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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4號法律,
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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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號法令,
通過於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日內瓦簽署的《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以加入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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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日內瓦簽署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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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將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訂於日內瓦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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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簽訂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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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75號命令,
通通《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以加入該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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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該議定書係經第207/75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九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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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75號命令,
通通《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以加入該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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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在紐約通過之《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議定書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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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8/M號決議,
對一九六七年難民身分公約的附加議定書延伸到澳門表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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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將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訂於紐約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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