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公共行政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
- 100
|
- 10
|
◄
|
►
|
+ 10
|
+ 100
|
►►
第 519頁內的第 160頁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19/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訂定若干關於監督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評核及獎賞制度實行時行政暨公職局須遵守的事項。
第16/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核准第11/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優異表現證明書式樣。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
, 規定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條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電子載體提供。
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程序中使用的評分表及自我評核表的各種格式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4號法律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下載中...
Home
RSS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光碟
印務局展室
網頁鏈結
澳門明信片
意見箱
訂閱
搜尋器
印務局
澳門官印局街
電話: (853) 2857 3822
-
圖文傳真: (853) 2859 6802
電子郵件:
info@io.gov.mo
使用須知
© 2008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8年12月2日
ts= 12/2/2008 5:20:58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