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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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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103/99/M號法令, 就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之規定作出定明。
  • 第101/99/M號法令, 核准正式語文之地位。
  • 第32/SAAEJ/97號批示, 調整公共行政翻譯中心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之收費。
  • 第35/GM/97號批示, 規定對於已經由總督核准但仍未公布中文文本之任何現行規範性行為,總督得以批示隨時命令將有關中文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 第16/92/M號法令, 將賦予華務司技術學校之職責及權限轉予澳門理工學院語言及翻譯學校。
  • 第121/GM/88號批示, 規定本地區各政府機關向司法事務室提供一份關於該等機關所管轄範圍內的規行法例之最新清單。

相關內容:  
  • 第8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更改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翻譯高等專科學位課程的名稱為中葡翻譯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第57/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開辦頒授學士學位的中英翻譯補充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第263/GM/99號批示, 撤消澳門語言狀況關注委員會──廢止二月十七日第16/GM/92號批示。
  • 第207/97/M號訓令, 在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學校增設可頒授學士學位之一年補充課程,作為翻譯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之補充。
  • 第253/96/M號訓令, 核准翻譯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及學術--教學編排。
  • 第100/94/M號訓令, 在澳門理工學院之語言及翻譯學校內開設翻譯課程及翻譯補充課程及學習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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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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