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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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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96/99/M號法令, 訂定將退休之支付責任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CGA)之退休金受領人及撫恤金受領人得維持其居住在屬本地區之房屋及收取房屋津貼之權利。
  • 第89-F/98號法令, 訂定及規範澳門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
  • 第38/GM/98號批示, 核准行使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所需之印件(入職申請書、人員及親屬資料表、職業資料表、人員表及報到憑單等)式樣。
  • 第8/GM/97號批示, 核准關於外聘人員之錄取、續期或狀況 更改以及職務終止之印件格式——廢止八月三日第44/GM/95號批示。
  • 第48/95/M號法令, 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關於轉入超額人員狀況之規定,說明澳門公共行政人員之固定及長期報酬之預算情況。
  • 第38/95/M號法令, 解釋在納編程序及將退休金∕撫恤金之支付責任轉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程序兩範圍內之若干特別情況。
  • 第63/GM/94號批示, 關於為實行選擇納入共和國公共部門或透過收受金錢補償以解除聯繫而確定規則及步驟事宜。
  • 第43/94/M號法令, 闡明本地區法律體系中與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及將退休金及撫卹金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等程序有關之若干狀況並調整該法律體系所規定之若干解決辦法。
  • 第16/GM/94號批示, 對從外地招聘人員分配住宅之准則進行修訂及關於有關設備之某些方面事宜加以明確界定。
  • 第98/GM/92號批示, 訂定替代住宅及設施權利之津貼給予--撤銷九月十日第一六/SAAE/八七號批示第三至第六條及二月十二日第四二/GM/九一號批示。
  • 第43/92/M號法令, 訂定維持在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廿六日前任職的外聘人員享有特別假期的權利。
  • 第223/85號批示, 訂定向本地區以外招聘之公務公職人員居屋分配事宜。

相關內容:  
  • 重新公佈, 預算副部長辦公室之經更正的第八-D∕九四號批示及第二-D∕九五號批示所載之職程及職級相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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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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