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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現行勞動法例彚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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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澳門現行勞動法例彚編

出版語言: [ 中文 ]
類別: 勞工事務局
日期: 2002.05
事項分類: 其他
澳門現行勞動法例彚編

相關內容:  
  • 第52/98/M號法令, 重組勞工暨就業司——若干廢止。
  • 第168/91/M號訓令, 核准勞工暨就業司使用其徽號。
  • 第545/99/M號訓令, 指定澳門勞工暨就業司作為有權限當局,以履行源自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在澳門執行有關公約之義務。
  • 第60/89/M號法令, 規定勞工暨就業司勞工事務稽查廳之工作--撤銷八月二十五日第94/84/M號法令。
  • 第59/97/M號法令,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第4/98/M號法律, 訂定「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
  • 第52/95/M號法令, 訂定在勞動關係內須遵守之規則,以保障男女勞工在就業上獲平等之機會及待遇--若干廢止 。
  • 第24/89/M號法令, 設立澳門工作關係。
  • 第32/90/M號法令, 關於修改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一七及第二六條條文(關於工人每周休息)。
  • 第254/97/M號訓令, 調整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指之最高月薪額(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給付之損害賠償)——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訓令。
  • 第8/2000號法律, 修改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一款。
  • 第50/85/M號法令, 訂定招聘工作者制度--撤消四月十二日第一八∕八二∕M號法令,工作者名單格式除外。
  • 第139/85/M號訓令, 核准第50/85/M號法令第七條二款所指之工作者名單格式(招聘工作者制度)。
  • 第40/95/M號法令,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43/95/M號法令, 訂定在中止僱主及勞工間之勞動關係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應遵守之規則。
  • 第57/82/M號法令, 核准工業場所工作安全及衛生一般條例。
  • 第2/83/M號法律, 訂定違犯工業場所勞工安全與衛生法例或管制章程之適用處分。
  • 第123/98/M號訓令, 核准由電流引致意外時之急救指引以及張貼於工業場所電氣設施旁之海報式樣--廢止一月十七日第37/70號訓令。
  • 第37/89/M號法令, 核准事務所、服務場所及商業場所之工業安全及衛生總章程。
  • 第13/91/M號法令, 關於訂定違反商業場所、事務所及服務場所之工作衛生暨安全總章程罰則事宜。
  • 第44/91/M號法令, 核准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
  • 第67/92/M號法令, 制訂七月十九日第44/91/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關於違反建築衛生及安全規章之法律罰則。
  • 第34/93/M號法令, 通過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事宜。
  • 第48/94/M號法令, 核准因違反規範職業性噪音之法律規定之處罰性制度。
  • 第34/GM/86號批示, 關於工作者之安全及衛生條件以及在規則化情況下之工業企業的第三者合法利益之維護。
  • 第12/GM/88號批示, 關於輸入勞動力。
  • 第49/GM/88號批示, 按照本地市場條件,設立關于招募專門技術勞工或在澳門不能正常動用之勞工。
  • 第58/SAEF/95號批示, 暫停接受聘用提供家庭勞務之外地勞工之申請。
  • 第15/GM/97號批示, 核准外地勞工身分證之新式樣—— 廢止八月十日第96/GM/90號批示。
  • 第51/96/M號法令, 訂定融入就業市場之職業培訓之法律框架。
  • 第52/96/M號法令, 核准「學徒培訓之法律制度」。
  • 第53/96/M號法令, 核准「專業資格證明之法律制度」。
  • 第247/GM/99號批示, 核准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學徒培訓規章性規定及課程計劃。
  • 第45/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核准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專業能力證明書式樣。
  • 第58/93/M號法令,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22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社會保障制度展至自僱工--廢止第22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22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准擴展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至自僱勞工。
  • 第1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規範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給予援助及鼓勵的事宜的規章──若干廢止。
  • 第45/GM/98號批示, 修改僱主實體及工人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之供款額——廢止十月十一日第96/GM/93號批示。
  • 第19/SASAS/90號批示, 關於核准領取養老金之說明事宜。
  • 第20/SASAS/90號批示, 關於核准領取喪失工作能力金之說明事宜。
  • 第21/SASAS/90號批示, 關於核准領取失業救濟金之說明事宜。
  • 第84/GM/99號批示, 命令更改失業津貼之每日津貼金額——廢止十二月十四日第82/GM/95號批示關於失業津貼之部分。
  • 第164/GM/99號批示, 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 第37/GM/97號批示,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f項及I項所指之疾病津貼及喪葬津貼之金額——廢止十月十一日第97/GM/93號批示。
  • 第38/GM/97號批示, 規範發放結婚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 第39/GM/97號批示, 規範發放出生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 第2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訂定《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
  • 第4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許可社會保障基金可透過發放失業救助金,援助就讀《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第七條規定的文化進修課程的人士
  • 第32/94/M號法令, 核准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
  • 第152/94/M號訓令, 訂定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收費--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八六/九三/M號訓令所核准之有關職業介紹所收費表之部分。
  • 第8/97/M號法律, 修改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重新公布整份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該法律係對非法移民法引入若干修改者。
  • 第33/99/M號法令, 核准《預防殘疾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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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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