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務局 葡文版
英文版
澳門特別行政區

    Home > 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對外貿易 > 禁止出口/進口品

禁止出口/進口品

◄◄ | - 100 | - 10 | | | + 10 | + 100 | ►►
第 519頁內的第 237頁

相關類別:  

相關內容:  
  • 第23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相關物資,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23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任何個人或非政府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
  • 第15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延長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修改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禁令的期限。
  • 第6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72(2004)號、第1643(2005)號、第1727(2006)號及1782(2007)號決議。
  • 第34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關於進口牛隻產品事宜。
  • 第29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72(2004)號、第1643(2005)號及第1727(2006)號決議。
  • 第2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有關材料,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2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將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到伊朗,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
  • 第2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31(2006)號決議。
  • 第1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向黎巴嫩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各類有關物資,以及禁止向黎巴嫩境內的任何實體或個人提供任何與提供、生產、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訓練或援助。
  • 12345

印務局
澳門官印局街
電話: (853) 2857 3822 - 圖文傳真: (853) 2859 6802
電子郵件: info@io.gov.mo
使用須知


© 2008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8年12月2日

ts= 12/2/2008 9:07:1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