C號基業大廈四樓B、C、D座。

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到澳門其他地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道教團體,以奉行呂祖先師的“三章”“九美”和“十要”為綱,以慈善濟世為宗旨,本會尤其有:

(一)慈善部:贈醫施藥,社會上有危急,病困者,皆予以援手回饋祖國及各地天災等。

(二)經懺部:每年舉辦讚星會,盂蘭勝會及齋醮活動等。

第四條——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永久性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入會及退會

(一)凡有志願入會者,不分性別老少均可,申請者需要有中國道教精神宏揚道教文化,清靜無為,樂善好施,修心積德,導人向善之心,愛國,愛澳和關心庭會,有意服務社會。

(二)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及內部守則,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權益。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開除會籍,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遵守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受本會各項福利之權;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二)支持和參與會務;

(三)按時繳交會費;

(四)發揮〔共融〕的精神,努力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第三章

會內機構

第八條——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內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再次參選及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監察、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

(五)審批年度財務結算和會務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開

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全體會員,召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在必要情況下,由理事會或半數以上會員要求,亦可召開特別大會。

每次會員大會如不足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則於會議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議案決議:

(一)所有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成方能通過;

(二)通過之議案全體會員必須履行。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會務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七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理事若干。

(三)所有理事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四)倘若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或理事會推舉理事一人,暫代職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理事會工作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

(三)所有監事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四)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經費

本會收入主要來源於會員之會費、讚星祈福會、盂蘭勝會、齋筵、齋醮法會及善信捐獻等。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醫藥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6/2014。

澳門中醫藥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醫藥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Farmácia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米糙巷1號地下,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推廣和促進中國醫藥的發展;

(二)積極團結中國醫學界的學術人士和相關工作之技術人員;

(三)推廣及傳播優良的傳統中國醫藥知識及教育;

(四)積極聯繫本澳中國醫學界及醫教界的科技人才,不斷推廣學術與治療的應用;

(五)舉辦海內外中國醫藥學術會議或醫藥展覽;

(六)培訓本澳及海內外有志學習中國醫藥學人士。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的人士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可由本會邀請,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並交還會員證及繳清所欠會費。

第五條——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提供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六)促進本會的發展和進步;

(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八)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九)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十)退出本會。

第六條——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況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三分之一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二)由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繕立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賬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一條——召集

(一)會員大會的召集須以電傳及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5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特別大會須最少提前8日按上述方式作通知。

第十二條——法定人數

(一)如屬首次召集,出席人數至少得為會員總數的半數,大會才可進行決議。

(二)第二次召集時,不論出席會議會員的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有效組成。

(三)會員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參加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僅須將委託信交給主席團主席。

第十三條——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等決議,均須經會員在特別為該目的而召集的會員大會以四分之三票數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管理本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財務報告;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及履行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七)理事長可以將其職權內的權利授予理事會的任一名理事;

(八)行使章程及其他規章授予的其他權限;

(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一半讚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會長或理事長的簽名即可約束本會。

(二)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方式或蓋上印章用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普通文書上簽名。

第四章

經費及運作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資助,津貼及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四)本會財產及資產收益;

(五)其他。

第二十條——顧問團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附則

第二十一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解散

(一)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慈善機構。

第二十三條——未有規定的情況

任何未有規定的情況及在解釋本會章時所出現疑問,將由理事會解決,但須經隨後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四條——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會徽

本會會徽為: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環保樂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5/2014。

澳門環保樂善會之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會址:

澳門連勝街1D/1E號麗豪花園第二座地下Y座。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九條——其責任:

1. 2. 3. 保留不變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文根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文根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文根體育會”,葡文名稱為“Grupo Desportivo Man Kan”。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參與綜合體育活動,培養青年人對體育運動的興趣,提升本地體育運動水平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125號喜鳳臺1字樓。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之架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會務,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長、秘書、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予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七至十三人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及會徽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員會費、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本會的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2014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Leong Iok Kit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4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4

Sub 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esmond Wong

Sio Mei Ngan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4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梁建華

陳潔儀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吳曄

朱瑩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Lau Pak Hung

Wong Sio Cheong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

副總經理

 

江耀輝

黃捷君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任

侯偉榮

程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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