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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道路法規修改草案的提交期限延長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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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由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代替另一名警務總長作該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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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訂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在該批示增加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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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修改《道路法典》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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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99/M號法令, -
修改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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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M號法律,
修改二月四日第1/78/M號法律、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85/M號法律、六月二十二日第30/92/M號法令、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所通過之道路法典及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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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1/M號法令, -
將道路法典生效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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