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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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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50/96/M號法令, 訂定對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李維士大廈之房屋負不可轉讓負擔之五年期間之開始計算日期。
  • 第8/94/M號法令, 修正對郵電司員工分配住宅現行法律。
  • 第4/89/M號法令, 將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六∕八三∕M號法令施行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會員(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第81/85/M號法令, 規定關于屬本地區物業單位出售與其承租人之買賣契約無須經平政院審核。
  • 第123/84/M號法令, 修訂十二月卅日第56/83/M號法令第一一及一三條條文(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規則)。
  • 第116/84/M號法令, 訂定郵電司公務員住宅之購買及承租規則。
  • 第56/83/M號法令,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第4/83/M號法律, 訂定有關政府房屋出售予承租人規則。

相關內容:  
  • 第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 第2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 第7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第20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第40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計算售價公式中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第14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計算售價公式中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第24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計算售價公式中使用的每平方米 單價
  • 第83/GM/99號批示, 命令以中文公布一月十六日第4/89/M號法令。
  • 第57/GM/99號批示, 命令公布九月七日第81/85/M號法令之中文本。
  • 第71/GM/97號批示, 命令公布十一月十九日第116/84/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文譯本,以及公布該法令經一月三十一日第8/94/M號法令修改後之現行文本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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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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