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務局 葡文版
英文版
澳門特別行政區

    Home > 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基礎設施及工務 > 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

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

◄◄ | - 100 | - 10 | | | + 10 | + 100 | ►►
第 519頁內的第 418頁

相關類別: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 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V)。
  • 第83/92/M號法令, 修改附載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之古蹟、建築群及名勝名單。
  • 第89/89/M號訓令, 剔除盧廉若舊居附圖的一部份建築文物。
  • 第85/87/M號訓令, 撤銷將盧廉若私邸在古屋宇建築群及地點類別名單內剔除之六月二十二日第六○/八七/M號訓令。
  • 第3/80/M號訓令, 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相關內容:  
  • 第56/84/M號法令, 設立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撤銷八月七日第三四∕七六∕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二∕七七∕M號法令。

印務局
澳門官印局街
電話: (853) 2857 3822 - 圖文傳真: (853) 2859 6802
電子郵件: info@io.gov.mo
使用須知


© 2009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9年7月5日

ts= 7/5/2009 6:11:55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