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太陽鳥(澳門)遊艇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太陽鳥(澳門)遊艇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太陽鳥(澳門)遊艇文化協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Iate (Macau) Tai Ieong Nio。

英文名:Tai Ieong Nio (Macau) Yacht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D;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宗旨是關注、研究、推廣遊艇文化,促進澳門遊艇文化多元化的發展。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人士,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1. 有遵守本會章程;

2. 繳納會費;

3. 凡自動退會、欠交兩年會費或終止會籍者,其入會之會費不得退回。

第七條

入會及開除

1. 申請人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凡破壞本會聲譽、規條或欠交會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3.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4.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5. 在第一次召集的會議,須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但若人數不足,在隨後一小時召集的第二次會議,只須有四分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6.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理事會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及向委員會申請撥款。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十二條

名譽職銜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

經費

l. 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一名當屆理事長及一名會長或副會長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3.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4. 本會收支記錄,需交由認可資格核數師查核,再交理監事會確認。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定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第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結束

本會在解散後,所有資產則會捐給其他之慈善機構。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和解散法人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韻中樂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韻中樂團

章程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青韻中樂團”;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1號安輝大廈19樓B。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推廣及研究中國民族音樂,加強澳門青年對民族音樂的興趣及讓愛好民族音樂的青年有更多發揮的機會。

第四條

(會員)

凡曾學習中國民族樂器、愛好民族音樂的青年、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成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所辦之文康、福利事業;

二、會員之義務:

(l)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第六條

(會員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會員身份。

第七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可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紀錄;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30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以出席者絕對多數票取決生效;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秘書若干名、財務若干名。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捐獻和資助。

第十二條

(補充法律)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家庭和諧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家庭和諧聯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家庭和諧聯會,簡稱:家和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Famílias em Harmonia de Macau,簡稱:AFHM;

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of Harmony Family,簡稱:MAHF。

第二條——法人地址:

1.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路環居雅一街居雅大廈第一座6樓B室;

2.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之法人地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 提高市民對家庭生活重視的意識,共建良好的社區文化;

2. 協助有需要家庭恢復及增強其原有的功能,促進他人及社會的福祉;

3. 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活動、服務,幫助有需要的家庭,並促進各個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發展;

4. 促進家庭各個成員的成長,以促使各個家庭健康發展;

5. 經理事會決議,可開辦各類型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的居民,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派代表參加會員大會,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

3. 對本會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宣傳本會之宗旨、維護本會之聲譽;

3. 基於自願原則承擔和完成本會各機關經決議分派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退會:

1. 會員如退出本會,必須向理事會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明示;

2. 會員如有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聯同監事會議決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由每一會員組成,每屆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2.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以及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司庫等部門,視會務需要而增減部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其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

(1)得聘請本會名譽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2)得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有關事宜;

(3)得聘用受薪之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管理範疇大專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管理範疇大專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澳門管理範疇大專生協會,簡稱:澳管。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lunos do Ensino Superior na Área de Gestão de Macau。

3. 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服務宗旨:

本會為非盈利機構,以發展澳門管理行業為宗旨,以在澳門及各個地區就讀及交流的澳門本科學生為主要對象,團結澳門高校學生,拓展就業發展管道;培養愛國愛澳精神;為澳門未來長遠發展以及為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蓆里17A福明大廈R/C+SLB,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並在本澳、外地就讀或完成管理範疇專業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高等專科學位、兩年或以上的文憑或副學士的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凡年滿十八歲之會員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2.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之義務;

3. 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若有過半數會員提出請求,或會長及副會長認為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2.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若遇有理監事違章等情況,會長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全體會員會議,提出任免有關人選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為本會執行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條——會長及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壹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如有需要,理事會可下設秘書、財務等部門,成員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情況。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3.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餘暇活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餘暇活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餘暇活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ctividades de Lazer de Macau da Chin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Leisure Activities of Macao of China”。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增強市民熱愛餘暇活動及普及其意識,促進本澳市民與外地團體間餘暇活動的交流及聯繫,舉辦或協辦社會上的各項餘暇活動交流等活動,發展和凝聚澳門市民的力量和創新思維,貢獻祖國及澳門。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132號宏信大廈第一座15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齡在18歲以上的本澳居民,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三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必須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四)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社會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章程如需修改,須由會員大會提出,並獲出席會議成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如解散本會,需經會員大會提出,並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精算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精算學會

組職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精算學會”,葡文名稱“Sociedade Atuarial de Macau”,英文名稱“Actuarial Society of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澳門雅廉訪大馬路39號荷蘭花園大廈3樓D室。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精算行業,宣揚該行業對經濟、金融、民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組織有關方面的人才以匯聚行業發展,深入探討該行業在澳門、中國以及環球的發展機會,提高該行業在澳門的認識與地位。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

第六條——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第七條——會員須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各部門的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有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但已繳交之會費不作退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如有關會員不接受該項決議,可向會員大會上訴,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裁決。

第三章

組織架構、職權、榮譽職務

第十條——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由會員大會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及會長主持,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議決須獲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議案則須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四、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負責領導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若干名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書面授權者可主持理事會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五、若有議題經討論後未能達成共識或票數相同時,會長或副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六、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書面授權者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狀況。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成員,由監事互選產生,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或獲監事長書面授權者主持監事會工作。

四、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五、監事長或獲監事長書面授權者向會員大會報告財政狀況。

六、若有議題經討論後未能達成共識或票數相同,會長或副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五條——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主持,負責制訂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首屆架構成員由發起人小組協商產生,於會員大會會議確認之。

第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邀請適合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八條——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私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定期繳納的會費。倘若入不敷支或有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修改章程須由會員大會作出決定。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財經分析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財經分析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財經分析學會”,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Macau de Análise Financeira”,英文名稱“Macao Society of Financial Analysis”,英文簡稱為“MSFA”。(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5號南苑10樓A室。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精算行業,宣揚該行業對經濟、金融、民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組織有關方面的人才以匯聚行業發展,深入探討該行業在澳門、中國以及環球的發展機會,提高該行業在澳門的認識與地位。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

第六條——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第七條——會員須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各部門的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有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但已繳交之會費不作退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如有關會員不接受該項決議,可向會員大會上訴,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裁決。

第三章

組織架構、職權、榮譽職務

第十條——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由會員大會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及會長主持,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議決須獲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議案則須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四、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 一、理事會負責領導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若干名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書面授權者可主持理事會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五、若有議題經討論後未能達成共識或票數相同時,會長或副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六、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書面授權者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狀況。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四條—— 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成員,由監事互選產生,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或獲監事長書面授權者主持監事會工作。

四、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五、監事長或獲監事長書面授權者向會員大會報告財政狀況。

六、若有議題經討論後未能達成共識或票數相同,會長或副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五條——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主持,負責制訂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首屆架構成員由發起人小組協商產生,於會員大會會議確認之。

第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邀請適合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八條—— 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私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定期繳納的會費。倘若入不敷支或有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修改章程須由會員大會作出決定。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太陽鳥(澳門)海上搜救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太陽鳥(澳門)海上搜救協會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太陽鳥(澳門)海上搜救協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Busca e Salvamento Marítimo (Macau) Tai Ieong Nio。

英文名:Tai Ieong Nio (Macau)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D;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宗旨是關注、研究、推廣海上搜救知識。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人士,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1. 有遵守本會章程;

2. 繳納會費;

3. 凡自動退會、欠交兩年會費或終止會籍者,其入會之會費不得退回。

第七條

入會及開除

1. 申請人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凡破壞本會聲譽、規條或欠交會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3.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4.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5. 在第一次召集的會議,須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但若人數不足,在隨後一小時召集的第二次會議,只須有四分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6.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理事會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及向委員會申請撥款。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十二條

名譽職銜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一名當屆理事長及一名會長或副會長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3.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4. 本會收支記錄,需交由認可資格核數師查核,再交理監事會確認。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定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第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結束

本會在解散後,所有資產則會捐給其他之慈善機構。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和解散法人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移動電子商務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移動電子商務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移動電子商務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obile E-Commerce Chamber”,英文簡稱為“MMEC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與移動電子平台(Apps)在本澳發展,與電子商務業者分享經驗,藉此提升相關技術和商務合作,為澳門及其他地區建立廣泛的聯繫服務,共同尋求發展機遇。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一、理事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二、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三、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創機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新創機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新創機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澳門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促進本澳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漳州青年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漳州青年聯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漳州青年聯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de Zhang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Zhangzhou Youth Feder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廣泛團結在澳漳州青年,聯繫各界青年團體展開經濟、文化、體育、慈善和工商業等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漳州攝影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漳州攝影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漳州攝影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otográfica de Zhang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Zhangzhou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會員組織攝影文化活動,繁榮攝影藝術,促進澳門攝影文化事業的發展和與各地攝影團體作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港柿山結義堂國術健身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港柿山結義堂國術健身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五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八至二十名,理事十五至三十名,財政二名,秘書一名,總務一名,副總務一至五名,副理事長或理事可兼任財政、秘書、總務、副總務等職位,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友誼扶輪社-澳門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5/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友誼扶輪社-澳門

章程修改

友誼扶輪社-澳門,葡文名稱為 “Clube Rotário de Amizade, Macau”,英文名稱為“Rotary Club of Amizade, Macau”(以下簡稱“本社”),根據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社修改本社的章程第一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定名為“澳門友誼扶輪社”,葡文名稱為“Clube Rotário de Amizade, Macau”,英文名稱為“Rotary Club of Amizade, Macau”(以下簡稱“本社”)。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特別會

會議召集通告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9樓902室;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9933 SO。

根據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及第十四條,召集股東特別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 股東架構重組;

二. 討論及議決壞帳處理;

三. 其他與公司有關事項。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特別會

會議召集通告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路環衛星路256號;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312 SO。

根據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及第十四條,召集股東特別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股東架構重組;

二、討論及議決壞帳處理;

三、其他與公司有關事項。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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