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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7/M號法令,
重組澳門政府印刷署之組織架構——廢止四月九日第9/90/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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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88/M號訓令,
核准澳門政府印刷署使用之徽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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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0/M號法令,
關於法規之公佈、認別及格式之修改--撤銷六月三十日及九月十三日第五七∕八四∕M號法令及第四零∕八六∕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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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3/M號訓令,
調整政府公報之訂閱費及零售費以及刊登公佈、佈告、通知及其他文告之收費--廢止十二月五日第一九九/八八/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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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3/M號法令,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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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3/M號法令,
核准具有財政自治權之實體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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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M號法令,
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之使用以及紙張之標準化,並簡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訂定在澳門地區外發出但應在本地區產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 —— 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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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9/M號法令,
關於重新整理法定收藏制度--撤銷三月九日第一九∕八五∕M號法令第一至第四條及第六至第九條條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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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5/M號法令,
訂定「合法儲存」制度--撤銷九月六日第三一∕八○∕M號法令第四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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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5/M號訓令,
增設有關公共行政當局之表格及其他一般用途文件之若干指導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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