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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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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9號行政命令,
將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五月十二日第6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定的總開支預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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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分配本年度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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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各候選名單在二零零九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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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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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9號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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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更正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的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重新公佈的經第3/2001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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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重新公佈第12/2000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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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46/2005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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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05號行政命令,
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委任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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