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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999號法律,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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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99號行政法規,
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發出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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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3號法律,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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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3號行政法規,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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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所指的印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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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3號行政法規,
核准特別逗留證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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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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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2號法律,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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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2號行政法規,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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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居民身份證其他用途資料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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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5/M號法令,
設立鼓勵措施,以吸納投資及使管理人員和具特別資格之技術人員留在本地區--廢止一月二十八日第3/84/M號法令及二月二十九日第43/84/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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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6/M號法令,
修改投資者及具專業資格之人員之定居制度(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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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7/M號法令,
對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核准之投資者、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之定居制度引入若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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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GM/88號批示,
關於輸入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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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GM/88號批示,
按照本地市場條件,設立關于招募專門技術勞工或在澳門不能正常動用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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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GM/97號批示,
核准外地勞工身分證之新式樣—— 廢止八月十日第96/GM/90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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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0/M號法令,
關於規定給予臨時逗留證及確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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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1/M號法令,
重新修訂八月廿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六條事宜(批給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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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3/M號法令,
修訂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四條條文(臨時逗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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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GM/96號批示,
規定將臨時逗留證更換為居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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