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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摘要 日期 ▼
第50/2022號行政法規, 撤銷居屋貸款優惠基金。 2022/11/14
第8/94/M號法令, 修正對郵電司員工分配住宅現行法律。 1994/01/31
第4/89/M號法令, 將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六∕八三∕M號法令施行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會員(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1989/01/16
第123/84/M號法令, 修訂十二月卅日第56/83/M號法令第一一及一三條條文(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規則)。 1984/12/26
第116/84/M號法令, 訂定郵電司公務員住宅之購買及承租規則。 1984/11/19
第56/83/M號法令,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1983/12/30
第4/83/M號法律, 訂定有關政府房屋出售予承租人規則。 1983/06/11

被廢止/不生效

第50/96/M號法令, 已廢止 - 訂定對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李維士大廈之房屋負不可轉讓負擔之五年期間之開始計算日期。 1996/09/09
第81/85/M號法令, 已廢止 - 規定關于屬本地區物業單位出售與其承租人之買賣契約無須經平政院審核。 1985/09/07

相關內容

法規分類
摘要 日期 ▼
第16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2023/10/30
第5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2022/03/30
第13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2021/09/20
第5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2021/03/29
第19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2020/09/28
第7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2020/03/23
第14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2019/09/17
第4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2019/03/25
第21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2018/09/17
第4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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