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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
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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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相關內容
相關類別
:
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V)。
第83/92/M號法令
, 修改附載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之古蹟、建築群及名勝名單。
第89/89/M號訓令
, 剔除盧廉若舊居附圖的一部份建築文物。
第85/87/M號訓令
, 撤銷將盧廉若私邸在古屋宇建築群及地點類別名單內剔除之六月二十二日第六○/八七/M號訓令。
第3/80/M號訓令
, 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相關內容
:
第56/84/M號法令
, 設立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撤銷八月七日第三四∕七六∕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二∕七七∕M號法令。
下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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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資料日期: 200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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