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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的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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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相關內容:  
  • 第49/2010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根據第3/2005號 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 法令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作決定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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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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