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印尼中華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5/2016。

澳門印尼中華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印尼中華聯誼會”,中文簡稱“印華聯會”,英文名稱為“Indonesian and Chin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ICFA”,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國際性含地區性不牟利的愛國、愛澳、愛僑團體。

第三條——宗旨:

1)維護會員們應有的合法權益;

2)在法律許可下促進“中印尼”及澳門各項許可領域的更快發展,尤其是回應、協助、推進國家的各種宏偉目標;

3)以澳門為平臺,借助與中國內地各省市交往便捷的各種優勢,促進和推動印尼各省市與中國內地各省市含港、澳、臺地區的友好往來;

4)舉辦各類活動,團結、聯繫港、澳、臺及世界各地友好團體含僑界團體、為促進中華民族興旺發展做出貢獻;

5)以文化藝術、論壇、展銷會、互結友好城市等多領域為橋樑、以互聯網為媒介、以語言為優勢、為增進“中印尼”兩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120號海濱花園第九座12樓A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以及在印尼、澳門以外分設中心或聯絡秘書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印尼國民、僑民、華人、華僑、歸僑、僑眷、新僑、港、澳、臺同胞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的選舉需要獲得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方可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本會首任主席為當然創會主席。

第十三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超過四分之三會員出席,有權決定如下事項:

1. 根據澳門《民法典》163條(運作)第3款及第4款規定,修改本會章程;及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決議需獲四分之三會員贊同;

2. 選出本會各機關領導成員(包含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人選,任期三年且以上人選可連選連任);

3.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四分之三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四分之三出席會員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四條——一、本會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主席負責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由理事會主席或理事會超過四分之三成員出席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許可權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四分之三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根據本會名稱所涉及的廣泛性和工作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提名,主席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可在需要的國家和地區設立總部或秘書處,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兼職總主席、兼職副總主席、兼職共同主席、兼職執行主席、兼職執行副主席、名譽顧問、名譽主席或顧問等榮譽職位,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七條——凡在本會兼職的人士均屬榮譽會員,歡迎向本會提出各種良好建議以便會務更具進步完善,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關資助;

四、榮譽會員的捐助;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印尼歸僑文化藝術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6/2016。

澳門印尼歸僑文化藝術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印尼歸僑文化藝術聯誼會”,中文簡稱“印聯會”,英文名稱為“Indonesia Returned Oversea Chinese Culture and Art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不牟利的國際性及地區性愛國愛澳團體。

第三條——宗旨:

一、維護會員們的合法權益;

二、研究、整理、宣傳、出版、與印尼華人、華僑、歸僑、僑眷、新僑有關的學術、文化、藝術資料或刊物;

三、協助促進、推動並關注印尼與中國以及澳門的文化藝術交流;

四、舉辦或參與各種相關的文化藝術交流、展覽、展銷、聯誼活動和推廣工作;

五、團結、聯繫本澳及各地僑界團體、為促進中華文化發展和對外傳播做出貢獻。

六、以文化藝術為橋樑、以互聯網為媒介、以語言為優勢、為增進中印尼兩國友好往來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努力工作。

第四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120號海濱花園第九座12樓A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並可在澳門以外分設總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僑友、文化藝術工作者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5)榮譽會員可參加本會各種活動,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主席及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超過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選舉產生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本會首任主席為當然創會主席。

第十三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63條(運作)第3款及163條(運作)第4款規定,修改章程之決議須或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 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亦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亦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超過四分之三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四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四分之三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許可權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四分之三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主席或顧問等各種兼職職務,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關資助;

四、榮譽會員的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閃避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閃避球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國澳門閃避球總會”,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Dodgeball de Macau, China”,英文“Macau China Dodgeball Gener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

(一)擴大澳門閃避球(又稱躲避球)界之團結;

(二)加強與世界各地閃避球界之聯繫和溝通;

(三)推動和發展閃避球、沙灘閃避球,各式各樣閃避球運動;

(四)舉辦地區性及國際性之閃避球比賽;

(五)培訓及選拔運動員,組織澳門代表隊參加地區性或國際性之閃避球比賽;

(六)閃避球裁判及教練的培訓,以致國際資格審查及推薦事宜。

第三條——會址設在澳門路環天后廟前地一號;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澳立案之體育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之團體,須有本會理事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蓋章、負責人簽署,及繳交負責人兩吋半近照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

(二)推動會務;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及其球隊之職員、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會員派出代表一人,並須出示該會員團體之有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如修改章程,須得到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能通過;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審判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解散本會,須為此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且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人數的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長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募經費;

(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理事會下設技術部及裁判部,其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一)技術部負責擬定和修改賽事規例草案;裁決有關對技術規例的理解或運用之異議;培訓及選拔澳門代表隊成員。

(二)裁判部負責管理總會及其屬會舉辦之年度賽事的裁判工作;培訓並規範統一裁判員的工作。

第十八條——審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審判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負責處理有關體育方面之上訴及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和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體育運動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合氣道修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合氣道修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合氣道修研會”,中文簡稱為“合氣道修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ikido Shuukenkai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ikido Shuukenkai”;

英文名稱為“Macau Aikido Shuukenka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Aikido Shuukenkai”。

第二條——會址

本社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南京街太子花城(第3座——麗彩閣)37-O。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

第三條——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合氣道運動,加強本澳各合氣道會之間的聯繫,弘揚合氣道的美德,體驗博愛謙恭基本合氣之道。此外,本社團參與公益事業貢獻社會,組織及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交流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分名譽會員、基本會員及普通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人士,均可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二)本會凡擁有合氣道之黑帶初段段位或以上段位者(需年滿十八歲)之普通會員,需經理事會審批成為基本會員後,即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自覺遵守會章,執行表決,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四)凡會員(包括榮譽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會員大會由享有權利之本會“基本會員”所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六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惟罷免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出席者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七條——首次會員大會主席由創會會員共同選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此後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如有必要,也可隨時召開。會員大會召開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或掛號信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通知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召集及主持全體領導機關成員會議,需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當中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社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同監事會決議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得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由理事長領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二)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三)經理事會商議後,可推薦或聘請人士擔任本社榮譽職務,惟決議得通過會員大會會議通過。

(四)處理、編寫及提交受公共實體資助的活動項目報告,如有需要,得要求監事會協助。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社財政狀況及賬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四)監察活動並編制年度報告、協助理事會提交受公共實體資助的本社活動。

第四章

修章及解散

第十四條——修章:必須由召開會員大會提出時,所出席的會員人數的80%通過,才可進行修章。

第十五條——解散:必須由召開會員大會提出,並由全體會員的80%通過,才可進行解散本會。

第五章

經費及其它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會費、學費以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本會的經費除可預留部份作滾存以維持及保障本會的正常運作之用途外,其餘收入應與其支出保持平衡。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七條——本會財產不得私有化,由社團擁有。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交互繩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交互繩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交互繩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Salto à Corda Dupla de Macau, China”,英文為“Macau Double Dutch General Association, Chin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大眾認識及積極參與交互繩運動為宗旨,極力推動以跳繩、音樂、舞蹈及體操等元素結合交互繩運動在本地發展。培養相關文娛體育項目人才,積極組織及參與相關大眾體育活動並使其普及化,致力分享及推廣相關體育文娛交流活動,為市民提供一個設備完善的綜合文娛體育總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27號德園大廈E室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在本澳立案的體育團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申請入會之團體,須填妥入會申請表、蓋章、負責人簽署,及附上有關申請社團成立之政府公報副本和其他相關文件,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事情,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或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單數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

(一)仲裁委員會為本會紀律調查機構,其職權為應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再交與理事會審核裁決。

(二)仲裁委員會由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仲裁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主席亦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與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開展活動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二條

其他規定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三)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蒙特梭利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蒙特梭利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國際蒙特梭利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Internacional Associação de Montessori de Educ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Montessori Educ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IME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樓E,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推廣蒙特梭利教育。

2. 舉辦國際性蒙特梭利幼兒教育講座和分享會。

3. 協助並支援健康社群之發展。

4. 舉辦國際性蒙特梭利家庭教育研習課。

5. 協助欲轉型為蒙特梭利教育的幼兒園或特教及早療機構。

6. 出版各類蒙特梭利教育、特殊教育及社群發展之相關作品。

第二章

機構及職權

第四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修改會章,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權限:

1. 任免各機關成員;

2. 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3. 通過會章的修改;

4. 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5. 批准執行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6. 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有理事長、副理事及秘書各一名,成員總數永遠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權限範圍包括: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且向會員大會匯報有關工作及其財務狀況。

第八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設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總數永遠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權限範圍包括:監察理事會的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第九條——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

2.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及贊助,並在符合本會宗旨的情況下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團體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是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國際文化產業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國際文化產業發展協會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中國(澳門)國際文化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Cultural e Internacional do Desenvolvimento da China (Macau)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Cultural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Macao)”。

二、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大頭針圍(大頭針裡)54號灝景峰抱月閣18樓E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加強開展本澳與國際間文化藝術、教育教學管理、經濟技術、新聞出版發行、民族、宗教、社會科學等領域的交流聯繫、溝通、活動。推廣澳門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相互瞭解和友好合作,開展多層次、多管道、多形式對外文化交流,為促進中華文化的繁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服務,為世界和平、人類文明作貢獻。與國(境)內外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與合作關係;組織舉辦國際會議、訪問活動、科學技術、政治經濟、民族宗教、文化藝術、教育教學管理、新聞出版發行(網絡、報紙、圖書、音像製品等)、電子商務、網絡文化、動漫遊戲、影視、音樂、文化旅遊、文化產業金融、學術研究、演出展覽、培訓講座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在澳門註冊之文化、音樂、藝術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居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三、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若屬團體會員,必須繳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所發出之有關證明文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交流活動權。

第五條

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得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五、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交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六條

紀律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警告;

二、暫停會員資格;

三、除名;

四、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以通知書日期起計三十天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七條

本會之組織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及修改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

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同鄉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五、本會設理監事會。

六、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為單數,每屆任兩年,可連選連任。

七、理事會職權為:

(a)策劃會務,開展工作;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d)有關財務收支及經費籌募。

八、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財務部,策劃部,聯絡部,福利部。

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十、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十一、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八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可提出或延期召開,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多數通過,方可召集。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陸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必須時可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三、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需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但在會員大會一定須要有絕對多數票才可以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

召集之方式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一、會員會費: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壹仟圓正,其後每年年費為澳門幣三佰圓正。

二、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三、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一條

會徽

一、 本會會徽如下: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

會章修訂

一、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事務,由理事會另行訂細則補充。

二、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於會員大會議決修訂。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更改。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石獅同鄉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石獅同鄉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石獅同鄉青年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os Conterrâneos de Seak Si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黑沙環馬場東大馬路337號灣景園地下K室。

第三條——宗旨:

(1)冀能聯繫各鄉親之青少年共同發展會務,為建設家鄉作出貢獻;

(2)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石獅同鄉之青年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出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及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權力機關之任期為兩年,再獲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該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四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三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修章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消滅

第十六條——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億美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億美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億美慈善會”,中文簡稱為“億美慈善”;英文名稱為“Macau Yi Mei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M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15號豐明大廈地舖A1。

2. 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從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宗旨是促進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內地和其他地區的教育、醫療、體育、文化、科技、人才培訓及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尤其著重在青年、婦女兒童事務交流、關懷貧苦和扶助弱勢社群。

第二章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及單位,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入會、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和通過並辦理入、退會手續。

2. 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1. 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享有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的權利及優先使用本會之設施。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利。

4. 會員必須繳交會費,如逾期半年不交會費者,則停止一切福利及權利享受。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須擁護及履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不可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和言論。(如有未經允許使用本會名稱、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及相關言論者,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有權終止其會籍並除名)

2. 有遵守本會章程、各項規章之義務。

3. 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

4. 凡自動退會、欠交半年會費或終止會籍者,其入會之會費不得退回。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1. 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選舉形式以不記名投票並以多數票通過。

2. 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得進行修改章程之決議,其中參加會議的一人為理事長。

3. 聽取理事會相關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通過資產負債表,並表決理事會提案,及決定年度工作方向。

4. 會員大會投票出現正反票相同時,會長具有最後決定一票。

5. 會員大會召開,必須提前8日用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開的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行政管理機構,理事會由單數人員組成,另設有秘書處。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4. 理事會在投票決議任何事項,若遇正反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擁有最終決定權。

5. 通過對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作出處理意見。

6. 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7. 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以促進本會宗旨。

理事長之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之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各種會議;

4. 根據會議紀錄之決議,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之文件;

5. 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監督落實會章。

2. 監事會由三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各監事職務於監事中互選產生。

3. 每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監事會許可權: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全面監督;

2. 監察理事會之帳目;

3. 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預算發表意見;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資產和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資產

本會資產為本會所有的財產,依照特區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1. 本會經費來自入會基金、年度會費、贊助、捐贈或其他收入。

2.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第五章

本會解散或結束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在解散或結束後本會所有資產則會捐給其他慈善機構。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杭州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杭州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杭州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Hang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angzhou Commercial Association”。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規管。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山邊巷6-50號境豐豪庭寶豐閣16樓D。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工商業界與中國內地工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中國地區商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等,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商號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僱主、董事、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股東;或高級職員,或經會長推薦的任何人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通過解散、撤銷本會之決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杭州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杭州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杭州同鄉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angzhou de Macau”,英文為“Macao Hangzhou Communal Society”。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山邊巷6-50號境豐豪庭寶豐閣16樓D。

第三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聯絡杭州市居澳之鄉親,務求達到守望相助,真誠團結,對本澳繁榮安定作出貢獻;

(3)關心家鄉建設,增強澳門與家鄉之訊息交流,增進彼此間了解和合作;

(4)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合法澳門居民身份證之鄉親,年滿十八週歲,不分性別,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5. 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作退出論。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能: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每年度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並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個人遊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個人遊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個人遊推廣協會”,中文簡稱為“個遊協”,葡文為“Associação Individual Visita Promoção de Macau”,英文為“Individual Visi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I.V.P.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全力推動澳門個人遊之發展,推廣澳門個人旅遊,提升本澳個人遊的軟、硬配套達到國際水平,與鄰近地區緊密交流,各自發揮當地文化特色,讓澳門及鄰近地區連成一線成為熱門的個人遊地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0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個人旅遊文化,積極參加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遵守會章及決議;

(五)繳納會費;

(六)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及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視工作需要,理事會可建議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但須由會員大會通過。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方能產生效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藝實驗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創藝實驗劇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藝實驗劇團”。中文簡稱為“創藝劇團”。

英文為”Macao Creative Arts Experimental Theatre”。

本會是一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馬路55號地下。其宗旨是以擴闊澳門的藝術觀眾群,推動澳門青年戲劇藝術活動,培育澳門市民的藝術素質,發揮戲劇藝術的社會功能。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繳交入會費和會費的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或為本會作出貢獻的為名譽會員。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二.)選舉或被選舉擔任本會的職務;

三.)享有本會授與之其他優惠。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繳交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三.)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名譽。

第五條——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六條——本會的經費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贈與和其他額外收入。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分別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上述組織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但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監事之權。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和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二.)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的情況下舉行會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設的主席團,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大會的職能是主持會議和編寫有關的會議記錄,會員大會主席在法律上有代表性。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三至七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會務和行政及財政事務,並得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例會一次。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且得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六章

過渡性制度

第十二條——本會首次會員大會的工作和選舉理事之事宜,在本章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六個月內,由創會會員負責主持。

第十三條——本章程倘有不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合唱指揮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合唱指揮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合唱指揮協會”,葡文名稱為“Coral Condutores Associ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oral Conductors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宗旨是團結音樂專業人士和團體,開展各類有關文化活動,促進不同領域的人士和團體互相學習、教育和交流,提高水平以回饋社會、服務澳門。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非政治的音樂專業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

第四條——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海洋花園花園街紫蘭苑6樓A,經理事會同意可搬遷會址。

第五條——凡有志於音樂發展、從事有關專業的個人或團體,可自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守則和繳交會費的義務,否則可被理事會革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總監、顧問、秘書長、榮譽會員及創會會員,以上職銜不歸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擬定會務方針;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及副會長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若會長不能視事,則由副會長代行。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負責執行本會的決策,日常會務和管理本會所有資產。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召開的所有會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得通過決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的會費、年費、社會各界捐贈和政府資助。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子競技運動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電子競技運動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競技運動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Sport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IA"。

第二條

宗旨

本社團為非牟利團體。由澳門電子競技愛好者、從業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及地方性的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及推廣澳門電子競技運動,提升電子競技運動影響力,促進澳門電競團體交流,為青少年提供一項健康休閒及增進友誼的活動,促進業界和政府部門之間溝通,加強港、澳、臺地區及國內外電子競技運動的團體、組織及個人之間的交流合作,提升澳門電子競技運動的水準以及相關產業的持續發展,為澳門邁向國際化城市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2-166號賈梅士商業中心地下S-W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及商號會員。

(三)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創會會員

(一)簽署設立章程之人士。

(二)經創會會員提議並由會員大會決議之其他會員。

第六條

個人會員

年滿18歲,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應填妥申請表格,並連同所需文件提交理事會審批。如未滿18歲,則需由監護人代理相關申請手續。

第七條

商號會員

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的商號,均可申請成為商號會員,應填妥申請表格,並連同所需文件提交理事會審批。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根據本會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批評及建議。

(四)將個人會員提議轉為創會會員。

(五)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推薦新會員入會。

(七)活動合作商號優先考慮權。

創會會員享有以上第(一)至(五)項所指之權利。

個人會員享有以上第(五)至(六)項所指之權利。

商號會員享有以上第(五)至(七)項所指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須遵守會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擔任本會義務勞動工作,會員須互相尊重及相互合作,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觸犯刑事案,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監事會裁定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一般規定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及理事會。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職能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選舉各機關成員;審議會員之開除會籍之處分;所舉行的會議必須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主持。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而特別會議則由理事長或至少四分三會員要求而召開。

(三)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第一次召集,如會員未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職能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行政組織,是本會對外的代表。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職能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

簽名方式

本會之所有行為、協議書及合同,均須由會長及理事長聯合簽署。一般信件可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本會的經費源自會費。

(二)會員及熱心人士之贊助和捐贈,若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三)接受政府資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經費支出

(一)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聯名簽署。

(二)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必須由理事會成員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榮譽職銜

經監事會和理事會批准可聘任社會熱心電子競技運動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協助本會推廣會務。

第六章

附則

(一)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可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所有會員必須奉公守法、愛國愛澳。

(五)本章程所未規範或未有列明的事宜,將按照澳門現行之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跨境電子商務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跨境電子商務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跨境電子商務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Transfronteiriça E-Commerc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EIA。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積極推動澳門跨境電子商務發展,促進會員及同業之間的合作和聯繫,促進各類出訪、研討會及參展活動,開拓國內外市場,尋求發展商機;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政策及發展,強化澳門經貿服務平台功能,搭建政府與電商企業間交流的平臺。促進澳門與國內及國際在經濟、貿易、旅遊方面的電子商務往來和發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無存續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6樓D座。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從事、經營、促進及發展電子商務行業的合法機構、個人企業主及管理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公司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亦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及任何合法捐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旅遊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旅遊文化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旅遊文化交流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Intercâmbios Turísticos e Cultur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raveling and Cultural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CEPA”。

第二條——本會為一個非政治、非牟利的文化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興海閣,建富閣)5樓C座,經會長同意可更改。

第四條——本會沒有存續期限。

第五條——本會可邀請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員或其他名譽職務,但不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本會宗旨是推廣澳門的旅遊文化、歷史傳統,加強與內地及世界各地彼此的聯繫和友誼交流,使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為全球旅遊文化的交流提供一個重要平台,從而開拓多元化產業及更多活動的興起,促進澳門旅遊業及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本會主要從事以下各種活動:

一、在政府向公眾推廣旅遊活動的過程中給予支持;

二、組織會員參加澳門海內外有關旅遊文化交流的活動;

三、舉辦論壇、會議或展覽;

四、為培養旅遊業訓練專業人才提供教育和培訓的教師和教材及其便利條件;

五、促進澳門旅遊業適度發展,支持旅遊設施的發展和改善,以鼓勵提高澳門旅遊品質;

六、促進國際自由貿易的積極性,以刺激旅遊業的發展。

第八條——本會各項活動遵循以下原則:

一、愛國愛澳;

二、不違反本地區法律;

三、平等互助;

四、不參加與本會宗旨相違的其他活動;

五、向政府或有關機構承接研究項目可收取成本費用,但不以追求盈利為目的。

第九條——本會努力為會員的活動及發展創造條件,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定期舉辦本地區或海外之交流及旅遊活動,而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可免費享受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或獲特價優惠。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會員入會條件:

一、贊同本會宗旨,遵守章程規定及年滿18周歲有興趣參與之人士;

二、會員入會需由一名會員推薦,並需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及發出會員證後,才取得正式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上訴權;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交流及其他活動;

五、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附則;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協助本會推展會務及其他各項活動;

三、履行本會決議;

四、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向會員徵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項費用:

一、首次入會費:只須繳納一次,費用金額由會員大會釐定。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一次,費用金額由會員大會釐定。

第十四條——一、會員可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退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申請即被接納。

二、會員之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違反本會會規或觸犯本地區法律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或開除會籍,並於抗辯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會員須於退會時繳還一切憑證。

第十五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之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十七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主席團負責主持。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並擁有對章程的最終解釋權;

b. 選舉一位會長、一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任期三年,經選舉後可連任;

c.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d.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e.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f.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g. 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指定榮銜;

h. 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內,代行處理一切會務,唯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之職權為:

a. 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b. 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c. 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d. 議決及界定按需要而設的職能機構之工作範圍;

e. 通過會員入會案;

f.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推舉,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一名財務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經選舉後可連任。其職能如下:

a. 理事長為本會會務代表,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如亦缺席,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行。

b. 會長,理事長依序擔任本會之法人代表,並可指派理事會之成員聯署,簽發支票及對外文件。

c. 財務長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d. 秘書長負責處理本會對外或對內屬紀錄性質之檔,包括會議紀錄,函件及公告等。

e. 理事負責協助推行會務及經理事會同意下開展及撤銷專責項目的工作小組。

f. 按實際需要,可邀請適當人選擔任當屆理事會之會務顧問。

第十九條——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a. 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在需要時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決定是否開會與否;

b. 審核本會帳目。

三、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由監事長委任。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經選舉後可連任。其職能為:

a. 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議,如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副監事長或其中一名監事依序代行。

b.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四、接受及審議違章會員之申訴。

第二十條——本會設有創會會長及創會會員,權利與義務載於本會之內部章程內。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主要領導原則上是義務工作人員,倘若本會需要聘用受薪之全職或兼職人員,理事會對其負有任免之權。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經費來源: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特別大會:

一、定期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秘書處執行發出通知的工作。

二、特別大會須三分之一或以上具投票權的會員簽名動議,提請會員大會會長召開。

三、定期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九天以掛號信或簽收通知,通知內容必須載有會議議程、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議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三天以掛號信、電郵或傳真方式發出。

第二十四條——有關定期及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規定:

一、定期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可舉行。倘若到達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會議可以正常召開。

二、決議應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每員一票,如贊成及反對票相同,則大會會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五條——有關理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召開的日期及時間由理事會自行決定,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理事長召集舉行。

二、理事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理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一,方為有效。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出席理事之票數確定。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六條——有關監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必須在會議前七個工作天發出通知,否則無效。

二、監事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監事人數二分一,方為有效。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出席監事之票數確定。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七條——專責工作小組會議由各小組自行安排,出席人數不得少於該組全體成員之二分一,方為有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章為以下樣式: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澳法律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大數據法律研究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成立目的為:

甲、研究關於大數據發展的法律問題。

乙、以法律為基礎,推動澳門大數據產業的研究及發展。

丙、推動大數據法律研究以及大數據發展的研究、學術以及實務發展活動。

丁、爭取、維護、保障本澳從事大數據研究以及產業發展範疇人員的權益。

戊、參與有關法律方面的社會事務。

己、出版相關研究刊物。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或者有興趣參與研究澳門涉及大數據的法律,或推動大數據發展,或正在發展大數據的人士,均可以申請成為會員。

第八條——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乙、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訂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丙、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總和為單數。

丁、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丁、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戊、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由理事會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全體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永遠會長及名譽顧問之設定

甲、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乙、凡不再擔任會長一職者可轉任永遠會長。

第十五條——附則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商業學校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Comercial Pedro

Nolasco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Comercial Pedro Nolasco, com abreviação de AAAEC; em chinês“商業學校同學會”.

Artigo 2.º

Objectivos

1) A AAAEC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Um. Promover actividades culturais, educacionais, recreativas e desportivas, visando o convívio entre amigos alunos e a troca de experiências pessoais e profissionais;

Dois. Acompanhar a evolução da realidade sócio-económica e cultural de Macau e contribuir para o seu desenvolvimento e aperfeiçoamento;

Três. Promover reuniões, conferências, debates, seminários e demais actividades sobre temas de reconhecido interesse para os seus associados, visando, nomeadamente, a sua formação contínua e a actualização de conhecimentos;

Quatro. Colaborar em iniciativas conjuntas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nomeadamente de Antigos Alunos; e

Cinco. Publicar trabalhos que se integrem no âmbito do desenvolvimento das suas actividades.

Artigo 3.º

Sede

A AAAEC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RAE, na Avenida de Sidónio Pais, Jardim de Infância «D. José da Costa Nunes», s/n, Macau.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1)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Comercial Pedro Nolasco que tenham frequentado aulas diurnas ou nocturnas, ou funcionários que tenham trabalhado a tempo completo ou parcial na mesma escola e que como tal sejam admitidos pela Direcção, por sua iniciativa ou por proposta de doi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2) Podem ainda ser associados todos os antigos alunos bem como actuais ou ex-funcionários da Escola Portuguesa de Macau;

3)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ou de um mínimo de dez associados, pode a Assembleia Geral conceder o título de Presidente Honorário ou de Sócio Honorário a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por reconhe­cido mérito ou que tenham prestado serviços relevantes à AAAEC ou à Escola Comercial Pedro Nolasc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AAEC;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AAEC,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respeitar o regulamento interno da AAAEC.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AAEC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AAEC; a esta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AAEC;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AAEC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doi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id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o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5) A AAAEC rege-se pelo presente estatuto e do regulamento interno.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AAEC;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doi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pelo menos uma vez em cada semestre.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Em caso de empate, o Presidente tem voto de qualidade.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AAEC;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o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doi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semestre.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0.º

Fundos

Os fundos da AAAEC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AAEC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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