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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佈“拒絕許可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九條所指人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以及申請許可時使用的印件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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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0號法律,
修正二零一零財政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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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核准《行政自治部門預算撥款發放、開支記帳及餘額退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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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訂明《常設基金的首次轉移、續後補充、餘額退回及開支記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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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公共實體2010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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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9號法律,
201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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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09號行政命令,
核准規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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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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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各司長辦公室、公共部門和實體應在權限或職權範圍內,向第三任行政長官全力提供支援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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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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