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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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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1/2008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第1/2005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
  • 第58/97/M號法令, 許可規範同一供款人為退休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與為撫卹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不一致之情況。
  • 第39/95/M號法令, 訂立實行將登錄轉移至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福利基金之程序。
  • 第17/95/M號法令,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五及六所訂定之款項(調整津貼、啟程津貼及遺骸運送補償)--廢止一月十八日第二∕九三∕M號法令。
  • 第16/GM/95號批示,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四所訂定之日津貼之款項。
  • 第10/93/M號法令, 規定為維持領取房屋及家庭津貼必須定期遞交有關證明事宜。
  • 第27/92/M號法令, 特別紏正退休金及撫恤金,並訂定退休金及撫恤金之最低薪俸點。
  • 第9/90/M號法律, 關於每年五月份給予退休公務員、公職人員及遺屬贍養金或殉職者家屬一項津貼事宜。
  • 第61/89/M號法令, 給予所有退休、撫恤金一項五個索引點之調整事宜。
  • 第103/GM/87號批示, 關于訂定以士姑度計算之薪酬之調整系數--撤消九月三日第二三/GM/八六號批示第三條條文。
  • 第20/80/M號法令, 發給曾享受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號法令第二條所指改善之退休人員及領?金者獨一之補償。
  • 第7/77/M號法律, 調整在一九七四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七六年八月一日間退休或臨時退休之公務員退休金。
  • 第51/76/M號法令, 規定於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份發給聖誕津貼予現職、退休或離職等候退休之公務員連同收領恤金人士,均為本地區總預算冊所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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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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