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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999號法律,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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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99號行政法規,
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發出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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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5/M號法令,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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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999號行政法規,
修改《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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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0號行政法規,
修改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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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1號行政法規,
修改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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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5/M號法令,
設立鼓勵措施,以吸納投資及使管理人員和具特別資格之技術人員留在本地區--廢止一月二十八日第3/84/M號法令及二月二十九日第43/84/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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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6/M號法令,
修改投資者及具專業資格之人員之定居制度(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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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7/M號法令,
對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核准之投資者、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之定居制度引入若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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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GM/88號批示,
關於輸入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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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GM/88號批示,
按照本地市場條件,設立關于招募專門技術勞工或在澳門不能正常動用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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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GM/97號批示,
核准外地勞工身分證之新式樣—— 廢止八月十日第96/GM/90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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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0/M號法令,
關於規定給予臨時逗留證及確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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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1/M號法令,
重新修訂八月廿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六條事宜(批給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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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3/M號法令,
修訂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四條條文(臨時逗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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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GM/96號批示,
規定將臨時逗留證更換為居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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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9/M號法令,
核准發出澳門居民身分證之新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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