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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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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60/GM/99號批示, 核准對發出工業單位臨時准照及補發同一准照之收費表。
  • 第11/99/M號法令, 重新制定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廢止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六月十三日第49/85/M號法令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刊登之經濟司之通告及三月七日第21/GM/88號批示。
  • 第132/87/M號訓令, 增加C.A.E.內第六一○二組第七分組規定業務--液體、氣體燃料及潤滑劑之批發業務。
  • 第49/85/M號法令, 訂定行政當局參與工業界方面之一般原則以及與工業界活動之經濟從業員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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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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