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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更正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6/2008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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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8號法律,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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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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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2004年9月22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如果驅逐出境的行政行為沒有按照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的要求確定一個禁止再次進入本地區的確定期限,那麼,因處於非法狀態而被澳門特別行政區驅逐出境的人士再次非法入境或在澳門逗留,不構成該法律第1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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