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兒童文化創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3/2015。

澳門兒童文化創意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fantil Cultural e Criativo de Macau

社團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文化創意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fantil Cultural e Criativo de Macau”,是一個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現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華寶商業中心12樓F。協會可在有需要時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1. 本會致力透過報章、電視、電台、兒童劇、親子活動及展覽活動等渠道宣揚兒童創意及教育的資訊,推廣兒童創意文化、藝術、教育工作;

2. 研究有關澳門兒童文化創意及教育的問題; 

3. 促進國際間兒童文化創意的交流; 

4. 積極在各階層社區推動家庭計劃,發展各類型少年兒童活動,引進新概念促進親子及兒童身心發展。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兒童文化及創意活動有興趣者,熱心參與公益活動和推動本澳兒童文化發展的人士均可申請參加本會,入會須填寫申請表格、繳交所需費用,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若要退會,可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不再享有本會任何權利和義務。

(三)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四)不論自願退會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金或退還已繳交之會費或獲得屬於本協會財產的資產和或基金。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 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議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除《民法典》另有規定外,最終決議須由出席者之絕對多票數作出。

5.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之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3)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貳人、財務貳人、秘書、總務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必為單數,全部由會員大會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其中:理事長之職責是代表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並統籌所有本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副理事長之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2. 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3. 理事會需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必為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職責如下: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b)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編制年度報表。

(c)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會費來源

1. 會員會費及贊助,並在符合本會宗旨的情況下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團體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

2. 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附則

1.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學生夢工廠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0/2015。

澳門大學生夢工廠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大學生夢工廠”。

葡文名稱:“Fábrica do Sonho dos Estudantes Universitários de Macau”。

英文名稱:“Students Dream Works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廣泛開展澳門地區大學生就業講座,通過開展各種實踐活動提高澳門地區大學生社會工作能力,為澳門經濟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

第四條——本會地址設在澳門河邊新街豐順新邨260號第一座二樓O。

第五條——凡有志於創業的澳門大學生,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和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財政收支和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是次會議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本會組織機關所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有關成員之絕大多數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本會組織機關所召開的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有關成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贊助、捐贈及會務活動或向外提供服務之收益。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愛太極保健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愛太極保健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愛太極保健促進會”,英文名稱為“Ai Tai Ji Health Care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會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心街232號唯德花園第一座14樓A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為大眾推廣特色的保健理念,通過減輕自身壓力和痛苦,達至提升其生活及工作效率之目的;

(2)提倡通過減輕疼痛,從而減少對藥物依賴的健康理念,著重提高老齡化人口的生活品質,以大眾健康為己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有以下四種會員:

(1)榮譽會員;

(2)永遠會員;

(3)普通會員;

(二)本會會員的數目無限制。

(三)任何個人只要認同本會宗旨, 且由兩名現有會員推薦,均可成為普通會員。

(四)在本會各機關擔任過職務的或一次過繳交5年會費的會員均為本會永遠會員。

第五條

會長或榮譽會長

會員大會可自行決定或經理事會推薦邀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對促進中醫藥發展有成就之人士為本會會長或榮譽會長。

第六條

會費

除榮譽會員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外,所有會員均需每年繳付會費。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有權出席本會組織的會員大會、學術會議和本會的一切會員活動及事務;

(2)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有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和退會的權利;

(4)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參與和支援本會組織的活動及事務;

(5)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6)按時繳納會費;

(7)優先於非會員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參與其開展的活動;

(8)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9)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被賦予的在本會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

第八條

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下人士喪失會員資格:

(1)自動要求理事會取消其資格者;

(2)如無特別理由,兩年以上不交會費者;

(3)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4)違反澳門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章程及規章的規定,或多次不服從有權限機關作出的決議者。

(二)會員的開除由理事會議決,但上款1)項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的開除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由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若干名。任期為兩年。

(四)會長負責主持大會。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工作及繕立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訂定和通過本會的一般方針;

(2)對於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和帳目,及監事會對有關經營年度作出的意見書進行審議和表決;

(3)對理事會明確提交的所有事宜進行議決;

(4)選出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5)授予會長、榮譽會長及榮譽會員身份;

(6)就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進行裁決;

(7)對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並解決遺漏情況;及

(8)對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舉行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經會長、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得到至少五分之一正式會員同意召集,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法定人數

(一)如屬首次召集,出席人數至少得為會員總數的半數,大會才可進行議決。

(二)第二次召集時,不論出席會議會員的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有效組成。

(三)會員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參加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僅須將委託信交給會長。

第十四條

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數目總數為單數,其組成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根據會員大會訂定的一般方針,通過和執行各項活動及預算;

(3)管理本會的財產,並以其認為最適當的方式運用之;

(4)把每年度的業務報告及帳目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製作和通過內部運作規章;

(6)取得、轉讓和以任何方式約束本會,租出及租用不動產或動產;

(7)招請和解僱本會員工及訂定有關工作條件;

(8)對設立辦事處,參與其他社團或加入國際組織等事項作出決議;

(9)對接納及開除會員作出決議;

(10)將一般管理權及權限授權他人行使,並監督其行使方式;

(11)為特定和具體的目的,設立受託人代表本會,而相關決議應指明所授予的權力及受託期限;及

(12)履行法律、本章程及規章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會議及決議

(一)理事會訂定平常會議的日期及週期,特別會議經理事長召集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八條

組成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擔任監事長的職務。

(二)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1)監察理事會的經濟、財政管理,並每年向會員大會遞交有關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監督有關經濟、財政方面的決議的執行情況;及

(3)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二十條

填補空缺

(一)按照以下方式填補機關成員的空缺:

(1)本會會員大會職位如有空缺,則在空缺發生後的第一次會議上進行填補;

(2)理事會或監事會如有空缺,則由相應的機關在會員中增選。

(二)填補機關空缺的成員應完成其所替代的成員的任期。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二十一條

財產

屬於本會的財產:

(1)會員的會費;

(2)轉讓予本會或本會本身活動中獲得的財產及權利;及

(3)法律許可收取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二條

收入

屬於本會的收入:

(1)本會的業務帶來的收入,尤其是源於提供服務和出版及發行刊物的收入;

(2)在因與澳門本地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或約定所獲取的財政資助;

(3)政府或其他人及私人實體給予本會的補貼、贈與、遺產或遺贈;

(4)本身財產或資本帶來的收入;及

(5)法律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創立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始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四條

會徽

本會將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勞校志願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勞校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勞校志願者協會”,中文簡稱為“勞校志願者”。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致力推動勞校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並積極開拓多元服務和活動空間,打造我校學生投身社會公益活動的平台,以豐富學生的課餘生活和促使我校學生構建正面全面的人生觀、價值觀。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的會址:澳門海灣南街38號海擎天第4座45樓W。

(二)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會章的勞校學生及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本章程的規定參與會務,享有一切本章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以了解本會未來一年計劃,並向本會提出對過去一年工作的批評、建議或表揚。

(三)按照會章相關規定,合資格的會員擁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如下:

(一)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二)遵守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三)協助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類型活動,竭力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商貿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商貿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商貿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Junior Business Trad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J.B.T.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發揮青少年企業家愛國愛澳、自強不息的創富精神、扶助、交流、分享及貢獻於社會。

2. 提供澳門商業發展活動多元化,提高管理效率與效績。須多接觸不斷發展的現代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9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須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福建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粵港澳福建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粵港澳福建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福建籍或與福建相關人士在澳門、香港及廣東各商業領域的個人及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律資格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澳門基本法為準則,依法進行活動,遵守本澳及中國法律政策與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商業橋樑紐帶作用,積極促進澳門與各地的經濟建設。

第四條——本會會址:澳門佛山街五十一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十七樓。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服務範圍:

1、動員會員積極參與本澳及各地的經濟建設。

2、推動社會經濟體制,逐步完善及全面發展。

3、促進各會員單位利用自身平臺,資訊共用,整合資源,共謀發展。

4、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排憂解難,協調關係,增強凝聚力。

5、引導會員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互利互惠,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6、開展專業培訓,拜訪及商業考察,不斷提升會員素質及水準。

7、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在澳門經商之福建籍人士(含相關人士),各地經濟成分企事業單位,經濟工作者、學者及管理人員等,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享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4、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建議和批評。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辦理商會委託事項;

3、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及罷免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選舉會長一人。

笫十條——會長需具備之條件:

1、愛國、愛澳、大公無私、勇於奉獻。

2、在本團體業務領導內有較大影響。

3、其年齡不大於70歲。

第十一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

第十二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2、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三條——本會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架構成員;

3、討論決定重大及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且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通知書內容包括:大會議題、開會日期、時間、地點等)。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會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及召集會員大會。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加入和除名。

5、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6、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監事會的職權是:

1、對本會財務進行監督審核。

2、對理事會及會長的議事規則進行監督審查。

第二十二條——經監事會2/3人數同意可以提出否決理事會的動議,經理事會研究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二十三條——會務經費:

募捐所得及政府撥款,可做會務經費及活動費用。但不收會員費及會員年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3/4以上同意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3/4贊同票方可進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Macau Casa Internacional de Oraçã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Macau Casa Internacional de Oração»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Macau Casa Internacional de Oração», em chinês “澳門國際禱告殿會”, e em inglês «Macau International House of Prayer Association», com a abreviação de «MIHOPA».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de:

a) Ensinar a Palavra de Deus e viver conforme seus ensinamentos;

b) Desenvolver programas visando à preservação e ao fortalecimento das famílias, primando por seus valores conforme a Palavra de Deus;

c) Desenvolver, estabelecer, construir, manter, restaurar, gerir e supervisionar, ou contribuir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stabelecimento, construção, manutenção, restauro, gestão de creches e asilos, supervisão e implantação de igrejas, capelas, seminários ou instituições bíblicas, centros de juventude cristã, escolas e universidades, escritórios de publicações ou livrarias, clínicas e postos médicos com objectivos religiosos e de beneficência;

d) Desenvolver projectos, estabelecer, assumir, supervisionar, administrar e contribuir para quaisquer fundos de beneficência que permita atribuir donativos ou adiantamentos a pessoas merecedoras e que se encontrem envolvidas em projectos educativos ou religiosos;

e)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social através de acções de beneficência, assistência humanitária e ajuda a famílias necessitadas.

Artigo 3.º

(Sede)

Um.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provisória em Macau, RAE, na Rua Seng Tou, 357, Bloco 23, 7.º andar, G, Taipa,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ois.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internos.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ment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a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um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um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o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um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0.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北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東北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北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Nordeste Comer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Northeast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廣大東北籍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兩岸三地及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家鄉的經濟發展及偉大的中華民族繁榮富強作出努力。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於澳門新口岸華仕達大馬路18號中福商業中心1樓。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或澳門與東北經商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智能化電子商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智能化電子商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智能化電子商務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Electrónico Inteligen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lligent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0樓2009室。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致力發展智能化電子商務事業,打造本澳成為智能化電子商務城市,以及為本澳智能化電子商務之長遠發展規劃作出努力,提高本澳在國際智能化電子商業平台上的競爭力。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智能化電子商務的交流、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及修訂本會章程,並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每年提交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的單數成員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的單數成員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榮譽會長與榮譽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具相關智能化電子商務專業之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其人數及任期均不限,由理事會提名,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政府、團體或企業等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七章

會徽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如圖所示。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驁駿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驁駿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驁駿體育會”,簡稱“驁駿”。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Ngo Chon”,簡稱“ NC”。

英文名稱為“Ngo Chon Sport Club”,簡稱 “ NC”。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Q座。

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致力促進及發展本澳體育運動;

(二)與其他體育機構及運動愛好者合作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愛好體育運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經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二)曾對本會作出重大貢獻,而經理事會認定,得表揚為名譽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就本會會務及活動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四)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維護本會宗旨,積極參與及發展會務;

(二)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章程、內部規章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參加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

(四)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權利的中止和喪失)

(一)會員欠交會費達一年以上,即時終止會員資格;

(二)會員如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廢止其所擔任之一切職務及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由會員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負責主持,由三人組成,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會員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二)訂定會費之金額;

(三)制訂內部規章;

(四)審議和表決理事會的報告和帳目,以及處理監事會的意見書;

(五)開除會籍和解決會內之事宜;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頒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頒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對任何與本會利益有關之事宜作出決議。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會員年會和臨時會員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最少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召開,但必須清楚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首次召集之會議,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才可決議。

(三)首次會議召集後,如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出席,大會得於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為多少,大會之任何決議均屬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五)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獲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決議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之職權: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五)審批入會申請;

(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位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在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多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四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之平常會議由監事長按需要召開;

(三)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之管理、運作及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第十六條

(財政收入)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及本會資產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為所有與本會宗旨及會務有關的活動開支所構成,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妙手劍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5/2015。

澳門妙手劍擊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友誼劍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2/2015。

澳門友誼劍擊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活力劍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1/2015。

澳門活力劍擊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華聯桌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0/2015。

澳門華聯桌球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景華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6/2015。

澳門景華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連勝街白鴿巢麗豪花園6-8號地下。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捷達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4/2015。

澳門捷達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一代劍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3/2015。

澳門新一代劍擊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少年劍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9/2015。

澳門青少年劍擊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飛翔游泳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8/2015。

澳門飛翔游泳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快樂劍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7/2015。

澳門快樂劍擊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蓮藝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2/2015。

澳門蓮藝文化協會修改章程

第八條

召開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議程。

2)(維持不變)

3)(維持不變)

4)(維持不變)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培正同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1/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號,該學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培正同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培正同學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Alunos da Escola Pui Ching, Macau」,英文:「Pui Ching Alumni Association, Macau」(以下簡稱“同學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分別如下:

第五條

產生方式

各組織委員之選舉每隔三年於會員大會舉行,母校每一級社最多可派出三位代表參選,獲最高票之四十三人連同母校派出的教職員代表一人、中學畢業班學生代表一人,為新一屆之組織委員,再互選分工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委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三十七名,內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十至十四名,理事若干名,分設各部,包括秘書處、財務、康樂、總務及公關等。

二、(保持不變)。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徽

本會採用之會徽為: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Grupo de Xadrez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fin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e 13 de Dezembro de 2014, 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Grupo de Xadrez de Macau (abreviadamente GXM), entidade registada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sob o número 320, procedeu à mudança da sua sede para a Avenida do Doutor Rodrigo Rodrigues, 223 a 225, Edifício Nam Kwong, 9.º andar, em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Fevereiro de 2015. — O Notário, António Passeira.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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