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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旅遊活動中心冷氣及通風設備改造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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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旅遊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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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聲明“新葡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五星豪華級 “新葡京酒店”Hotel Grande Lisboa被確定列為旅遊 用途的有關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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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聲明五星豪華級“置地廣場酒店”Hotel Landmark繼續被確定列為具有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新澳門置地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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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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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聲明五星級的“澳門四季酒店”Four Seasons Hotel Macau, Cotai Strip® 獲確定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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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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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旅遊活動中心機電設備提供保養維修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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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旅遊局轄下設施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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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位於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離境大樓)三樓336至337號店舖的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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